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小金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⑴ 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违法大吗
企业中私设小金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小金库的金额以及涉及的人数认定,不过,只要企业追究,就是属于经济犯罪行为。
⑵ 公司私设小金库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现在财政政策是收支两条线,即收款要统一入财政账号,支出由财政部门拨款。如果单位收了钱,没有上交国库,而是截留在本单位里,供本单位使用。就是私设小金库。这个单位的领导是要受到党纪处分的,且根据刑法,这个领导有可能涉嫌犯了贪污罪或者渎职罪的,具体要看他有没有在这个小金库里受益。
⑶ 私设小金库犯罪吗
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偷税罪的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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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其他表现形式:
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典型行为有:
第一,“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下作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
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
第二,人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第三,代开发票,这种作法此刻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第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账凭证,但对销售
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第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第六,买卖假发票。此刻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账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
即使设置账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账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
⑷ 企业私设小金库属于财务风险吗
企业私设自己的小金库,只是对某些领导严的话,那么就是经济犯罪,是财务风险
⑸ 小金库的危害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1]“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1]设立“小金库”不仅侵害国家、集体和职工利益,腐蚀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极易滋生腐败和不廉政行为,导致违法犯罪。“小金库”的危害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
01
腐败行为滋生的土壤。“小金库”危害性极大,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02
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小金库”的形成不外乎是对企业收入的截留或转移以及虚列支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和巨大损失。
03
助长了铺张浪费、奢侈腐化之风。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04
诱发职务犯罪。“小金库”诱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主要是单位“核心人物”和具体经办的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单位 “一把手”和财会人员已成为因私设“小金库”导致职务犯罪的频发涉案群体。
05
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做假账、违反财经法纪设立“小金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扰乱财经秩序,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
⑹ 私设小金库
首先应明确,单位设立小金库,是违法的。
因为我国在管理制度上的一些原因,原来大部分国有单位都有设立小金库的历史,不论行政、事业,还是企业。但是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设立小金库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设立小金库的情况是屡禁不止,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
很简单的原因,设立小金库,目的就是,为了领导便于自由支配资金,也有的是为了私分集体资产提供方面,还有的是为了贪污提供便利,因为小金库的资金是没有人能够说明白的(当然得除了领导个人)。
你知道了小金库的来由,也就知道了应该如何对待它。
回答:2004-10-1723:39
⑺ 某局长私设小金库案件属于什么性质有什么危害原因是什么
私设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把私设的钱用于单位送礼,旅游等属于违反廉洁自律。
⑻ 如何正确认识私设小金库问题的严重性69
一、私设“小金库”的危害性
其一,私设“小金库”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顾自己,不顾国家,私设“小金库”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国家对资金的全面掌握,影响了资金的合理安排和调度,而且还直接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大量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私设“小金库”是为了用于财务制度不允许的开支,国家规定工资及薪金超出核定金额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小金库超标准发放奖金、福利,偷逃了个税;企业截留的经营收入,单位的出租资产收益等逃避了多种税收。“小金库”的资金有的是国家财政性资金,有的是一般性资金,有的则是专门的资金。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资金,都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些资金被截留、隐匿或转移到“小金库”后,通过乱发钱物、挥霍浪费,私分、侵吞等“化公为私”,实际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侵蚀,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二,私设“小金库”为铺张浪费开了方便之门。所查处的"小金库"几乎每个里边都藏着"混乱"。既藏着收入的混乱,又藏着开支的混乱,通
常用于国家规定之外一些开支,如有个国营企业每年第三产业收入中得到“小金库”中的经费近20万元,这些被一些领导作为“私房钱”。个人抽的名烟、喝的名酒,用的高档消费品,私人出入豪华酒楼、夜总会等在“小金库”中解决。
其三,私设“小金库”是腐败堕落的温床。据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9月份,今年以来全国累计查出“小金库”58225个,涉及资金266亿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3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由于“小金库”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少数党员干部手里,并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随意进出、收支混乱无账等现象,这样,不仅使一些人挥霍无度、无所顾忌,有的领导将“小金库”的钱用于自己或家人、亲戚办公司、做生意;更有些领导用“小金库”的钱大吃大喝,跳舞等“娱乐”活动,成为“蛀虫”的温床,使少数党员干部走向违规违纪甚至犯罪的道路。
其四,私设“小金库”极易引起公款私存的现象。一方面,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货币和信贷两个“闸门”的关系,企业单位为逃避银行的信贷,现金管理监督,瞒过银行的资金审查、把关,以使随意提取使用,便有意识地转移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为资金找到“安乐窝”;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储畜利率比公款利率高得多,有些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便违反财经纪律将公款私存以获取更多的利息。公款私存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助长了腐败之风,已到了非刹不可的地步。据统计,柳州市2004年至2008年查处的141件"小金库"案件中,涉及公款私存的单位占87.3%。有的单位属于预算外收入的则存入以会计、出纳以及招聘员工和外单位人员等户名开设的10多本活期存折中。
其五,私设“小金库”导致会计计信息失实,扰乱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搞“小金库”违反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致使出现 “两本帐”、“多本帐”,甚至假帐,“小金库”的资金游离在财务、审计监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甚至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对成本控制决策和经营管理,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⑼ 领导私设小金库受处分会影响以后升职吗
会的,影响以后升职,组织考察一般通不过。
私设小金库的法律条例如下: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⑽ 企业法人私设小金库是否犯罪
是否犯罪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这小金库的设立是用于企业所用,那么并不构成犯罪。
小金库如果是占为已用的话,那么得看这个公司的性质。
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就构成贪污罪。
如果合资企业,那么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并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0)私设小金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扩展阅读:
私设小金库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县委书记沈军、纪委书记高建等人因对换届选举违规问题处置不力被问责。
2016年11月,兴文县大河苗族乡九龙山村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时,发生未通知选民投票、工作人员直接填写选票等严重违规问题,导致选举无效。
沈军作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及大河苗族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组长,未督促将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到村组,选举当天现场督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和处置九龙山村违规选举问题。
高建作为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换届风气督查不深入,对大河苗族乡纪委开展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指导不力。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沈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高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河苗族乡党委书记李坤华、纪委书记周宏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乡其他责任人员均受到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