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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

发布时间: 2021-09-09 11:44:22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拟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通知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审核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证监会网站公告,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并应当于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的前一交易日提交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日停牌的申请及相关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复牌。公告应当说明,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2.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

3. 上市公司的重组一般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时间呢

你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流程
(一)、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
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
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有关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
(二)、审核程序
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
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
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上市公司并购的方式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审核工作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 上市公司并购小企业,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达6%时才予以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A意欲继续购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东C、D反对,但是B公司股东E同意(持股4%)。对此,如果A要实现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的意愿,有哪些途径可以实现?



故我们回到开始的案例中,A实现收购目的的路径至少还有两种,其一,A可以与股东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个别的协议收购;其二,A可邀请其他公司对B公司展开收购,如果收购达到30%,则继续按要约收购进行。尽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处罚,但其已收购完毕的股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其收购行为仍可继续进行。

5. 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停牌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并购重组中停牌时间的基本规定是:“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根据交易所《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第一条,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除此之外,在股价异常波动、进行政策咨询、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等情况下,也应该及时办理停牌。
①、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政策咨询、方案论证前,均应当在闭市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停牌的同时应披露该重大事项类型,原则上自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咨询论证。
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6. 请问涉及上市公司IPO中涉及的法律、各种信息披露法律、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法律是属于什么法律范畴

这些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一个是公司法,另一个则是证券法。主要是这两方面,其他的就是有一点涉及而已,不是很重要

7. 上市公司再被证监会立案稽查期间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吗请详细回答

立案稽查期间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包括重组的谈判、协商,都不受影响。立案稽查不是说公司已经违规,而是可能违规了需要查清,在查清事实前,是不能说公司有任何问题的。但立案稽查期间,资产重组不能进行实质内容,即不能转让、收购、兼并等具体操作,何况资产重组还须证监会批准呢。这是个最清楚不过的事,有必要拿100分出来悬赏吗?祝你好运。

8. 非上市收购非上市公司涉及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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