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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1-08-30 05:07:33

① 请问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的论文怎么写不是毕业论文,就是一个平时的作业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作,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年来不断蔓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现象让我们认识到,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严重扭曲股票的价值,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灵,而且可能造成巨大的股市泡沫,构成金融风险,给国家的经济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必须对它加以认真研究。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概述了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动机、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关键词: 信息披露;盈利预测信息;会计信息行为;上市公司 The research of the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of accounting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y of our country Abstract: The accounting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information announcing system. The listed company reveals 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mptly, truly, abundantly, fairly to the masses of investors that may influence the information of investors decision is an obligation that the listed company must fulfil, it contributes to the macro adjustments and controls an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of the country, contributes to the 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contributes to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security market,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ecurity market. In recent years the continuously rampant listed company accountancys information publish to lose the true phenomenon to let us know, losing true accountancys information not only distort the value of the stock seriously, cause the market resources install out of order, and may result in huge stock market foam, constitute the financial risk, bring threat for the economic safety of the nation, so must take into the earnest research to it. This text has described the question of accounting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y of our country mainly, summed up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esent accounting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y, analysed the motive, reasons of its question and propose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of prediction of profit; Accounting information behavior; Listed Company 目 录引言 1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1(一)取得的成绩 1(二)存在的问题 2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动机 3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原因 4(一)会计法律法规实际执行的效果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 4(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与国企经理人员的制度性缺陷 4(三)上司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灵活性与“机会主义” 4(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性”特征所产生的“搭便车”行为 4(五)外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5(六)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与会计诚信缺失 5四、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问题的对策 6(一)健全法律制度建设 6(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6(三)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6(四)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明确管理者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7(五)健全外部监管制度 7(六)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 引言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将逐步与国际接轨,银行和投资者的经营或投资理念,以及操作方式将发生变化,人们越来越多地依据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做出贷款或投资决策,以及操作计划。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或公司自身的稳定及市场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外部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使信息需用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盈利等信息,以便作出合理的决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规范了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制裁了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大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有从股东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的角度分析,也有从供给的角度分析的等等。本文试从健全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信息的报告质量和效率及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治理对策作些探讨。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向广大投资者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取得的成绩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员会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2001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

②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思考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③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该怎样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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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研究-------外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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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解决措施有哪些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真实、不能有虚假信息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情况是指上市公司披露出的会计信息不是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所有者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他们之间存在着冲突。企业管理者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和商业信用等而进行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使会计信息披露失真。一方面是通过文字叙述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通过文字叙述故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把一些不合理的、虚假的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变为合理、合法的业务,以此来误导相关投资者;另一方面通过对数字动手脚,也就是说经济业务内容是合法的,但是公布会计信息时,有意扩大或者缩小经济业务的数量,比如虚报年资产收入,少摊或者多摊费用,少报或者多报损失额等。信息披露虚假还表现在信息披露时表述的不充分,避重就轻,对关系企业发展的信息披露有所保留,故意以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理由,隐瞒重大会计信息等,使投资者误解。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不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预测到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但是投资者尚不知道的重大事项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披露,或者是对外界出现的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传言等的原因不进行说明或者公开解释的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有人故意借此机会进行内幕交易,会更大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有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不论哪种形式的报告,都有披露信息不及时现象。
(三)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被动现象
现阶段,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处于强制状态,上市公司没有把信息披露看做是主动要承担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是一种负担,所以,如果不强制,上市公司就不会积极地去披露信息,能少披露就少披露,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等,这样就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动,就不会关注对自己公司未来走向的预测,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中又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分析与预测,这个预测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确面对这件事情,在被动情况下预测前景就会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程序不完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相继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等,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为具体的实施依据,制定了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大致框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出多门是主要原因,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矛盾重重,协调起来比较困难,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信息披露的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进行的比较随便,因为还没有形成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环境。另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还存在空白。
(二)受利益驱动
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利益。每个公司都会考虑到自己公司的利益,所以为了自身利益,上市公司会选择进行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去公平。一般公司在上市之前,都会做好准确工作,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他们在发行股票时会尽可能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包装,把公司盈利数据做高,从而达到提升股票发行价格的目的,使会计信息披露失去真实性。
(三)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监管涉及的范围很广,如财政、证券、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还有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公众媒体等,多方部门都想插手。具体在监管方面发挥作用的只有证监会,但是证监会的力量比较薄弱,权威性也不强,其他各个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都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部门之间也没有形成合力,共同来监管上市公司信息,社会公众和媒体所起的作用又很小,往往还会遭到排挤,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起不到约束作用。
(四)上市公司治理机构方面存在不合理现象
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的比重比较大,流通股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容易存在不合理现象,两极分化,力量悬殊,就很难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控制与约束。上市公司缺少内部审计或者内部审计只能被削弱,导致公司财务管理出现混乱,财会信息失去真实性。
三、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治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现象。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出比较具体的细则,明确规定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协调好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权责明确,制定出的法律法规要考虑到操作性,完善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二)加大监管力度
加大监管力度就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及市场进行约束与控制,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公司利益会进行干预,他们进行的干预大部分都是违法的,所以要加大监管力度就要从公司高层人员入手,追究他们的责任。所以,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追究相关人的责任,使会计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还原到真实。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财务管理工作,只靠法律手段是行不通的,同时要加强诚信教育。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法规法规,使守信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可以提高诚信的力度。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借鉴贷款的做法,建立个人信誉档案,对一些恶意造成后果的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目前,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这样会导致公司丢失诚信。完善公司治理,一是从公司内部强化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一些强制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
总之,要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质量,既要从公司内部治理出发,又要加强外面的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证券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⑥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完善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


