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①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不得上报所属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从立法本原上看,该说法是不错的,因为如果提前报送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难免不造成内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后果。只是具体表述不太准确。
关于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职责,其规则,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有以下规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② 实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有何现实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深交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上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场化约束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及时性,也有利于投资者快捷地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统计调查,约91%的投资者主要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市场参与者对披露内容电子化、数据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深交所也在不断探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以适应新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正是这一尝试诞生的新鲜事物。
③ 上市对企业有什么好的约束和管制
表示~ 这位亲该不会是财经学校的吧?
这个是我们企业管理的作业呢~ 痛苦的作业啊。还要结合案例分析~
于是 废话不多说 这里有很长的一篇~
A.上市承担更多责任
周国友强调指出,企业改制上市也意味着中小企业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企业可以更好地实现其社会价值。他认为,有些企业家在追求企业改制与上市过程中,非常看重自身的社会价值。通过企业改制与上市,资本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要求企业接受来自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阳光下进行操作,要减少公司运作的随意性。通过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要求企业接受保荐人的业务指导。而且通过这种强制的信息披露,企业必须切实地履行其承诺,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披露公司运作信息。
周国友说,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为当家人,你可能过去随意可以说的、随意可以处理的事情,上市以后你会感到别扭,会感到不自在。这就是企业上市以后,通过资本市场的规范与约束机制给你带来的不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企业要上市要做大做强,必须建立在“诚信、规范、创新”这六个字的基础之上。周国友称,中小企业板股票江苏琼花由于没有很好地履行这种信息披露,受到了社会方方面面的谴责。通过这种社会的制约机制促使企业能够更加讲究诚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通过这种诚信的管理机制,企业约束自己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说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必须在阳光下进行合法操作,更多地承担一个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家和企业自身的社会价值。“企业上市不是对你过往业绩的肯定,而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筹集资金。做一个企业家,他要募集资金,必须得在资本市场上讲一个故事给投资者听。那么这个故事能不能使投资者相信你,是最关键的问题所在,”周国友指出。
此外,周国友还介绍了中小企业板的最新运行情况。到8月6日为止,已经有32家具有一定科技含量,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陆续刊登了招股说明书,其中有29家企业已经顺利实现挂牌上市。32家公司中的融资总额为70.96亿元,总的发行规模为7.15亿股,平均融资规模为2.37亿元,平均发行规模2384万股,这些盘子相对来说比较小。在32家已经刊登公告的公司中28家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占了绝大部分,占到了90%。国有控股企业有仅4家,在7月30日之前上市的26家上市公司总股本20.62亿元,总市值311.76亿元,平均股价14.77元,平均市盈率为35倍。
B.改制要“量体裁衣”
大鹏证券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张小其表示,中小企业改制要“量体裁衣”。她指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改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打个比喻来说,一块布让裁缝来裁剪,如果这个裁缝技术不高明,裁剪得不好,以后还要修修改改,而且这件衣服做出来就是不合适,就是不好。也就是说,中小企业一定要请有经验的机构来“量体裁衣”做好改制这一步。
张小其称,中小企业改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股东至少要达到5个人以上,这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中需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是发起人及其出资是今后发行上市审核时关注的重点。发起人可以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点上是非常关键的。简单地说,人家买你的东西,你到底值多少。单个发起人的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80%。
三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符合公司最低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但是按照《证监法》的规定也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股本总额,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就是你这一次发行要占到25%以上。如果是4个亿以上的股本就可以达到15%,对民营企业来说,基本上是25%。
四是改制重组的时候,一定要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而且验资机构和审计机构不能是同一家,要有公立性,如果你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公司来做的话,就要重新聘请,你就会走弯路,而且可能是3年以后才能发行上市。
至于这件衣服怎么裁怎么做,也就是说改制要遵循的原则性问题,张小其认为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要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就是企业是干什么的,有的企业有很多的目标,我房地产搞、金融业搞、新材料也搞,什么热就搞什么,那不行,你要讲清楚;第二,企业突出的主营业务是什么。相关的核心业务占总的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或者是相同口径的利润比例不低于50%;第三,要避免同业竞争。有的这种民营企业可能少一点,国营企业可能比较多,一家公司底下有别的公司也干这样的事情,这就不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但是要尽量减少,要按照市场价格来进行;第四,产权关系要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在做的过程中有的厂房是租赁的,或者有的是厂方出资,土地的使用权你必须要拿到,还有的商标的使用权最好也要拿到,在改制当中也要做到;最后一点,就是企业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要规范运作。
此外,中小企业想要达到改制上市的目标,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经营业绩的盈利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企业上市必须连续3年赢利,还要能够向股东支付股利;其次就是管理层的稳定性。就是说,必须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3年并取得经营业绩,就是连续3年赢利。也就是说必须在这个管理层的领导下,如果你换了管理层,那么你得重新计算业绩;三是资产和股权的稳定性。2004年1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整体变更,否则须设立后3年才能上市;四是行业的前景。从今年开始保荐制度以后,如果上市公司上市了以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保荐机构是要负保荐责任的。
C.把握中小企业上市结构
国浩律师事务所李纯律师在研讨会上作了题为中小企业改制及上市问题法律探究的演讲中指出,中小企业应特别把握好上市的结构问题。
他指出,以下几种企业是不可以上市的,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叫什么,在法律上是说不清楚的,但《公司法》中是没有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别是最近将要公布的《公司法》的修正案也是没有规定集体企业的。另一种合作企业也不可上市,包括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公司也是不可以上市的。因为合作企业是靠合同来约定的,不是产权和股权的关系,所以不可以上市。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由政府投资的事业单位在没有改制之前这个企业也不可以上市的。因此,企业对于上市结构一定要把握清楚。
李纯认为,选择一个专业团队非常重要。他希望企业不要听他能做什么,而是要关注他做过什么,特别是成功地做过什么。比如做的这个企业和行业有没有相同的和相类似的,要看经验,经验非常重要。同时还要看的一点就是:不在于他的律师事务所多大,不在于他的会计师事务所多大,而在于他做项目的这批人是不是投入,是不是尽职尽责,是不是有经验。另外,是不是一个团队,是一个人单打独斗还是一个团队,这个也非常重要。
