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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军人保险转接手续

发布时间: 2021-08-30 20:30:30

❶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要到什么部门去办理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续手续要到什么部门去办理

❷ 退伍军人军龄转养老保险所需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五条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❸ 退役士兵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一、军人养老保险接续必须在当地有社保账户,一是你已经有工作了,单位给你开了社保账户。二是你没有工作,需要以灵活就业方式到社保中心开立社保账户。然后把部队给你的养老保险手续带到社保中心,办理接续。

二、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3)沈阳军人保险转接手续扩展阅读: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这一过程。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❹ 部队保险转移的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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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在部队买的养老,医疗保险是不能退、也不能换取现金的,而应当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规规定: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为其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
其退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规还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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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异地社保转移。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往外省

一、受理范围

参保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往外省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办理正常减员的次月申报转外省业务;

(2)申请过外省转入北京业务的,其转入手续全部办结成功;

(3)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须已办结完各项待遇的申领手续。

二、操作步骤

(一)一般账户转出:

1.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软件操作职工减员手续。减员原因四险选择“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医疗选择“本区调出”;

2.办理职工减员手续的次月开始,可由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五险登记业务岗或上地、万寿路五险征缴业务岗、各街镇社保所社保经办业务岗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往外省市;

3.经办机构为转出参保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需打印《欠费通知书》,并提醒及时补缴,或确认不补缴;

4.参保职工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二)临时账户转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外埠城镇、外埠农村)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在人员新参保登记时系统默认将此类人员标识为“临时账户”):

1.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软件操作职工减员手续。减员原因四险选择“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医疗选择“本区调出”;

2.办理职工减员手续的次月开始,可由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海淀社保中心五险登记业务岗或上地、万寿路五险征缴业务岗、各街镇社保所社保经办业务岗申请办理保险关系转往外省市;

3.经办机构为转出参保职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对有欠费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需打印《欠费通知书》,并提醒及时补缴,或确认不补缴;

4.参保职工持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临时账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

三、需提交的材料:

方式一:参保单位申报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1 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个人委托书》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

方式二:参保职工个人申报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方式三:参保职工委托他人代办

1.《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申请》1 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个人委托书》1 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代办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

1.社保中心五险登记业务岗(南区一层);

2.上地、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业务岗;

3.各街镇社保所社保经办业务岗。

(二)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

一、受理范围

在海淀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外省转入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职工在海淀区正常参保,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需符合2010年1月1日以后在北京市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二、操作步骤

(一)参保单位携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相关材料、表格到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南区一层)提交转入业务申请。

(二)我中心接收参保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转入业务类型进行相应操作:

1.我中心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及《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向我中心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同时将转移基金汇入我中心账户;

3.我中心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寄来的准确无误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且转移基金确认到账后办理转入信息录入及审核业务,审核成功后转入账户生效。

三、需提交的材料

(一)从外省市企业转出的职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参保职工本人签字并填写手机号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凭证为蓝色字压感纸打印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一份(凭证为蓝色字压感纸打印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5.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6.本市户籍参保职工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二)从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参保职工本人签字并填写手机号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3.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

4.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一份;

5.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6.职工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7.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三)从部队转出的退役军人:

1.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

2.军队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一份;

3.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在外省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现参保单位公章,参保本人签字并填写手机号码);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一份;

4.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一份(如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出具此凭证可暂不提供);

5.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一份;

6.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7.本市户籍参保职工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一)办理岗位:社保中心转移接续业务岗(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

(二)办理时限:

1.转入初审业务即时办理;

2.初审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联系函;

3.收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回的准确无误的信息表且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基金转入本市并经区县财务部门确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注意事项

(一)报送材料

1.根据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相关规定,如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养老保险缴费,需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不能提供相应文书,将无法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已转入基金将退回原参保地。

2.如职工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中身份证号必须为18位、行政区划代码必须为6位,且所有信息不能为空。

(二)表格填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所有项目不能为空,“原参保地”相关信息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单位及申请人联系电话(手机号)请务必填写清楚;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前须自行核实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以下信息:机构名称(全称)、联系电话、行政区划代码(6位)、机构地址(详细地址至某街道某号)、邮政编码(6位),上述信息必须填写准确、清晰;在不确定养老、医疗保险在同一经办机构的情况下,切勿照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上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三)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报送材料请使用A4纸张,表格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四)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及各街镇社保所暂不办理外省转入业务。

(五)办理时间:全月(工作日)。

(六)友情提示

1.参保职工在外省办理转出前,请先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养老及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是否与实际一致,出具的参保凭证信息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2.在提交转入申请前,请先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以户口本为准),如不一致须先由参保单位办理变更业务。

3.请务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续业务,建议至少提前2-3个月办理。

4.重复缴费退费:职工同时在外省与北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对于选择清退外省应缴纳个人账户金额的,在转入成功后予以清退,所退金额将汇入单位账户,由单位转发给个人。

退费办理方法:在转入成功后(收到转入业务办结通知短信后),携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取转移接续补填业务号到窗口打印《北京市异地转入人员养老保险重复交费退费明细表》一式三份,核对无误后加盖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的参保单位公章并签字,一份单位留存,另两份交回转移接续补填窗口,退费金额在表格交回次月的中下旬汇入单位账户。

5.临时账户: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户籍所在地参保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账户”。已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在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时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已经在北京建立临时账户的职工,只能将社保关系转出,不能将外地的社保关系转入。

6.转移接续业务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信息表有误、转移基金与信息表不符、不符合政策规定等问题,从而影响业务的办理进度。此外,因转移接续业务办理周期较长,如职工短期内频繁跨省市流动就业,请慎重申请办理转移接续业务。

(七)转移接续业务查询

1.网上查询(转移接续业务办结2个月后):【登录www.bjrbj.gov.cn/csibiz】→【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页签登录】→【点击“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转移接续信息定制业务”】→【点击“提交请求”,当前状态显示“定制已提交”】→【可于提交请求的次日查询结果】

【注:首次登录须先在“城镇职工用户登录”页签点击“我要注册”,按系统提示步骤注册并设置登录密码】

2.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参保人携带个人社保卡,到中区一层自助查询终端按照系统提示查询转移接续信息。

(八)转移接续业务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3.《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4.《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5.《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6.《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7.《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8.《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9.《关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3〕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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