(一)违法性失真

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合而成的契约联结体。非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黏结企业各要素,从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业就处于一种锁定状态,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做出决策并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资本,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能分离,可以随时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在不考虑资产专用性的前提下)。这样,企业组织上的决策功能便与风险承担功能产生了背离。人力资本所有者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加上其行为无法观察,使其完全可以通过滥用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其结果往往是使超标准的数据进入会计系统,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资本所有者被赋予了具有激励功能的剩余索取权,但这只是部分地缓解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问题,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操纵会计收益,虚增其所得的剩余,再将其卖出并从中获利。后者造成的损失以及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要远甚于前者。

以上的分析将经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股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对立面上,其实经理本着把企业搞好(客观上与股东利益一致),以提升其在经理人市场上价值的目的,也同样有动机去披露不实会计信息。例如,虚增企业盈利能力,以降低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如果再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冲突,出于转移利润、获取配股资格和提高配股价格等目的,不仅是经理,甚至大股东也会存在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

(二)规范性失真

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不完善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它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会计规范下生成的会计信息能否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二是会计规范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是否达到了目前供给能力的顶点。

就第一种规范性失真来看,由于会计理论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环境的复杂与多变,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往往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追求。虽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人,对信息的揭示会逐渐趋向绝对真实,但从短期来看,这种信息失真是无法消除的,况且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并不一定是相关信息使用者所必需的,获得绝对真实信息的成本往往要大于其收益。

就第二种规范性失真来看,由于会计规范是经过社会各利益集团充分博奔后所形成的一种公共契约,需同时兼顾信息供需双方的利益,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以保证各方都能接受博奔的结果和降低交易费用,减轻规范执行的阻力,规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于现实的供给能力。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自我保护倾向以及规范制订者有限理性的限制,制订出来的规范也总会存在着种种不足。这就造成了会计规范的不完全性,即便会计人员完全遵循了规范要求,他所提供的信息也不可能完全达到目前供给能力的要求,存在着失真情况。

(三)技术性失真

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技术性失真发生的情况依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由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因技术性原因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较低。在我国,由于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很多人难以达到准则要求,不能适应会计工作的需要,因而由技术性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也普遍存在。

从上述三类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规范性和技术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消除,且这类信息失真由于没有明确的利益导向,所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违法性失真主要是由会计信息披露者主观因素造成的,有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从中牟利的利益导向目的,其结果是误导了相关利益人的投资决策,所造成的危害极大。违法性失真也是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下文关于我国情况的分析就主要是针对违法性失真而言的。

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特有的原因分析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质量低下,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的问题。从已查明的情况看,1985-1994年的十年间,累计查出的违纪金额为1383亿元,1998年更是达到了268878.68亿元(估计数)。从未完全查明的情况看,自从中国证监会规定了有关配股和摘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标准后,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刚好达标的区域之间。显然,这是会计操纵导致信息失真的结果。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会计信息供需双方效用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会计信息天生具有经济后果等原因,违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在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下,会计造假已成为经理人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中国特色。

