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网上办
❶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信息
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命钱”、“保命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监管的基本情况
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组成,去年底,各项基金累计结余5823万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的机制,基金监督工作实体化,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在规范业务操作和加强财务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每年对社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自查,从自查的情况来看,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基本平稳,基金征缴、基金存储管理和基金支付正常,未发生基金安全问题,不存在“跑、冒、漏、滴”的现象。同时,为认真落实省、市社保基金“钱从银行走,数在网上传”的规定,进一步方便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去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与金融部门联系,在全区各镇、办事处安装社保刷卡缴费机,从去年6月份起全区农垦企业职工全部实现刷卡缴费,结束了该区养老保险缴纳现金的历史。内外两方面严格控制,确保了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尽管如此,社保基金的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员不足,不能做到一事两岗两审,存在一人多岗现象;信息系统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二、几点建议
在此,就如何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谈肤浅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在组织机构控制上,科学设置各业务部门的经办岗位,明确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来相互制约;在业务运行控制上,通过对经办职能机构业务流程、办理内容及时限、经办人员等信息的公开,以及一些常规业务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在基金财务控制上,通过在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建立了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了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账务核对制度来实现基金财务控制,进一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在信息系统控制上,通过科学划分使用权限,确保数据安全,同时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注重网络使用安全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等方面来实现信息系统控制。
(二)加大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制定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与流程,建立监督台帐,完善监督档案,规范监督行为。二是对社保基金风险点防范实行动态管理,对查找出的基金风险点,重点进行监督防控。三是建立监督落实回访机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单位落实到位。四是建立社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对发现的基金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提出预警,要求出险部门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基金损失,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监管。一是注重生存调查,规范养老金领取。为防止养老金冒领行为的发生,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专项稽核工作,建立公安、社保人员信息比对制度,根据群众举报和区外退休人员生存调查,重点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二是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特别是加强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日常监控,注重整理掌握参保职工存在的违规苗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对已发现的违规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在对医疗费用普审的基础上,筛选疑点费用,严把审核关。三是确保工伤基金支付准确。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手续,避免在认定上的失误。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基金管理干部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对长期在基金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基金管理工作的干部,不能安排在基金管理岗位上工作,已经在岗位的要及时调离。对调离的干部,组织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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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一)规范经办流程,加强业务管理
规范经办流程,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厅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原则,于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在经办征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六个重点环节中实行"三规范,一统一",即规范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用表。
(二)强化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规范窗口服务。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开办事大厅,按统一标准开设失业保险对外服务窗口,并安排了解政策、熟悉业务、会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在前台窗口服务。
目前,
已基本实现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待遇支付、资金核算和信息查询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可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一条龙"服务,既规范了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又促进了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经办人员队伍素质。省厅把提高经办人员"五种能力",即严格履行职责的能力、准确执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妥善处理矛盾的能力、主动当好参谋的能力,作为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特别注重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基础管理
2001年,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湖南省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省厅督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并形成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制度。同时,积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实施重要工作措施时,形成部门联动,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来,每年都联合省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在全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促进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稳步推进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
从2002年起,省厅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由省厅统一开发的失业保险业务软件,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推进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目前,全省已有112个经办机构建立了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普及率达到82.4%。今年省厅又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
目前,新软件系统的研发测试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选择3个市进行试点后,再逐步向全省推广应用,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并为将失业保险前台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奠定基础。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方面,湖南省失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则,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12.3亿元,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40%。
同时,逐年加大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共计2.6亿元,帮助22万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比例连年保持在38%以上。
❸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规范经办流程,加强业务管理
规范经办流程,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厅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原则,于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在经办征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六个重点环节中实行"三规范,一统一",即规范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记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用表。
(二)强化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规范窗口服务。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开办事大厅,按统一标准开设失业保险对外服务窗口,并安排了解政策、熟悉业务、会操作电脑的工作人员在前台窗口服务。
目前,
已基本实现失业保险的申报、缴纳、待遇支付、资金核算和信息查询的"一站式"服务,同时可为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的"一条龙"服务,既规范了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又促进了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紧密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经办人员队伍素质。省厅把提高经办人员"五种能力",即严格履行职责的能力、准确执行政策的能力、深入分析问题的能力、妥善处理矛盾的能力、主动当好参谋的能力,作为经办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特别注重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规范基础管理
2001年,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等10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湖南省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体系。省厅督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并形成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对帐制度。同时,积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在实施重要工作措施时,形成部门联动,取得了好的效果。
近年来,每年都联合省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等部门在全省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促进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稳步推进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化
从2002年起,省厅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由省厅统一开发的失业保险业务软件,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流程,推进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目前,全省已有112个经办机构建立了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普及率达到82.4%。今年省厅又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
目前,新软件系统的研发测试工作已基本结束,下一步将选择3个市进行试点后,再逐步向全省推广应用,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并为将失业保险前台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奠定基础。
(五)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在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方面,湖南省失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从1998年8月至今年7月底,按照"三三制"原则,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12.3亿元,占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的40%。
同时,逐年加大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投入,2001年至今,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共计2.6亿元,帮助22万名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比例连年保持在3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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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网上服务管理系统
社会保险常识看看对你是否有用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五、缴费单位和个人为什么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法制化、严肃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要划入个人帐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年限挂钩,如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就会损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同时,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以何种计费依据、费率为在职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
答:1、行政事业单位的类别不同,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不同,其参加的险种,申报的计费依据、费率均不相同。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附后)。
2、各行政事业单位中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的所有应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时一并代扣代缴。对该类人员,地税机关只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减员手续,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档案信息,该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市财政支付中心核定并统一扣缴。
七、本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本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年一定,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参保职工是否更换工作岗位,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
八、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九、社会保险年度如何确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十、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补缴社保费?
