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微软案与股市
A. 美国诉微软案
楼主请:《理解万岁》
SUN
Windows是非常受人们欢迎的操作系统,它是微软立足于软件界的根本所在;Java是非常受人们欢迎的编程语言,它是SUN公司的心血之作,Java最大特点是:一次编写,可以适应于任何平台, 包括IBM的大型机,SUN公司的服务器,装有Windows的PC机,甚至还包括手机这样的终端设备。1996年,微软遇到了SUN,两者一拍即合,微软利用Java开发出IE浏览器,它们携手打败了网景的浏览器,然而,此后发生的事情打碎了SUN的美好幻想。
Java曾经是Windows的亲密战友
事情还得从80年代说起,当时借PC机东风,微软与英特尔组成的Wintel联盟所向披靡,它们踩在蓝色巨人IBM的肩上发达起来,微软生产的Windows操作系统一度控制着整个PC市场,获得巨大成功,但是它却忽略了互联网的发展,被另外一家以生产浏览器软件而闻名的网景公司(Netscape)抢占了先机,它先于微软推出浏览器软件。当时,SUN公司以生产UNIX服务器为主,这种服务器可以用于网站建设,所以它始终坚持"网络就是电脑"(The Network Is the Computer)的信条。当时,SUN公司也尝试设计一种名为Java的程序语言,一开始准备将其用在家用电器市场的,Java代码灵活小巧,可移植性强,并能够跨平台操作,不局限于某种操作系统,1995年,互联网大行其道,SUN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机会!因为Java语言结构新颖、可实时操作、而且安全性强,适合用于编写浏览器软件。由于SUN当时对开发软件产品尚缺乏信心,所以它免费将Java放在网上,任由人们使用,没有想到此举使Java获得极大的成功和好评。SUN公司的CEO斯科特?麦克尼利从此将自己称做是"JavaMan"。
微软为了打败网景(Navigator浏览器),跟SUN达成某项交易,SUN允许微软使用Java言来开发IE浏览器,当IE成功问世时,微软将IE捆绑进操作系统中,使得很多电脑用户不得不使用IE作为缺省的浏览器软件。网景受到强烈的冲激,1996年春,网景(Navigator浏览器)拥有87%的市场占有率,1998年就降到40%,最后它也不得不免费供用户使用,终于在1998年11月,网景(Navigator浏览器)被美国在线(AOL)收购。
那么原本是亲密战友的SUN与微软是如何翻脸无情?以至Java最后也被Windows无情地抛弃呢?
Java成了Windows中不受欢迎的客人
1996年9月的某个星期日,微软资深的软件工程师艾达姆.波茨瓦斯在几经考量之后,提笔给时任微软CEO的比尔.盖茨写了一封信,波茨瓦斯当时是微软浏览器部门的主管,在信中,他非常恳切地提醒比尔.盖茨注意一个正在形成的威胁,这个威胁不是来自别人,正是其盟友SUN公司创建的一种编程语言--Java,这种语言允许编程者一次性编写程序代码、就可以在多个不同的操作系统上运行(如从IBM的大型机到Sun公司的Unix服务器,再到WindowsPC机都能运行,甚至在手机平台上也可以);而不需要针对每个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配置的不同而改动程序代码,并且这种语言在网络上是安全的。在信中,他写到:"必须意识到Java不仅仅是一种语言,如果它仅只是一种语言,对微软是不会造成威胁的。我们愿意并且能够容易地为它建立最佳的表现形式,事情可以圆满解决了。但是事实上,Java绝不仅仅是一种语言,它是COM的替代者。"--而COM恰恰是Windows基于的编程模型。然后,波茨瓦斯用大约1000字解释了使用Java编程是多么容易,相反,当程序需要执行许多任务时,使用C++编程语言则要用到相当多的复杂的代码,这比Java麻烦得多。波茨瓦斯也提出了一些对抗Java的方法,其中一条是悄悄地为Java提供某些扩展,使得用Java编写的程序能够在Windows中工作得更好,但是在其它平台上却不能运行。他警告说这项工作应当以诱导而不是冲突的方式来进行,最重要的是微软必须意识到Java的力量,"我们首先必须承认Java正在与COM相竞争,然后想出对策,而不只是把头埋在沙子中逃避问题。"