李纯给上市的公司提出几点建议:1、对企业所有上市过程中的文件,公司一定要有一个完整的和成体系的保管和保存。这些材料都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保存好。2、企业在确定上市结构的时候,不要轻易地确定,但是你一旦确定下来,一定不要轻易地去改,因为任何一次改动都有一个表示的方式,变化太多、股东变化太多、股权变化太多都不是一个很好的安排。3、企业在做上市的时候,现在出现了一些新的专业机构,比如财经公关,比如专业做市场推介的,比如在海外上市的很多国内的翻译公司,他认为也特别重要。此外,在国内上市主承销商是很重要的。4、企业在聘请律师的时候,尽量要考虑你请的某一个律师做你专项的法律顾问,但是在公司上市以后,最好在两年之内你不要换这个律师,因为证监会会随时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由这个律师来进行说明可能更好一点。总之,对于企业的结构而言,现在不合适的应尽量去完善,不要自作主张,要多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的意见,这样对企业会有好处。
④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可以由法披媒体外包给其他公司代为运作么
这个是一些参考文献希望对你有帮助,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取得的成绩(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图1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2.存在的问题(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法,逐步地予以解决。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⑤ 百度上关于信息披露的定义大多都是上市公司的,请问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是什么以什么形式来表现
信息披露是各个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开披露的信息,而非上市公司是不受约束的,所以,就没有必要披露,只做内部披露。
⑥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谁知道跪求,悬赏50分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及原则:
1、会计信息披露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
2、按照会计准则的统一要求披露会计信息。
3、披露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4、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和完整。
一、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一)从财务会计报告目标看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财务报告目标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性”的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表现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方面,上市公司在披露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提高披露质量的关键。
(二)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基本要求:一是恰当性,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并可靠,不至于导致误解。二是公正性(公允性),所披露信息必须满足内外使用者的共同决策需求,应保持公正,不能以偏向特定使用者的利益为导向。三是充分性,不论是定量信息还是定性信息,只要对决策者具有重要影响,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报告形式予以披露。四是重要性,充分披露并不意味着对可能影响决策的所有活动或事项的信息都要赋予同等程度的比重。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治理措施
(一)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财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 (二)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内容。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报表内容,了解 企业 一系列有助于进行经济决策但是又不能在基本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告披露的是 历史 性会计信息,而且有些事项“无法满足传统意义上的定义、确认、计量标准而无法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基于这些局限性,表外信息披露便势在必行。表外信息既可丰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含量,又能提高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是 现代 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增加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且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不确定事项又多,而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没有披露这些信息,财政部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都非常重要。不确定性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不确定性事项包括:低度不确定性事项,中度不确定性事项和高度不确定性事项。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第一,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主管部门应颁布《会计信息等级管理办法》,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管理。 第二,完善披露管理办法,加强违规处罚刚性。作者认为:对披露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不仅要处罚上市公司,还要处罚有关责任人,有必要使管理当局承担违规披露的民事责任。
第三,探索新的注册 会计 师行业监管模式。安然事件后,SEC拟设立一个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由会计人士与非会计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裁与质量控制。根据国内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不妨也借鉴国外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于会计界的新的监管机构,营造有效的制约机制。
第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1)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
(2)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设置内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 (3)明确财务人员的信息供给主体的地位,强化披露财务信息的内部监督。
第五,建立外部约束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是制止和防范信息失真的根本保证。
(1)制定 科学 、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 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变量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律 规范制度所构成。但是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财务信息披露中对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等,这些地方都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2)加大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①改革多头管理的体制。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客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二是证券交易所,它就遵循中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的监管。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由 中国 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年报、股利分配等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③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法的探讨
一、反信息欺诈: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收益定价