造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国企经理制度

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国企经理制度中,对经理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收入制度和组织制度。

从收人制度来看,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理人员的目标函数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入、在职消费和精神报酬。从现有的制度安排看,国有企业经理的货币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企业经营效益不挂钩,在职消费模糊(如形式的实物化、消费成本化、对象不明确等),精神报酬不合理。这样,理性的经理人必然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高额在职消费与资源转让来谋取额外好处。这些事项最终会进入会计系统,由此造成信息失真。

从组织制度来看,首先,经理人员的任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由于其掌握了这种缺乏弹性要素的控制权,寻租行为难以避免,而这些租金支出最终会通过费用类项目进入会计系统。其次,国企经理作为政府官员,职务调动比较普遍,工作缺乏稳定性,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再次,经理人员的考核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为证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虚报业绩的行为往往不闻不问,间接纵容了会计造假行为。最后,退休制度使国企经理在离职时面临着巨大的控制权收益损失,加上在职期间较低的收入水平,使经理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通过会计造假谋取最后一笔个人收人的"59岁现象"便随之出现。

可见,经理人员的制度性缺陷(报酬制度、选拔考核与奖惩制度)引发的会计信息造假动机,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低下。

(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外部所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则不充分,因此说,外部治理结构是不健全的。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何峻(1998)和周清杰(1999)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促成了一种僵化、低效的产权结构。一方面,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权产权主体缺位,使其产生不了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东受制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不仅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而且即便有高质量的信息需求,其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其实,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股东已成为谋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他们有时并不需要有关公司投资价值的信息,而是需要那种虚报公司业绩的失真会计信息。

"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同样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不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甚至连董事长和总经理也会二为一,为"内部人控制"大开方便之门。董事会不能起到监督经理层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为何在新股发行及衡量配股资格时会计造假行为的盛行。在西方发达国家,为消除内部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要求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内部保障机制的不健全。

(三)外部监管制度

既然制度性因素决定了我国各类企业内部都存在着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和可能,那么,外部监督应该是提高信息质量保证的另一条路径选择。可是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监管效果也十分有限。

从监督有效性来看,由于我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大多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的,而这种监督权的授予却掌握在作为被监督者的经理人手中,权力安排错位的结果必然是监督不力。与《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达80%以上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相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比率却低于20%,监督缺乏有效性由此可见一斑。

从处罚有效性来看,我国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目前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少之又少,基本上构不成对造假者的威慑作用。经理人市场的缺乏,也使得声誉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各类财务报告总数超过10000份,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却不足100起,如此低的处罚比例,必然会使会计信息披露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大量带入其行为模式中。

三、可行的治理对颇:一个暂行框架

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因此,端正经理人行为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行为科学理论,端正行为主体的动机可从其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着手。当内部需要决定了经理人逐利的本性时,外部环境便成了调节的重点。结合我国实际来看,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安排问题,是指出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监督和控制高层经理人员的活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同化出资人与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降低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又可通过权利制衡机制安排,瓦解经理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阻止其逆向选择,因此,它是会计信息如实披露的内部保障机制。从我国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经理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来看,不合理的治理结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力显然是相当薄弱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首先就要从这种内部保障机制上着手。

1.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设计是假定已知代理人偏好与委托人选择而设计的一种机制,以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数,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工作,并如实披露信息,减少代理成本。

为达到这一目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让经理人拥有一定量的股权。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让经理人分享企业剩余从而激发出其积极性,另一方面,这部分股权也成了经理人不损害股东利益的物质担保。Andtrei Shelfer的研究表明,经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间,可较好地避免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也就消除了经理人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从我国目前经理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短期内达到5%的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另外,即便经理人内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也并不能完全消除因其道德风险行为而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对比模型进行分析。

首先,假定经理人拥有企业100%的股权,C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成本,P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收益,年利率为i,则企业价值为*。