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从录用或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征收规则为:
1、参保单位在录用或合同签订的当月及次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录用或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2、参保单位在录用或合同签订的第三个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录用或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并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办理增员手续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十一、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1、缴费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缴费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社保登记与税务登记一同办理。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到地税机关补办社保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同时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具体为:
①岛内单位到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楼3楼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②岛外单位到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4、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
①已办理或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
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费数据采集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1份,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复印件1份。
5、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单位在地税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地方税务/社保登记申请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二、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答:1、参保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2、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填写报送《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填写报送《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①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
②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③负责人变更,应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表单、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对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换发新证的,参保单位在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三、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1、单位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先履行如下义务:
(1)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2)及时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4、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提供的资料为:
(1)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社保登记注销应与税务登记注销同时申请办理,填写《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所需资料。
(2)没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填写报送《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资料:
①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②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③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④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1、参保单位录用职员,应依法到税收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投保职员应为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5周岁,女工人不超过50周岁),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单位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
(1)单位办理已持有医疗IC卡职工的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应提供: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②《介绍信》(人事局的公务员介绍信或组织部的介绍信或人事局的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③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市财政统发人员要提供)。
(2)其他情况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①参保单位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口缴纳社保费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②参保单位为超过劳动年龄的职工投保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
3、参保单位在新增人员投保业务被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后,应携带未办理医疗IC卡职工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张及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IC卡的制作。
地税部门受理新增人员投保业务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十五、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
答:1、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的,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市财政统发人员要提供)。办理死亡减退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十六、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外来转本市(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答: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身份发生变更的:外来员工转为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员工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②外来员工取得我市城镇户口或蓝印户口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缴纳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
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的增减员申报手续?
答:1、行政事业单位统发人员在社保年度内发生增加、减少、死亡等变更时,所在单位应凭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减员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凭《审核表》到市财政局办理代扣代缴变更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只办理人员的增减,不采集人员的缴费信息。
2、市财政支付中心审核统发人员应缴社保费的金额,并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代扣代缴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3、市财政支付中心传递的参保人员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不符的,税务机关以支付中心的人员为准进行核对更正。
十八、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答:1、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于每年的5月至6月(具体时间见地税通告)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统发人员的年度申报向市财政支付中心统一申报,其他编制人员的年度申报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可分为:
(1)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直接上地税网站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办税服务厅人员拷贝《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领取纸质《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单位发现《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可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如实申报。
4.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5、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十九、单位应如何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的社保费?