尽管会计信息来源于企业组织,但单纯的企业组织理论已难以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结构作出满意的解释。企业组织与公众信息需求是决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结构的两大基本因素。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企业按照一定要求,采用一定形式的对外会计报告,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企业资产配置所引起的会计信息。显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便取决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然而,正是在这一环节上,公众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或需求者处于委托人的地位,或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信息需求方难以控制具有代理人行为特征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过程,无法决定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质量。按现代委托理论,受利益驱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将面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要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决策有用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委托人“道德风险”形成有效防范的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也没有体现会计信息披露诚实信用的收益性。实际上,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既是一种制度要求,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意味着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行为基本准则,不过是获得正常利润的“入场券”而已。但是,诚信的“基准化”在现实世界中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道德“失范”或“败德”的行为,从而诚信的收益就只能被体现在非诚信的负收益上,即诚信的“逆向定价”上。换言之,诚实信用的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信息欺诈的成本支出。而信息欺诈成本又是由社会反欺诈的力度决定的。由此可见,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微观基础在于“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建设。
总之,实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督工具到决策有用的转变,建立一个决策有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能单纯依靠财务会计信息结构的调整,还必须强化反信息欺诈的机制建设。反信息欺诈是维护社会经济信息供给行为基本标准的微观基础,是对信息制造者信息供给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种制度设计。
二、会计信息披露诚信行为的逆向定价:信息欺诈成本
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行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惯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约外,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与质量主要是受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结构意味着,信息供给者的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吻合程度,主要由其道德水平决定。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问题,信息披露的失范将是不可避免。而在信息披露失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无法起到决策有用的功能,甚至也不可能具有监督功能。
在诚信逆向定价的模式中,信息欺诈成本的上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到三大主体,即信息披露的管理当局,信息制造者与信息使用者。因而,会计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实际上是由这三大因素决定的。具体来说:
1、信息管理当局对信息欺诈的惩罚力度是决定信息欺诈成本的直接因素之一。它构成“管理惩罚成本”,用C1表示。
2、如果市场能够给信息欺诈者回报以巨额损失,就形成了信息欺诈的“市场惩罚成本”,用C2表示。
3、只有在信息欺诈必须支付“违约惩罚成本”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对信息欺诈行为产生制约作用。违约惩罚成本则可表示为C3。那么,信息制造者的信息欺诈总成本是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与违约惩罚成本三者的总和,用C
⑦ 如何查找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费用
一、反信息欺诈: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的收益定价
尽管会计信息来源于企业组织,但单纯的企业组织理论已难以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结构作出满意的解释。企业组织与公众信息需求是决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结构的两大基本因素。一方面,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企业按照一定要求,采用一定形式的对外会计报告,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企业资产配置所引起的会计信息。显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便取决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然而,正是在这一环节上,公众作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或需求者处于委托人的地位,或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从而,信息需求方难以控制具有代理人行为特征的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过程,无法决定上市公司的信息制造质量。按现代委托理论,受利益驱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将面临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因此,要保障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决策有用原则的实现,离不开对委托人“道德风险”形成有效防范的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也没有体现会计信息披露诚实信用的收益性。实际上,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既是一种制度要求,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意味着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行为基本准则,不过是获得正常利润的“入场券”而已。但是,诚信的“基准化”在现实世界中不过是一种理想化的构想。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道德“失范”或“败德”的行为,从而诚信的收益就只能被体现在非诚信的负收益上,即诚信的“逆向定价”上。换言之,诚实信用的信息披露的边际收益等于信息欺诈的成本支出。而信息欺诈成本又是由社会反欺诈的力度决定的。由此可见,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微观基础在于“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建设。
总之,实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督工具到决策有用的转变,建立一个决策有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能单纯依靠财务会计信息结构的调整,还必须强化反信息欺诈的机制建设。反信息欺诈是维护社会经济信息供给行为基本标准的微观基础,是对信息制造者信息供给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种制度设计。
二、会计信息披露诚信行为的逆向定价:信息欺诈成本
传统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征,在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行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规范和惯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约外,信息披露的时机、规模与质量主要是受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这种约束结构意味着,信息供给者的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吻合程度,主要由其道德水平决定。信息披露主体一旦出现“败德”问题,信息披露的失范将是不可避免。而在信息披露失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无法起到决策有用的功能,甚至也不可能具有监督功能。
在诚信逆向定价的模式中,信息欺诈成本的上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到三大主体,即信息披露的管理当局,信息制造者与信息使用者。因而,会计信息欺诈的边际成本实际上是由这三大因素决定的。具体来说:
1、信息管理当局对信息欺诈的惩罚力度是决定信息欺诈成本的直接因素之一。它构成“管理惩罚成本”,用C1表示。
2、如果市场能够给信息欺诈者回报以巨额损失,就形成了信息欺诈的“市场惩罚成本”,用C2表示。
3、只有在信息欺诈必须支付“违约惩罚成本”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对信息欺诈行为产生制约作用。违约惩罚成本则可表示为C3。那么,信息制造者的信息欺诈总成本是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与违约惩罚成本三者的总和,用C表示,而用R表示诚信收益。因此,
C=C1+C2+C3(1)R=-(C1+C2+C3)(2)因此,诚信的逆向定价模型可以简化为R=-C(3)
(3)式清楚的表明,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体制下,R=0。而在现实条件下,R转化为R,并取得了间接或虚拟的收益形式。换言之,诚信的信息披露行为,其机会收益表现为信息欺诈的实际成本支出。因此,要提高R,就是要最大限度的提高C,即使信息欺诈成本趋向于极大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建立,关键在于提高对信息欺诈的惩罚力度,在于反信息欺诈制度的建设。
三、会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的强化:反信息欺诈机制
上面的分析已说明,通过提高管理惩罚成本、市场惩罚成本以及违约惩罚成本,对于建立与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前面所说的C3,在会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建设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首先,信息使用者对信息披露违约行为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控制信息欺诈具有及时高效的作用。