盖茨在收到这封信时,正是他准备"闭关清修"的前几天,原来比尔.盖茨每年都要抽出一点时间来考虑微软长期发展战略,人称"思考周计划"。盖茨显然被这封信吓坏了,他第二天就回信了:"这可把我吓坏了。我不清楚微软的操作系统要为Java的客户应用程序代码提供什么样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足够让它来取代我们的市场地位。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是应该最优先考虑的事情。"(没想到,这封信成为几年后司法部针对微软的反托拉斯案的呈堂证供。)
于是,Java成了Windows中不受欢迎的客人,微软开始对其进行清扫,SUN又岂是好惹的?一场针尖对麦芒的好戏就开场了。
Java与Windows的殊死斗争
作为一对死对头,微软和SUN一直官司不断。1997年,Sun公司以歧视使用Java软件,旨在维持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违反反垄断法为由起诉微软,2001年1月,SUN胜诉,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微软不得对Windows操作系统中包含的Java语言作任何改动,并获赔2000万美元。这是SUN首次与微软的正面交锋,谁想这为日后微软拒绝支持Java语言埋下了伏笔,因为理由很正当,既然你SUN不准我对Java进行改动,而随着操作系统的发展,不改动Java是适应不了新的形势,那只能弃用Java了。
然而,有关Java的事情还不算完,2001年年底,微软在推出新版操作系统Windows XP和新版IE时,故意不安装Java软件,2002年的3月8日,SUN公司向美国加州地区法庭提出起诉,称此举造成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亿美元。根据反垄断法,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因此SUN如果打赢了这场官司,也许最多可以得到30亿美元的经济赔偿,看来SUN这回动真格的了!微软岂能甘心,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开始了新一轮的报复,2002年6月,微软称从2004年起,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将不再支持Java语言,并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安全问题。2002年7月,微软关闭了一个自动向Windows XP用户提供Java软件的站点,据微软称,此举是因为Sun公司声称微软没有权利通过在线方式发行Java软件,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只好停止此项服务。就在双方口水战日益升级之际,迎来了有关SUN诉微软案的第一次听证会。
SUN起诉微软的听证会被安排在2002年12月的第一周,当时,在巴尔的摩市下了近三年来最大的一场雪。整个城市几乎都停止运转。但是弗雷德里克?摩兹法官坚持要求开庭,并且要求几十位与案件有关的律师到场出席;据审判时一位目击者说,为了保证早上能够到庭,法官他自己在会议室中睡了一晚。
几周后,也就是2002年12月23日,摩兹法官发布了那份长达42页的判决书,他裁定微软公司必须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IE中发布与其竞争的Java编程语言。这份裁定书可谓是司法界的一部力作,在平实的、以第一人称的叙述中,摩兹法官回顾了SUN和微软之间关于Java斗争的历史,充分展示了双方各自的论据,相当艺术地解释了为什么要求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提供对Java的支持是对相关各方最好的选择。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每当涉及复杂技术的诉讼时,法官经常在面对着术语时显得无所适从。但是,摩兹法官给人的印象却是对Java和.NET相当熟悉,而且他表现出强烈的支持SUN的立场,但是他那对微软不利的判决是有技术和商业上的事实作为基础的。
简而言之,摩兹法官的意见是:在微软的垄断下,Java拥有一个并不健全的市场,比如说,大部分PC上所安装的Java软件要么就是旧版本,要么就是仅适用于Windows的版本,这使得其它软件开发者对Java平台产生了厌恶的情绪,这些都是因为微软反竞争行为的结果,看来微软已经利用Windows的垄断地位来破坏SUN对Java的销售渠道。树立市场正义的唯一方法是纠正微软的所作所为,"阻止微软从它过去的错误中获得将来的利益!"