答:1、单位在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社保费前,可上门或上网查询核对本月《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补(预)缴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
2、单位对本月的应缴金额及参保人数、人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应在每月的6-20日按对帐单核定的征收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征收数据有异议的,应在申报期内及时到所属办税服务厅核对纠正,再按核实后的金额进行申报。
3、电子申报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非电子申报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4、原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对公托收”方式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无需办理社保缴费申报,地税部门每月从原委托扣费账户直接扣费。
地税部门受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时间:每月6日-20日。
二十、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1、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缴纳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间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至申报缴费之日。
2、逾期仍不缴纳的,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缴费申报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十一、社会保险费可否减免?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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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失业保险金怎么在手机上领
失业保险金怎么在手机上领记者今天(3月31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从4月1日起,全省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都可以在手机上进行申领,以方便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按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大力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将省、市、县三级共142个经办机构全部开通网上申领,我省参保的失业人员可通过“湖南智慧人社”APP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步骤:
一是下载“湖南智慧人社”APP,并实名注册登录;
二是点击社保服务→待遇查询→失业保险金申领,阅读温馨提示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申领页面;
三是选择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金申领;
四是符合条件的领金人员仔细阅读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后,点击确定填写申领登记信息。
通过以上4步,便可在手机上完成失业保险金申领了。申领过程中的“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参保单位名称”“失业登记地点及时间”“失业原因”等信息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无需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只需填写手机号码、失业保险金发放账户、紧急联系人姓名与电话三项内容即可完成申请。
据了解,省人社厅近年来重点推行“互联网+失业保险”经办服务,除了实现网上申领待遇,还大幅精简证明材料,精简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人员异动、待遇申领3项业务中的10项证明材料。全面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现场签到手续,推行凭身份证“一证即办”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开展稳岗返还网上办理通道,用人单位可通过“人社通”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稳岗返还等业务。改变稳岗返还申领周期由过去一年集中申报一次改为不设定集中申报期,全年都可通过线上办理。截至3月25日,全省共发放稳岗返还资金5.96亿元,惠及企业1.4万家、职工139.14万人。
❻ 谁有辽宁国发2001 8号文件的内容
一、 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
两个确保是党的“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做到年年保、月月保。各地要继续把两个确保工作责任落到主要领导直接负责。要把两个确保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第一把手要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当前,在认真落实三条保障线,切实搞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大扩面征缴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力度,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工作,为尽快建立统一、完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两个确保问题创造条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两个确保工作要加强督办,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督促企业领导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各地要对今年两个确保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漏发、少发的,要立即补发。今后,对因工作不力发生新的拖欠的地州市,要在自治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保证两个确保的资金及时到位
资金及时到位是实现两个确保的关键。各地要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为实现两个确保奠定物质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是两个确保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地一定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要完善自治区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从今年起各地应按月将调剂金全额上解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调剂。自治区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使用要与扩面征缴、社会化发放和两个确保的工作实绩相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要酌情扣减调剂金数额或不予调剂,缺口由当地政府负责。要通过加强失业保险金特别是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失业保险金的征缴,为“三三制”筹资原则中社会筹资部分提供足够的资金。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使今年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较去年有明显的增加。凡资金安排留有缺口的,应继续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挪用、抵扣等错误做法,违者要从严处理。
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切实执行退休条件,严禁违反规定办理退休审批。对违规审批的要坚决清退。对不符合退休审批程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发放养老金。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情况要定期核实,防止冒领养老金。要继续对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凡属国有和自治区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内的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之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对虚报冒领养老金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加强扩面征缴工作,是搞好两个确保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各项保险的覆盖要求,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要基本实现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
各地要对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地调查核实,对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停产多年的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生产经营正常,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中来。企业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其退休人员可直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高度重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扩面征缴工作,把它作为今年扩面工作的重点来抓,务求取得新的突破。对乡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统筹的不退保,要继续参加;没有参保,如企业经营场所在城镇的,其从业者属城镇户口的职工应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对转制和破产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职工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基金征缴力度,加强对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数、退休费支出的稽核工作,防止瞒报少缴和虚报冒领。对拒绝稽核、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要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对不按时缴费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对不缴费的企业实行最低工资标准。要加大对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务求尽快收回。企业也要制定补缴计划。对有能力补缴而拒不补缴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两个确保摆在自己工作的首位,全力以赴做好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两个确保作为自己份内的工作来抓。经贸、城建等部门要把督促本系统所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并列入考核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条件。对不参保、不缴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总会计师,不准晋级、评先进,不予兑现年终奖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费的督查工作,对不参保、不缴费的,暂停办理年检或验照手续;计划、财政部门不批准其购买控购设备;外事部门不批准其领导人出国考察;工会不批准其领导人参与劳动模范评选;新闻单位要给予曝光;银行要对其应缴费用实行强行划拨;审计部门要对其进行认真审计,严肃处理。
四、积极推进社会化发放,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创造条件
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条件。各地各行业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务于今年9月底以前实现养老金全额缴拨及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时划入财政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资金也要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全部纳入自治区直接经办的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以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社会化发放目标如期实现。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各地要坚持按照“三三制”筹资原则,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发放。对困难企业保证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要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新疆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把开发农业、发展三产,尤其是农牧业经营开发和社区服务作为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的主渠道。要认真贯彻新党发[1999]23号文件精神,切实把资金、信贷、税收、经营场等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再就业培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创造就业条件,努力转变择业观念,促使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为劳动力市场建设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重新就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要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对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搞好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指导企业按规定及时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障。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各级政府要通过社区切实做好未曾就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对无就业人员社会要建立档案,对社区大龄青年要创造条件优先安置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严格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尽快实现全覆盖。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正常的工作信息沟通渠道,准确掌握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出的申请,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提出意见,并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保障金,严禁以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属某些企业为由而将其拒之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大门之外。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全部纳入年度支出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加强基础工作,努力转变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基础工作,努力转变作风是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关键所在。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要重视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对干部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尽快建立健全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据库,从根本上解决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的问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部门对开展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的干部培训费、信息系统建设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必需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要纳入支出预算,给予切实的保证。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倾听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或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群众公布保障对象管理和资金的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都要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两个确保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于7月底以前将本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