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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上保险平台

发布时间: 2021-09-05 08:39:42

① 第三方网络平台 保险

在专业互联网保险购买平台购买的保险,后续理赔是靠谱的,只要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即可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申请理赔,有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审核。如不明白理赔的手续和流程,也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会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协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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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险第三方平台是什么意思

您好!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是指保险公司依托有成熟技术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站平台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第三方可以是保险中介和兼业代理行业网站。由第三方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是为多个买方和多个卖方提供信息和交易等服务的电子场所。 对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个核心流程能够很好的运转。平台的目标是为企业搭建一个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创建一个良好的商业信用环境。它的特点是是专业化、具有很强的服务功能、具有“公用性”和“公平性”。
目前业内存在的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大致包括三种,第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网站,主要推销自家险种;第二种是独立的保险网站,不属于任何保险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保险中介及兼业代理公司建立的网络保险平台,提供保险服务;第三种是保险信息网站,可以视为业内人士的BBS。

③ 第三方平台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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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越早买保费越低
寿险产品的费率会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如果是同样的保额,40岁时买与20岁时买在费率上可能会多花30%左右,老年人买寿险产品时的保费较高,甚至还会出现保费总和大于保额的“倒挂”现象。但是,不管多大年龄,买过保险之后每年的交费都是固定不变的。从收益的角度看也是越早买越划算。
有些附加险性价比更高
附加险一般都是消费型产品,本身费用就相对较低,再加上节省了销售环节,费用就会更便宜。附加险一般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定期寿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而这些产品作为主险时保费一般会比作为附加险时略贵。但购买附加险时也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要注意附加险的保障期限,有时主险是终身生效的,而附加险却是定期的;其次,正确购买附加险的理念应该是对主险或家庭整个保障规划的补充;最后,需注意附加险的保额一般都会受到主险保额的限制,为了提高附加险的保额而多买主险也是不必要的。
网购保险更易捡“便宜货”
目前,一些网销的保险产品,往往会通过各种促销和优惠,包括团购,来吸引客户。但是网购保险的品种有限,一般只有一些消费型的意外险和旅行保险,人寿保险还是需要从保险代理人的渠道购买。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购买保险的选择虽多,但要选择一些资质较高、口碑较好的公司,才能在便捷、便宜的同时保证赔付不受影响
通过第三方可“货比三家”
目前,可以购买保险产品的第三方渠道有第三方理财机构、保险中介和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方理财机构由于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产品种类不受限制,立场比较中立,一般为客户呈现的保险方案都是性价比很好的产品。另外,有些知名度不高或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经常会推出高性价比的产品,他们也愿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
第三方网络平台则是指有保险销售平台的综合性网络商城,在这一渠道购买保险的好处在于,不仅可以找到竞争力强的产品,还可以“货比三家”,不同产品的内容和价格,很容易就能看出区别
“空中飞人”可买商业意外险
对于经常乘飞机外出的人来说,航空意外险是再熟悉不过的了,一般为每份20元,保额40万元,投保人下飞机保险就结束。可这种捆绑的航意险,有时不如直接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划算。对于一个经常需要去外地的人来说,即使按每月出门两次计算,一年也要买24次这种保险,价格为480元。而购买一整年的综合交通工具意外险只需要几十元就可拥有同样甚至更多的航空意外保额。

④ 保险到互联网第三方保险平台真实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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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第三方保险网络平台

1,个人方式登录到社保网上服务平台
2,左侧申报业务管理中,选择变更对账单获取方式,默认为电子对账单
3,选择是“电子对账单”或者“纸质对账单”
4,选择“纸质对账单”的要填写邮寄地址,填写后保存、提交
5,在“查询管理”中选择“申报信息状态查询”,会在其中显示业务办理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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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在专业互联网保险购买平台购买的保险,后续理赔是靠谱的,只要发生了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即可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申请理赔,有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审核。如不明白理赔的手续和流程,也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会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协助理赔。

⑦ 第三方网络保险平台的如何选择

1、是否有资质全国销售;
很多独立的保险网站,所拥有的都是保险兼业、地区性兼业代理的资质,是不合法的。选择此类网站的安全系数相对也比较低。网络保险平台是一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型的模式,是将来保险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市场监管还没有特别完善,因为在选择保险平台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具有全国销售资质的平台。
2、是否有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准入资质、经营管理等提出了监管意见,不具有全国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非保险专业中介的,均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3、产品是否正规、能否到保险公司网站查询验真;
网络保险平台销售的产品应合规、报备。
4、支付是否有保障。
钓鱼网站或支付不顺畅的网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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