拉锯战仍在继续
虽然2002年12月,法官已经作出对SUN有利的判决,并且再一次召集双方律师,举行了特别听证会,2003年1月15日,摩兹法官下令微软必须在120天完成在其视窗软件中加载Java的工作。
2003年2月21日,微软正式提出反诉,称此案有违公平,微软公司在其上诉请求中声称,即使微软不在Windows系统中发布Java技术,Sun公司也不会马上就面临任何"不可挽回的伤害"。Sun公司则声称说,在Windows系统中发布Java技术是一个时间敏感性的问题,一再推迟可能会给Sun公司及其技术带来损害。美国第四巡回法院已经宣布将在今年4月3日举行初步庭审,以此看来,此案究竟如何了结,还是一个未知数。
Java作为一个跨平台水平,一经问世就受到人们的欢迎,据统计,全世界目前有200多万Java程序员。但即使Java获胜,也仍然耽误了最好的发展时机,希望微软早已经推.NET战略,并且C#语言就是专门针对Java开发出来的语言,微软的各种软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都很高,即使最终的裁决对Java有利,也不会改变微软目前雄踞软件世界的局面。
以微软、SUN的财力物力,对付诉讼的经验来看,一场拉锯战仍然是在所难免的了。
B. 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 美国司法部为什么要起诉微软公司
微软公司以其在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不合乎市场规则的手段,如捆绑销售软件、压制其他公司,对其所在的行业的自由健康发展不利。
市场经济发展中,自由竞争状态时最佳的,当优胜劣汰后,剩下的大企业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可能采取一些如强行抬高价格,打击竞争对手等等……手段,即垄断,这时候国家机构为了保证市场的良好发展,可能就自行起诉其垄断——当然这是英美。
像中国,一般是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C. 微软公司的“世纪末审判”是创新者垄断的典型,这件事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是什么
美国政府诉微软垄断案 [ 案情介绍] 1975年,微软公司创立。 1980年,微软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逐渐占据了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优势地位。 1990年, 微软公司与IBM公司PC操作系统发生争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指控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故意设置隐瞒代码,妨碍竞争对手应用程序的运行。 1993年,联邦委员会两次调查受挫,司法部接管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 1994年7月,司法部对微软第一次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OEM)签订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授权协议,阻止OEM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操作系统。经过法院审理和双方协商,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同意令(Consent Decree),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同意令1995年生效。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windows 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这并不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integrated procts)。 1996年9月,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着手对windows95整合软件IE浏览器的销售方式进行调查。这一时期,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包括网景公司、太阳微系统公司在内的优秀企业。这些公司的迅速发展使微软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误,于是微软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迅速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因此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司法部的注意。 1997年10月,美司法部向哥伦比亚联邦法院提出申请,称微软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windows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微软遵守1995年生效的同意令。微软认为,IE不仅是windows95上运行的应用软件,而且属于操作系统的整合部件,IE扩展了windows95的现有部件,不能简单卸载。12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初审判决,认为同意令没有就“整合产品”给予明确定义和限定范围,司法部没有充分证明微软违反了同意令中的禁止规定,于是驳回司法部的请求。但是,法官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Preliminary Injunction),在法院做出进一步判决之前,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PC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开始了“世纪末的审判”。司法部对控微提出6项指控:引诱网景公司(NETSCAPE)不与其竞争;与因特网服务商和在线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与因特网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在合同中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与windows95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与windows98捆绑销售因特网浏览器软件。从1998年10月19日开始至1999年6月24日,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里,美国政府和微软公司分别指派证人出庭就双方的指控或者辩护进行作证。