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印花税
1. 对外投资要不要交印花税
一般合同文件、帐簿启用、一些财产证书等通常采用贴印花税税票的方式缴纳印花税,而你所说的财务上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印花税缴纳情况,税务部门通常会要求填写申报表,通过缴款书交纳,并由税务部门敲记录章,确认印花税的缴纳情况。通常第一年是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后每年是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部分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2. 以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对于以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借鉴财税[2003]16号文中的规定,贵公司将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根据投资协议等可以界定为实质上发生了产权的转让行为,应该按“产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3. 不动产对外投资,如何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 股权投资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
按照营业账簿反映的内容不同,在税目中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简称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以便于分别采用按金额计税和按件计税两种计税方法。
(1)资金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
5. 对外现金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公司对公司增资,被投资公司就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按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6. 用房产对外投资,请问如何缴纳印花税
1、双方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投资后,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增加,被投资方应当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额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7. 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贴花的依据是“营业账薄”属于应税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一方,是否需要贴花,应视取得长期股权的方式而定。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