其次,建立违约惩罚制度,强化委托人信息监督机制,提高投资人的信息披露的干预能力是强化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常规性动力。
最后,投资者行使正当权利,提高违约惩罚成本,是促进建立和完善反信息欺诈机制的强制性推动力。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改进,不仅依靠于全社会信息意识的形成,以及社会道德体系的完善,更重要的在于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社会反信息欺诈机制,同时这也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诚信机制形成完善的动力,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基本方向。
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解决措施都包括哪些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真实、不能有虚假信息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会计信息不是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他们之间存在着冲突。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和商业信用等而进行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使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一方面是通过文字叙述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通过文字叙述故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把一些不合理的、虚假的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变为合理、合法的业务,以此来误导相关投资者;另一方面通过对数字动手脚,也就是说经济业务内容是合法的,但是公布会计信息时,有意扩大或者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比如虚报年资产收入,少摊或者多摊费用,少报或者多报损失额等。信息披露虚假还表现在信息披露时表述的不充分,避重就轻,对关系企业发展的信息披露有所保留,故意以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理由,隐瞒重大会计信息等,使投资者误解。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不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预测到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但是投资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项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披露,或者是对外界出现的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传言等的原因不进行说明或者公开解释的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有人故意借此机会进行内幕交易,会更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不论哪种形式的报告,都有披露信息不及时现象。
(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被动现象
现阶段,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强制状态,上市公司没有把信息披露看做是主动要承担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种负担,所以,如果不强制,上市公司就不会积极地去披露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等,这样就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动,就不会关注对自己公司未来走向的预测,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中又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分析与预测,这个预测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确面对这件事情,在被动情况下预测前景就会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不完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相继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为具体的实施依据,制定了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大致框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出多门是主要原因,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矛盾重重,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信息披露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比较随便,因为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环境。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还存在空白。
(二)受利益驱动
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利益。每个公司都会考虑到自己公司的利益,所以为了自身利益,上市公司会选择进行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公平。一般公司在上市之前,都会做好准确工作,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他们在发行股票时会尽可能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包装,把公司盈利数据做高,从而达到提升股票发行价格的目的,使会计信息披露失去真实性。
(三)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管涉及的范围很广,如财政、证券、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还有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多方部门都想插手。具体在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的只有证监会,但是证监会的力量比较薄弱,权威性也不强,其他各个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都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合力,共同来监管上市公司信息,社会公众和媒体所起的作用又很小,往往还会遭到排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不到约束作用。
(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
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的比重比较大,流通股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容易存在不合理现象,两极分化,力量悬殊,就很难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控制与约束。上市公司缺少内部审计或者内部审计只能被削弱,导致公司财务管理出现混乱,财会信息失去真实性。
三、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比较具体的细则,明确规定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协调好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权责明确,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要考虑到操作性,完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二)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就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及市场进行约束与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会进行干预,他们进行的干预大部分都是违法的,所以要加大监管力度就要从公司高层人员入手,追究他们的责任。所以,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使会计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还原到真实。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财务管理工作,只靠法律手段是行不通的,同时要加强诚信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法规法规,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可以提高诚信的力度。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借鉴贷款的做法,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一些恶意造成后果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这样会导致公司丢失诚信。完善公司治理,一是从公司内部强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