在此期间,美国在线公司宣布与网景公司合并,在此计划宣布后,南卡罗莱纳州推出了诉讼联盟。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书”,也称初步判决书,认为:微软非法利用了自己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排除自己面临的潜在危险以继续维持自己的垄断。 2000年4月3日,微软被判违反《谢尔曼法》。4月28日,美国司法部和17个州要求杰克逊将微软分割为两家公司。6月7日,杰克逊法官作出裁决,要求微软必须拆分为两个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另一家经营office等应用软件和包括IE浏览器在内的网络业务。 2001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杰克逊分割微软的判决,但维持了微软是一家违法垄断公司的判决。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科林·科拉尔·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9月6日,司法部宣布不再寻求通过分割的方式来处罚微软,并且撤销了有关微软非法将其网络浏览器和“视窗”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的指控。11月上旬,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PC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微软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竞争者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2002年11月,科特琳宣布,同意微软和司法部达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和解协议内容包括:阻止微软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要求电脑制造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允许制造商和客户去除标志一些微软特征的图符;要求微软公布部分技术数据,使软件开发商编写的Windows应用程序能够具有与微软产品相当的性能。 2003年10月,微软声称同意支付约2亿美元作为对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和解费用。此前,微软已就10个州的集体诉讼达成了和解,和解费用总计为15.5亿美元。 2004年3月,欧盟裁定微软构成反垄断,要求微软提供一套不捆绑“Windows Media Player”播放器的Windows操作系统,提供竞争对手的服务器软件如何在Windows系统上平滑运行的详细信息,并且还要接受一笔价值6.13亿美元的罚金。对于欧盟的判决结果,微软已向欧盟初审法庭提出暂缓执行裁决的请求。
D. 若以主体平等、合同自由的民法理念处理微软公司被诉案,结果有何不同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题目,你说什么也没用,自己思考
E. 请问哪位有关于美国司法局诉微软的案子里的证据
对不起,不属于具体的法律问题了。
F. 归纳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案件(要求四百至六百字)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在认定微软法律责任的长达四年的审理程序中,盖茨曾经接受美国地区法官杰克逊的传讯,却从未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对现有的视窗操作系统进行“瘦身”,从而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此前,盖茨一直坚持认为,这么做是不可行 的,会使微软失去在操作系统上的领先地位。英国《金融时报》认为,盖茨态度的转变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要问谁是近来进进出出华盛顿联邦法院11号房间最聪明的家伙?毫无疑问,比尔·盖茨。他的“补救”证词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反垄断案中一直显得精确而见多识广。在本案中,9个州一直建议实施一套比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的协议更有效,或者说更“残酷”的补救方案。美国司法部的方案已经够让人头痛了,新的补救提案要求微软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删除浏览器等附加软件,以使用微软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这样可以打破微软的垄断地位,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余地。可这只会把微软逼到绝路,赶出生意场。微软表示必须对所有修改过的系统进行测试,确保它们与既定标准严格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微软要测试成百上千个版本的视窗系统。联邦法庭上出庭作证的又都是清一色的小人物。他们可以在市场上评说微软的功过,但却不知道怎样进行反垄断补救。经济学家、法律学者可以在补救案上发表意见,却对软件制作束手无策。-征服美国政府据最新一期的《财富》杂志披露,微软征服美国政府的主要武器有两个:金钱和游说。微软与美国政府之间的亲密关系是有历史渊源的。在2000年总统大选里,微软为联邦候选人和政党捐资460万美元,几乎多于所有的其它美国公司,仅略逊于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比它的最强竞争对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高出两倍。2001年,微软赞助3600万现金和价值1.79亿美元的软件投入,使微软和政客们的关系搞得异常融洽。早在90年代中期,微软出了名的大说客杰克,每天拎着笔记本电脑和手提电话,驾着切诺基吉普车,穿过拥塞的交通,往来于微软位于郊区的办公楼和国会山,展开艰苦卓越的游说工作,从此,微软就开始游刃于华府上层。尽管1998年美国司法部起诉微软公司垄断商业行为导致微软与政府之间的鱼水关系开始发生实质性变化,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微软的游说能量仍然是让人大跌眼镜。当与华盛顿政府产生分歧,大多数美国公司无非采取以下三个步骤:一、反击,二、阻碍议案的执行,三、促使立法者制定符合他们利益的议案。微软更是棋高一招。微软能够令华府高官为其推磨,让政府方面在关乎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沉默。为了达此目的,微软可谓不遗余力。