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需要披露亲属
⑴ 公司上市为什么需要亲属身份证
主要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在上市前注册相关人员信息。防止可能的内幕交易。公司法对内幕交易有严格的限制。可以索要,但是是否提供,属于员工自愿。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收购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用名)、身份证号码(可以不在媒体公告)、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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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收购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收购人以其非现金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的,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两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⑵ 公司上市需要在厂员工及家属的材料吗
一般员工的不需要,但是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需要的。
主要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前登记好相关人员信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公司法对内幕交易有严格的限制:
下面是参考资料:
虽
然现行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对高管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5月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对该问题有所涉及,《规则》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指引第17条规定执行”
但法律对
于内幕交易行为则是严厉禁止的。根据《证券法》第73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消息,为内幕
消息。下列消息皆属内幕消息:(一)本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
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资产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⑶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一定要公告吗
是的!例如:公司
山西汾酒:公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12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调整汾酒销售公司股权结构调整及增资扩股方案的报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事项。
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山西汾酒(600809) 山西汾酒:2012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元) 0.908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7.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3.5395
仅供参考,请查阅当日公告全文。
作为投资者我们有权利了解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公司董事会相当于掌管我们投资者资本的“管家”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我们投资者作出一定的投资决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⑷ 股东大会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吗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规避?暂作如下梳理: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二、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他规定梳理如下: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的规定,披露公司章程中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有关回避的规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声明”。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7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0.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1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6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1.8.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总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应该尽量避免参股上市公司
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可实事正好相反。
⑹ 和上市公司老板什么关系的亲属不能买公司股票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在特定期间内是不能买公司股票的,并不是在所有期间都不能买。
(1)看持股比例。默认题目中的“上市公司老板”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根据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此可知,如果上司公司的老板(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入股票后(以最后一笔买入起算)必须锁定6个月不卖出;如果是卖出股票(以最后一笔卖出起算),6个月后才能再买入,所以,距离最近一次卖出不超6个月的话,是不能买入的。
(2)看任职情况。如果该“上市公司老板”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
除了受到上条所述的“短线交易”的约束外,同时还受到“敏感期禁止交易”的约束。以深交所为例。在以下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禁止在敏感期交易,主要是为了避免董监高人员及其近亲属掌握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而利用该消息获利。
⑺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离婚需要披露吗
不需要,那是人家的家事,何必披露出来
再有就是这也是一个不好的消息
会影响公司的股市的
⑻ 上市公司董事长亲戚大量持股需要公告吗
如果在上市前已经是亲戚大量持股,那么原公告中应该有。如果是上市后发生的事情,而且不是通过股票交易持股的,这是必须要公告的。
⑼ 上市公司董事长弟媳妇买卖股票需要公告吗
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弟媳妇买卖股票,当然需要公告,上市公司董事长以及股东所有亲属买卖股票都应该公告
⑽ 亲戚的上市公司把你纳入了公司的董事会,请问有风险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遵守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在买卖股票时候必须进行披露。别的方面说不好影响大小,主要看你自己的社会身份如何。如果你是公务员,还是慎重参与,其他职业看你自己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