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者
A. 保险代理手续费如何支付
保险代理手续费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经纪人佣金是指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而依法收取的“中介费”(具体支付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B. 保险代理手续费法规
《保险法》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本公司保险代理人登记簿。
第一百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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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险公司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是怎样的
兼业代理向保监会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证书,申请好了以后,拿到工商增加营业范围,好了以后拿营业执照到税务申请保险中介专业发票,开发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
D. 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的手续费是否有国家税务的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将填补纳税空白
7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启用新版专用发票
本报记者朱雪利2004-6-10
早报讯银行、邮政、汽车经销商和汽车俱乐部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直以来是税收的空白地带,但是从今年7月1日起,这些兼业代理机构也要按规定领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照章纳税。
为治理保险中介乱收手续费和变相侵吞保险手续费等问题,中国保监会联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将于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保险中介随意开白条
很长时间以来,保险公司和中介之间都是以自制发票或白条等凭证入账,行业内一直没有统一的入账凭证,有些不规范现象得以乘虚而入。一位长期从事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士举例说,“有的保险公司随意向中介开白条,造成保费流失,有的保险中介和业务员勾结共同侵吞手续费,还有的向其他机构及个人随意支付手续费等等,市场状况混乱。”为此,去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专业发票。但是,这个专业发票只有专业代理公司才能申领,大量的兼业代理机构并没有使用这些专业发票。代理保险都要缴税
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介绍说,去年,全国通过保险中介实现保费收入2892.73亿元,占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4.55%,保险中介发展非常迅速。但是通过保险中介流失的税款也在不断增长。统计显示,截至4月30日,全国保险市场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1264家,保险兼业机构达12万家。记者了解到,在杭州申领这种专业发票的代理公司仅六七家而已。如在上城区地税分局征管范围内,只有一家单位申领过保险中介服务专业发票。
杭州某保险代理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从下个月开始,整个保险代理行业都要使用统一发票,像汽车经销商、汽车俱乐部代卖保险都要缴税了。
规范税收的同时也可以让兼业代理市场变得更加有序。据保险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汽车经销商觉得通过代理保险赚取的手续费利润很高,甚至把赢利的目标从汽车转移到了保险身上。同时,汽车经销商因为掌握了一定的客户资源,纷纷要求保险公司提高手续费。以后,汽车经销商的手续费收入也要纳入税收体系。如果一家汽车经销商通过代理保险收取了1万元的手续费,它要缴纳的税款就要近600元,这样一来,利润就不如以前高了。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使用统一发票并不仅仅是对保险中介有规范作用,对保险公司本身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之前,为了控制保险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规定保险公司给予代理机构8%以内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计入成本,超过部分需要交纳税收。但是由于兼业代理机构并没有通过正规发票收取手续费,因此,这个规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采用了统一发票之后,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在发票的背后附上业务资料说明,包括险种、保费多少、被保险人等,而白条和自制发票绝对不可以进账。如果给的手续费超过了8%,保险公司也要缴纳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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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行业手续费可以分期支付给代理人吗
1,代理人佣金的性质:代理商的营业收入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他们的佣金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代理人的代理手续费,是代理人的营业收入,而这个营业收入是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
根据险种不同,缴费时间的长短,销售难易程度以及服务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佣金比例。比如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首年佣金比例可达20%~30%。需要注意的是,是首年所交得保险费为基数的,而不是以全部所交保险费为基数。一般会提取3~5年不等,并且是逐年下降,以后就没有了。
2,代理手续费是从哪里出来的
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包括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纯保险费是真正用于被保险人保障的费用,而附加保险费是给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核保核赔单证制作交通通讯等)以及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和培训费用。附加保险费占保险费的比例,报保监会审查批准后确定。
3,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率有多高
举例说明,一个20岁的男青年投保60岁领取的养老金保险。假如缴费期为40年,每年交保费是1000元,附加保险费按5%算,那么40年总共可提取2000元的运营费用,相当于第一年所交保费的200%。考虑到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和售后服务,保险公司从长达40年的运营费用中,也就是2000元里,提取一定的比例,如45%,分3~5年提前垫付给保险代理人,这也就出现了逐年递减的佣金率;其余的作为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逐年提取。这就是所谓的“佣金前支”。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是光明正大的劳动所得。寿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规定,佣金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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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什么是保险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手续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保险代理手续费是保险佣金,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6)保险代理手续费支付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