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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上市公司需要查乙肝吗

发布时间: 2021-08-30 18:53:26

㈠ 我想问下苏州那边大型企业的电子厂都还要检查乙肝包括两对半吗

大部分都是要体检的,一般都是比较流程比较少的。抽个血啊什么的。

㈡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现在还查乙肝五项不了,还有福利体检呢

官方要求不许检查两对半了,百分之八十的企业不要求检查,但还有少数单位是要求的,而且体检中心是要求单位和个人都出具自愿检查两对半证明的

㈢ 听说苏州这边的厂子需要体检,我是乙肝携带者请问可不可以过关。

病情分析:24岁,目前的体检中国家是要求不能体检这个项目的,那么一般肝脏功能正常,就可以的,但是要看单位有无另加了,这个和单位本身有直接的关系了。
意见建议:那么你的情况,要肝脏功能正常,一般只要不是食品类的 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单位很好有时候会检查的。国家是不让检查这个项目的。

㈣ 现在苏州哪些电子厂体检不查乙肝了,谢谢了

都应该不查了吧,国家有规定,乙肝不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内地都不查了。

㈤ 有心人帮下忙啊!现在华硕苏州研发中心为什么还检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国家不是规定了的吗

检查应该是可以的吧,不过应该是不能以乙肝而不录用。
其实很多公司都还是考虑的啦,主要是考虑现有员工的健康

㈥ 现在苏州进厂体检还查乙肝两对半吗望刚刚体检过的朋告知。

体检表显示只查肝功能,但是如果你有乙肝一样进不了,他们都是偷偷查,我也是大三阳肝功能正常,工厂指定协和医院体检,体检表上显示抽血只查肝功能,体检后不需要自己拿结果,这其中就有猫腻!今天中午了我也没等到打电话来去入职,合不合格好歹来个电话啊!我花几十块钱起码有个结果吧

㈦ 苏州那边的电子厂入职现在还检查乙肝吗我是乙肝健康携带者,想去那边找个工作,可以吗,请知情人事回

关于乙肝大三阳患者进厂打工可不可的问题的解答。我们国家是个劳动力过剩的国家,目前,一些电子产生工厂的工资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很多打工人员孝会选择进厂,但是,对于乙肝大三阳患者来说,进电子厂之前需要的体检,就要不轻松,很多乙肝大三阳害怕进厂的时候不能通过体检,担心不能正常进厂,对于此问题,咨询和担心的人很多。我们来看看天津最好的肝病医院,武警天津总队医院专家是怎么看的,专家表示,进电子厂的时候是需要体检,但是不会检查乙肝五项,所以乙肝大三阳病情稳定,肝功能正常的时候,是可以进电子厂打工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以进电子厂,但是一定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电子厂一般都是白夜班的,肝炎患者本不适宜劳累,否则将会导致病情恶化,为了自身的健康建议你找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来做。而且,得了乙肝大三阳不是说一定不能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乙肝工作法律《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这也是对乙肝大三阳从业的一个保障。专家提醒,如果自己不小心患上疾病,相信家人是世界上最为你着想,是你最亲最可信任的人,所以无论怎么样,我们都不忍他人伤害他们,更不希望疾病伤害他们的身体和心灵。何况乙肝大三阳是一种传染性疾病,而电子厂属于集体生活,在与同事一起生活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传染,所以提醒乙肝大三阳患者为了自己及周围朋友的健康,还是积极接受科学的治疗比较好,以免导致严重的后果。相关阅读:乙肝大小三阳患者的区别是什么?以上就是专家的简单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其实乙肝并不可怕。只要你检查,到医院配合医生的治疗就没有什么问题的。

㈧ 你是在苏州哪家企业,体检真的不需要检查乙肝两对半了吗

貌似医院是不用了~~看公司需要了~

㈨ 有没有朋友知道现在苏州入职体检要不要检查乙肝五项了急,谢谢

现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你可以参考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㈩ 吴江的一家公司让我去体检,说苏州县级以上的医院都可以,我想请问苏州哪家医院入职体检不查乙肝两对半

去园区吧,他会有一张单子让你选检查什么的,价位都是不一样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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