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管控
㈠ 中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体要求
你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其他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向本所咨询。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须作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现在社会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的话,他们在进行一个运营过程当中的话,可能会面临着很多的事项,比如说拥有这样的一种信息披露的义务等等,这就意味着他必须要在市场上面对于很多的人员来进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这样才能保持一个透明的状态。
㈡ 企业上市有哪些风险 上市公司风险分析
失去隐秘性
(1)一个公司公开上市而在产生的种种变动中失去“隐私权”最令人烦恼。美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所有账目,包括最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给中层管理人员的红利,以及公司经营的计划和策略。虽然这些信息不需要包括公司运行的每一个细节,但凡是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信息都必须公开。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就必须公开披露,并且此后也必须不断将公司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
(2)失去隐密性的结果是公司此时可能不得不停止对有关人员支付红利或减薪,本来这些对于一家非上市公司来说是正常的,对上市公司来说则难以接受。
2. 管理人员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1)公司一旦公开上市,那就意味着管理人员放弃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动自由。非上市公司一般可以自作主张,而上市公司的每一个步骤和计划都必须得到董事会同意,一些特殊事项甚至需要股东大会通过。
(2)股东通过公司效益、股票价格等等来衡量管理人员的成绩。这一压力会在某种程度上迫使管理人员过于注重短期效益,而不是长远利益。3. 上市后的风险
许多公开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没有预期的那么高,有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狂跌。导致这些不如意的原因很可能是股票市场总体上不景气,或者是公司盈利不如预期,或者公众发现他们并没有真正有水平的专家在股票上市时为他们提供建议。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挫折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的回收利润,甚至使风险投资功亏一篑。因此在决定上市与否时,风险投资家和公司企业家会综合权衡其利弊。
4.上市成本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上市需要一定的成本,具体包括: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师费用、路演费用、保荐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例如,在2008年6月19日上市的步步高(002251),其上市成本的情况是承销及保荐费用3300万元,申报会计师费236万元,律师费用100万元,新股发行登记费及上市初费16.52万元,信息披露费约489万元。犹如,在2008年6月23日上市的川大智胜(002253),其上市成本情况是承销费用是500万元,保荐费用是600万元;律师费用96万元;注册会计师费用83.5万元;评估费用25万元;登记托管费及上市初费8.2万元;推介媒体相关费用382万元。
5.企业信息透明
上市公司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必须披露公司相关重要消息。信息披露的义务,不仅使企业的财务状况面向全社会完全公开,而且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重大商业决策也必须对社会公开。企业的竞争对手会更为容易地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策略,更容易被竞争对手所模仿或是采取相应的竞争手段。
㈢ 上市公司应建立怎样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降低风险
这个话题说来可多了,建议让公司找一家会计事务所之类的做一下顾问。
㈣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应该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三条 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本所报告该事项。经本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 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 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 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会造成哪些危害
会给市场上面的投资者造成错误的引导,如果因此造成亏损,那么投资者是可以起诉该上市公司的。
㈥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随便掰个都可以啊 谢谢啊!!!!!!
21世纪初期,美国相继爆发了安然公司、世通公司、默克公司等一系列财务造假丑闻,极大地震撼了美国的证券市场,严重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并直接催生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该法案对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进行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予以较为严厉的打击,同时也引起了世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也出现了琼民源、郑百文、蓝田股份、银广夏等一系列财务造假,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内容和披露程度的广泛关注。证监会、财政部等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规来治理财务信息失真问题,尤其是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实施,更是为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和法律保障。
具体目录为:
1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念框架与理论分析
2.1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念框架
2.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本章小结
3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演变与现状
3.1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演变
3.2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3.3 我国上市公司执行情况的调查
3.4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
本章小结
4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
4.1 研究假说
4.2 研究设计
4.3 描述性统计
4.4 相关分析
4.5 回归分析
4.6 研究结论
本章小结
5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5.1 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
5.2 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
5.3 其他国家和地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则
5.4 几点启示
本章小结
6 完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性建议
6.1 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环境
6.2 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本章小结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不足
7.3 展望
附表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