在1998年底和1999年初走错几步棋之后(试图剥夺司法部的反垄断基金等),微软迅速地重新找到了立足点。在华盛顿,微软公司负责政府关系事务的职员有15人之多,是其它公司的三倍,在其它主要的州甚至多于20人。微软的说客中,甚至包括共和党前主席哈雷巴贝尔和克林顿政府律师杰克昆因。如此肆无忌惮的游说自然会招致人们的不满。计算机和工业通信协会(由微软的对头Sun、甲骨文和时代华纳公司共同资助建立)主席埃德·布莱克指出,微软游说的目的是“企图破坏法律的实施(即反垄断案的调查和审判),可以被认为是阻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微软公司否认公司游说阻碍了执法官员进行反垄断案的调查。政治捐款和其它传统的游说方式只是微软常用武器的一部分。还有很多你可能想都想不到。例如,微软借网站在全球大拉支持票;在1998年成立的网络世界创新自由组织(FIN)声称支持比尔·盖茨的来信装满了5个大箱子;微软还在公司网站上增加链接,在每天接到的几千封发给比尔·盖茨的电子邮件中挑出中听的来,还在拉斯维加斯Comdex计算机展上大力推广FIN。今天,有25万多人次已经签名表示愿意支持微软。仅2001年最后两个月,就有几百封经过FIN筛选的电子邮件发给了30位立法者,表示希望立法者给微软更大的贸易权利,增加微软的海外销售量。微软还定期给国会山的官员普及计算机、网络、宽带等知识,使那里的立法者们越来越觉得微软有着一副善良、可亲的脸孔。-法庭上微软气势夺人在旷日持久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直至上周,9个上诉州的律师才第一次得到机会,在法庭上当面“会审”比尔·盖茨这位软件巨人和世界首富
G. 美国为什么起诉微软
因为微软有在产业垄断的嫌疑。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19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那种经济繁荣、世风日下、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以及电报和电话通讯系统的建成,市场竞争已彻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中无所不用其极,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在历来讲究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美国人对任何单一的、难以挑战的权势都具有先天的戒备和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份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 Act)、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行为。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为啥一家企业仅有垄断企图但尚无垄断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和国会也是一脑门子浆糊。一百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究竟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执法和司法部门可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著名大垄断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俗称美孚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勒财团)。1911年,联邦政府控告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业,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9比0票裁定政府胜诉。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制拆散为34个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
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 Co. of 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1970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12年。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诉。1984 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7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某一家超级垄断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
H. 微软反垄断案的事件
加州政府起诉微软滥用垄断地位
美国加州多个城市政府起诉微软公司滥用垄断地位
2004年8月27日包括旧金山和洛杉矶在内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多个城市政府联合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控告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
原告律师之一丹尼斯埃尔雷拉说:“这是妨碍正常竞争的掠夺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正当利益。我们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微软发言人斯泰茜德拉克表示,公司方面尚未就此案进行彻底研究。但她同时强调:“我们珍惜与各城市之间的关系,一直以十分有竞争力的价格向顾客提供出色的软件。”
韩国裁定微软涉嫌利用垄断进行不正当竞争
尘埃落定,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FTC)今天宣布最终调查结果,判定微软在韩国的商业行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对其克以3200万美元的罚款。
FTC要求微软在180天内针对韩国市场推出两个版本的Windows,其中一个必须剔除Windows Media Player和即时聊天软件,另一个版本的Windows可捆绑前述软件,但必须提供下载竞争对手相关软件的网页链接。FTC的判决有效期为10年,第一个5年过后,微软每年可以申请针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该判决进行复核。
