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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发布时间: 2021-09-01 19:29:02

⑴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则、政策等。

看是深交所还是上交所的了,具体是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版块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深交所或上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⑵ 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不要求披露了吗原来不是要求金额达到10亿吗

近段时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针对目前这一市场热点问题,为保障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深交所近期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第6号指引首次对重大合同的具体金额予以明确,即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

该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风险、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内容及说明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该指引还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自行判断、或交易所认定履行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对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深市主板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营收入为25.55亿元,平均总资产为37亿元。有关方面据此分析认为,第6号指引的出台预计将不会增加深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

⑶ 自愿信息披露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助制度,并不表明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的质量不高,不受法律的保护。相反,因为自愿披露是上市公司主动与投资者沟通,往往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并且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 - 6号中有关条款所标注的“不限于此”,就是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留有一定的余地。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9日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之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于2002年12月23日发布研究报告第三辑《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特征、鼓励与规范、提高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作了深入研究。提出证券监管部门应在相关政策法规中加入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条款,以解决政策法规落后于公司实践的矛盾并且,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管制,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虚假信息,保护市场秩序。相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管制中需要主观判断的内容更多,更具挑战性。
深交所2003年11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4年4月颁发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增强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改进本公司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在网站中建立投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其管制者关系专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的重大信息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
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7月颁发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综上可以看出,美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已形成了一个以“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为主要特点,以“自愿披露”为主要精神的完备的、高效的信息披露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只是在政府政策监管框架之中留有一定余地。不过相关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作用,在积极鼓励上市公司增加自愿披露,近年来提出的这些规则指引,很好的推动了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发展。

⑷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应该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本所报告该事项。经本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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