再假定经理人对企业的持股比率为a(0<a<1),(1-a)的股权为外部股东所持有。在这种情况下,精明的经理人必然会提高在职消费水平△C(因为他只需承担其中a△c的成本),而寻找新收益△P的努力也会因此下降(因为他只能得到其中a△P部分的收益),企业价值随之降为*。其中,经理人拥有的企业价值为aV,股东拥有的企业价值为(1-a)V。

Jensen和Meckling证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东将不会支付(1-a)V*,而只会支付预期企业价值(1-a)V,V*-V部分构成的剩余损失将完全由经理人承担。但现实的情况是,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不存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理人对外披露的企业价值只会是V*,由此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且股市越无效,经理人持股比率越低,会计信息失真的程度越高,这正好验证了我国的情况。

可见,激励机制并不能保证经理人披露完全真实的会计信息,因而内部保障机制不得不求助于第二条途径??监督机制。

2.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通过以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内部监控机制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虽然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大多是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企业,不仅国有股权缺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且董事会和经理层往往高度重合,董事会形同虚设,监控职能严重弱化。监事会亦是如此。

为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都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如果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可以起到防止会计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1)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可能存在会计造假动机;(2)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较高,洞察力强,容易发现造假行为;(3)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4)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经理人的"意见采购"。

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不规范和不健全,从而制约了其效力的发挥。

(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设计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有效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但这种保障机制由于缺乏对造假者的实际惩罚,其效力往往是有限的。当造假能够带来预期收益时,造假者还是会毫无顾虑地生产虚假会计信息。当这种内部保障机制存在缺陷时,虚假会计信息便得以对外披露。因此,要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外部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会计信息生产者的造假成本超过其造假收益,会计操纵的剩余收益小于零,才能从源头上阻止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博奔模型进行分析。

博弈双方分别为会计信息披露者和监管者,会计信息披露者有两种战略选择,即造假与不造假,监管者也有两种战略选择,即监管与不监管。具体倏设如下: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为P,造假若不被查出,给其带来的收益为A,造假若被发现,给其带来的损失为-B。监管者监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为并进行处罚)的概率为Q,查出造假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为C,监管成本为D。A、B、C.D均大于0,P、Q为大于0小于1的参数。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混合战略博弈模型(见表1)。

表1信息监管者与造假者的战略博弈模型
┌─────────┬─────┬─────┐
│信息披露者行为空间│ 造假P│不造假1-P│
│/监管者行为空间 │││
├─────────┼─────┼─────┤
│监管有效Q │-B,D-C │0,-C│
├─────────┼─────┼─────┤
│监管无效1-Q│A,0│0,0│
└─────────┴─────┴─────┘

由以上模型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其一,监管机构监管有效的预期收益为:(D-C)XP+(-C)×(1-P)=P×D-C。

监管机构不监管或监管无效的预期收益为:0×P+0×1-P)=0。

显然,只要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与造假造成损失D的乘积大于监管成本C,监管便有了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来看,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的调查数据,造假概率已达80%以上,造假造成的损失通过市盈率的扩大效应更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相比之下,监管成本简直微不足道。因此,监管绝对是必要的,而且监管力度(成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其二,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预期收益为:(-B)×Q+A×(1-Q)=A-Q×A-Q×B。

会计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预期收益为:0×Q+0×(1-Q)=0。

显然,要从源头上杜绝造假,使造假者无利可图,A-Q×A-Q×B必须小于0,即A<,因此,提高监督有效性和惩罚有效性势在必行。

从提高监督有效性方面来说,监督覆盖面的加大和监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虑到实际的监管(非注册会计师审计)大多采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盖到所有企业,为避免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通过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盖到全部企业,并在这一周期内规定追溯处罚时效,应该是一个好办法。至于监督能力方面,则取决于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

从提高惩罚有效性方面来说,首先,由于利用会计信息系统舞弊并做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决策的是经理人,因此,具体惩罚也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发生对企业的惩罚最终造成股东代经理人受过的问题。其次,惩罚力度必须大到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否则客观上就形成对造假行为的纵容。再次,惩罚方式的选择上也应避免单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调动起受害人起诉的积极性,刑事手段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使有效的声誉机制和代理权竞争机制发挥强大的威慑作用。

⑦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可以由法披媒体外包给其他公司代为运作么

这个是一些参考文献希望对你有帮助,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取得的成绩(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图1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2.存在的问题(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法,逐步地予以解决。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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