总之,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质量,既要从公司内部治理出发,又要加强外面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证券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⑨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解决措施有哪些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真实、不能有虚假信息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会计信息不是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他们之间存在着冲突。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和商业信用等而进行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使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一方面是通过文字叙述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通过文字叙述故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把一些不合理的、虚假的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变为合理、合法的业务,以此来误导相关投资者;另一方面通过对数字动手脚,也就是说经济业务内容是合法的,但是公布会计信息时,有意扩大或者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比如虚报年资产收入,少摊或者多摊费用,少报或者多报损失额等。信息披露虚假还表现在信息披露时表述的不充分,避重就轻,对关系企业发展的信息披露有所保留,故意以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理由,隐瞒重大会计信息等,使投资者误解。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不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预测到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但是投资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项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披露,或者是对外界出现的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传言等的原因不进行说明或者公开解释的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有人故意借此机会进行内幕交易,会更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不论哪种形式的报告,都有披露信息不及时现象。
(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被动现象
现阶段,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强制状态,上市公司没有把信息披露看做是主动要承担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种负担,所以,如果不强制,上市公司就不会积极地去披露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等,这样就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动,就不会关注对自己公司未来走向的预测,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中又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分析与预测,这个预测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确面对这件事情,在被动情况下预测前景就会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不完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相继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为具体的实施依据,制定了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大致框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出多门是主要原因,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矛盾重重,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信息披露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比较随便,因为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环境。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还存在空白。
(二)受利益驱动
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利益。每个公司都会考虑到自己公司的利益,所以为了自身利益,上市公司会选择进行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公平。一般公司在上市之前,都会做好准确工作,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他们在发行股票时会尽可能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包装,把公司盈利数据做高,从而达到提升股票发行价格的目的,使会计信息披露失去真实性。
(三)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管涉及的范围很广,如财政、证券、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还有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多方部门都想插手。具体在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的只有证监会,但是证监会的力量比较薄弱,权威性也不强,其他各个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都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合力,共同来监管上市公司信息,社会公众和媒体所起的作用又很小,往往还会遭到排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不到约束作用。
(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
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的比重比较大,流通股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容易存在不合理现象,两极分化,力量悬殊,就很难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控制与约束。上市公司缺少内部审计或者内部审计只能被削弱,导致公司财务管理出现混乱,财会信息失去真实性。
三、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比较具体的细则,明确规定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协调好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权责明确,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要考虑到操作性,完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二)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就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及市场进行约束与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会进行干预,他们进行的干预大部分都是违法的,所以要加大监管力度就要从公司高层人员入手,追究他们的责任。所以,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使会计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还原到真实。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财务管理工作,只靠法律手段是行不通的,同时要加强诚信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法规法规,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可以提高诚信的力度。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借鉴贷款的做法,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一些恶意造成后果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这样会导致公司丢失诚信。完善公司治理,一是从公司内部强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
总之,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质量,既要从公司内部治理出发,又要加强外面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证券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⑩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人数、经营分红等各方面,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将受到哪些约束或限制
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这不仅能使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的行为进入或退出资本市场,以达到获取资本利得或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接受公众及政府的监督。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人数、经营分红等各方面,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将受到哪些约束或限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在每个季度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其经营情况,而非上市公司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
股东人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超过法定的要求,上市之前最少不低于2—200人。根据上市公司的成立条件,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因此股东人数只要符合该规定即可。
分红: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完全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