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险手续费规定相关问答
『壹』 <农业银行存五年款带保险的业务中的手续费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定。>这个手续费有没有规定在多少范围内。。
那是银442
『贰』 什么是保险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手续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保险代理手续费是保险佣金,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2)代理保险手续费规定相关问答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叁』 保险代理手续费法规
《保险法》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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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公司佣金及手续费的行业规定和财务会计规定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
4、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
(4)代理保险手续费规定相关问答扩展阅读
各项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如下:
A 手续费收入,在与客户办理业务结算时确认为收入;
B 证券承销收入,按证券发行方式分别确认。
①全额包销方式,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抵减承购价确认收入;
②余额包销、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在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人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
C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或损失时,按合同规定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计算的应该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确认为受托投资管理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伍』 保监会支付手续费规定
规范银行代理保险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向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由商业银行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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