FTC对微软的调查源于2001年韩国门户网站Daum对微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2004年,RealNetworks公司也针对Windows捆绑Media Player的行为提起了类似诉讼,FTC趁此扩大了调查范围。,同意向后者支付7.61亿美元了解反垄断官司,RealNetworks随后表示,将撤回在韩国和欧洲向微软提起的反垄断诉讼。11月,微软又付出3000万美元与Daum达成了和解。但是微软“破财”却没有达到“消灾”目的,FTC坚称对微软的调查不会受上述和解协议的影响。
此次韩国的判决对微软而言可谓雪上加霜,欧盟判定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Media Player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对其开出了4.97亿欧元的罚单,并勒令微软与竞争对手共享部分源代码,及推出剔除Media Player的Windows。
欧盟反垄断案微软落败
2004年12月22日,欧洲法院勒令微软立即执行欧盟委员会于3月份做出的反垄断处罚,改变其商业操作模式,剥离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的媒体播放器软件,向竞争对手开放一些软件的源代码。
2004年3月,微软拒绝剥离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媒体播放器(MediaPlayer)软件,双方长达5年的谈判破裂,欧盟委员会作出裁决,微软滥用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市场垄断地位,与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伤害了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因此对微软处以创纪录的4.97亿欧元(合6.65亿美元)罚金,并命令其改变业务方式。
微软对欧盟的处罚表示不服,随即向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以“如果执行处罚会造成严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暂缓执行欧盟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直到关于欧盟制裁的完全上诉审理完毕。
然而欧盟第二高等法院---初审法院在长达91页的宣判书中表示,微软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执行欧盟的处罚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驳回微软的请求。
一位曾代表业界同微软进行反垄断谈判的律师高度赞扬法官的裁决,说“这是消费者的胜利”。
微软表现出了积极的合作态度,表示将遵守欧盟初审法院的最新裁决,新版视窗操作系统。微软还表示将开设一个特别网站,向竞争对手公开部分秘密代码,以便他们的产品能够更好的与视窗系统兼容。
为了解决麻烦,微软从来不吝惜钱,在欧盟之前,它已经斥巨资摆平了数起反垄断诉讼。微软更在乎的是能否保护自己的商业模式---捆绑销售,这也是微软的成功关键。微软先是付清了创纪录的4.97亿欧元罚款,然后努力争取同欧盟展开新一轮的反垄断谈判。但欧盟官员对重启谈判并不感兴趣,表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对微软制裁的有效性。
除了要求暂缓执行处罚措施,微软另外还就推翻欧盟在3月作出的整个决定提出了完全上诉,这可能需要18个月的时间。如果微软上诉成功,那将迫使欧盟不得不进入新的谈判程序。否则,欧盟裁决很可能在微软的其他反垄断官司中成为法律先例。
微软在日本遭反垄断指控
2004年12月22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调查人员周一与微软律师会面,JFTC借此机会进一步阐明了对微软在日本许可销售行为的态度,微软涉嫌迫使PC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它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而事实上微软技术与一些日本公司开发的技术极其相象。
JFTC第一特别调查组组长Toshihiro Hara周二在邮件采访中表示,在15分钟的接触中微软代表要求JFTC阐明立场,以做好反驳的准备。周一的短暂接触之前
微软不服以上指控,称2月份的新许可协议已去除了争议条款。然而,微软在现有的协议条款中仍然保留了争议条款。据JFTC表示,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估计需要两到三年时间。Hara说,“JFTC调查者的立场基本没有什么变化。”
微软被韩国门户网站Daum指称涉嫌垄断市场
韩国最大门户网站Daum通讯2004年4月12日称,已控告美国微软及其韩国子公司涉嫌在即时通讯软件业务上有不公平的商业行为。
Daum在声明中指出,“微软利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将其即时通讯软件Instant Messenger与WinXP操作系统搭售,而这对Daum已造成相当的伤害...微软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主导地位,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即时通讯市场之外。”自身拥有通讯服务的Daum称,已向汉城地方法院提出100亿韩元(874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韩国检查机构扩大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
2004年11月,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RealNetworks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和Media Server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韩国公平贸易署表示将针对微软的行为是否违反韩国的贸易法规开展范围更为广泛的调查。
RealNetworks的副董事长David Steward称,RealNetworks此举的目的是“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为韩国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微软韩国的发言人Kwon Chan表示,微软将仔细研究Realnetworks的诉状,并准备以合作的态度和方式来配合韩国的调查机构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
早在RealNetworks在韩国就反垄断事宜起诉微软之前,韩国当地的一家从事互联网门户业务的公司Daum Communication Corp就已经指控微软在Windows中捆绑即使通信软件的行为违反了韩国的贸易法规,韩国公平贸易已经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