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手续费计算
㈠ 保险代理公司服务费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31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2121应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181其他应付款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5101主营业务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嚷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5401主营业务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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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如何计算的
你是说不想做保险代理人了吗?应该把你的全部客户资料与公司收展人员交接后,把在公司所领单证,资料等上交完毕,然后带着保证金收据去财务处领就可以了!
㈢ 营改增以后,保险代理人手续费税怎么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证券经纪人,指接受证券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企业以外的自然人。
(3)保险代理公司手续费计算扩展阅读
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
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㈣ 谁知道保险中介公司的手续费怎么结算
客户将保费直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向保险中介发对账单,保险中介根据对账单向保险公司开发票,保险公司将手续费通过银行给中介公司。
㈤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不可以。
《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一条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5)保险代理公司手续费计算扩展阅读:
全额扣除主要项目:
(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
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
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法定扣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
㈥ 什么是保险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手续费有哪些法律规定
保险代理手续费是保险佣金,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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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㈦ 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1.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委托销售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而支付的手续费用,可在其全部用收取的全部款项8%的比例以内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扣除要求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3.不得扣除的情形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核算要求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二、邮储银行按照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代理费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范围,可据实扣除
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接受邮储银行的委托,继续办理吸收储蓄存款等基础金融业务。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吸收储蓄存款后,资金交由邮储银行运作、使用。邮储银行运作、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在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进行分配,并以“代理费”的形式,向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支付此收益。
邮储银行按照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支付给邮政企业及其各省子公司的上述“代理费”,不属于此文中所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范围,准予据实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五、关于手续费佣金支出的发票取得问题
企业支付给企业与个人的手续费、佣金,应取得税务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不能开具相关发票,可建议对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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