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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融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8-31 18:38:44

『壹』 有上海公司介绍去香港股权质押融资,还再三强调没有前期费用,到底是

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中 央方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但成效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关于有上海公司介绍贵单位去香港股权质押融资,虽然其强调说前期没有费用(不排除他们为了拉人先入局),但后期一定有费用,甚至比前期有费用的那种融资还要昂贵,所以一定要慎重。
其次,关于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或股权质押贷款)方面,首先要对公司的股权市值做出估值(需要相关有资质的机构参与),然后给出相关的分析报告,要当心这里面也许存在一定的水分(猫腻)。另外股权质押融资(或股权质押贷款)方面,为什么一定要到香港,国内的上海、深圳、北京等同样也可以。
再次,您所提到的“前提是我们不会在资金到位之前付一分钱的费用!(这样的话语可以放心心里,但尽量不要说出来)”这种最容易吃亏上当。如果其是诈骗,会设计出很多借口/理由让你付款;或者让你们后期支付更多的费用。(那样反而未必合算)
关于企业融资,现在的融资方式多种多样,资的第一种方式是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委托贷款,第二种方式是权利融资,包括私募和公募两种。比如:贷款、股权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37中融资方式可供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比如:长短(长期/短期投资)结合、高低(高风险/低风险)结合、贷款与融资相结合等。无论是那种方式的融资,都会有一定的代价。选择合适的才是最重要的。
再或者企业直接上市(或登录新三板、新四板),不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也增加了影响力,也容易受到投资人(投资商)的重点关注。
希望对你有所参考!

『贰』 股权质押是加杠杆风险最大的妖孽

在去杠杆声声紧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去杠杆异常重要。决策层紧紧扭住金融企业、产品等核心加大金融去杠杆力度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力主整顿金融乱象的思想与做法都是完全正确的。
金融去杠杆必须抓住核心和重点,抓住眼前就可能导致市场风险的环节和重点领域与金融产品。比如银行同业业务、存贷款账外的理财产品乱象、银行与信托保险证券相互“勾结”倒腾空转金融资源的监管套利行为,特别是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买入返售产品等。值得庆幸的是,监管部门正在有条不紊地清理整顿,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在金融去杠杆中,有一个加杠杆危害性较大的产品必须给予重点“关照”。这就是股权质押融资,银行业叫做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处融资的行为。股权作为一个质押品或者融资的第二第三信用背书与保证,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出在循环加杠杆风险上。大家耳熟能详的经典案例是此前包括宝能、恒大利用股权质押加杠杆融资的问题。初次利用保险产品吸收的资金或者发债融资融来的资金,在股市二级市场举牌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然后利用这些股份抵押到证券公司再融资再举牌,循环往复,其杠杆率可以无限放大。一旦股市出现下跌,疯狂加杠杆的企业与个人资金链条就可能断裂。逻辑是,股市下跌到平仓线时,受质方就会果断平仓收回资金,导致质押方链条断裂,流动性雪崩,甚至引爆市场风险。
中证登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5月20日,A股市场共有4847.93亿股上市公司股份被质押,占A股市场股份总数的约一成,上述被质押股份目前市值合计达5.45万亿元。这么大的股权质押加杠杆规模,对市场影响非常之大。一旦市场出现“雪崩、闪崩”现象,这5.45万亿元规模的股权质押绝对是A股市场的一颗核弹头,非常之危险。
近期,A股出现跌跌不休行情,一些股权质押品种已经出现风险征兆。2017年5月25日,多家上市公司“扎堆”发布补充质押公告,股权质押风险警报再次拉响。5月25日,兴业皮革、金杯电工、能科节能、高伟达、诺力股份等上市公司发布补充质押公告披露,股东对前次股票质押进行补充质押。当股价出现大幅下跌后,上市公司股东需被动增加质押股票提供更多抵押担保,以防止被强行平仓,这种行为称为补充质押。
截至5月26日,今年以来有104家公司合计发布了170份补充质押公告,其中有141份来自4月份之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104家公司中,上市不足三年的次新股超过30家,占比约三分之一。风险信号就像闷热天气的热风在干草地里悄悄的吹着。
从目前受质结构分析,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其他,其对应的质押股权规模分别为2.11、0.72、0.49、0.65万亿元,分别占质押股权规模的53.1%、18.2%、12.4%、16.3%。
证券公司是股权质押大户,占质押总市值的50%以上。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券商在拓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客户早已不仅仅局限于控股股东,5%以上的股东、前十大股东甚至单只股票持股市值达到500万元的股东,都是其潜在的客户对象。
券商股权质押的优势在于其本身或没有多大风险,因为一般券商设置的平仓线都安全保守,同时券商有及时平仓的业务能力,一般不会把风险砸在自己手上。但对市场与投资者的影响非常之大。
集中对股权质押进行平仓时,将导致股市集中卖出,引发市场大跌的大利空。随着近期A股市场整体走弱,部分股票“闪崩”不断,股权质押这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又开始摇摇欲坠。5月23日(周二)A股再现“闪崩潮”。早盘,洪汇新材、西部资源、农发种业盘中直线下挫,股价快速跌停。朗迪集团、百傲化学、大唐电信、艾迪精密等股盘中“闪崩”。午后次新股再掀跌停潮,碳元科技、丰元股份、天域生态、中持股份、美力科技、博迈科、华锋股份等多只次新股跌停。股权质押被认为是诱发近期“闪崩潮”的一大诱因。特别是次新股流通性差,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向下修正的杀伤力更大,股权质押风险也相对较大。
因此,对股权质押融资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整顿,迅速出台管理规范,在股权质押融资规模、杠杆率、平仓线、融资对象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比如,一个企业只能进行一次股权质押操作等。
特别要规范券商的行为,大幅度压缩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大幅度提高券商股权质押的平仓线,收紧券商本身的贷款等融资行为。
总之,必须尽快降服过度股权加杠杆融资这个妖孽!

『叁』 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今,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只订立质押合同还不够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A向B借款400万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B非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办理质押登记。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现还款日到期,B作为质权人要求行使权利。

上面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该案例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但因出质人原因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案例中的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对于质权人来讲,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利的,面临着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作为补救措施,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一定要规定违约条款。因为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质押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该案例中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即“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这种约定即通常所说的流质契约,为了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A与B关于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的约定无效。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折价给质权人,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故A与B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约定将股权按市场价值折价偿还债务。

二、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 还以上面的案例举例,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

    1.质押率

    实务中,股权质押受质押率的影响,质押率实质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一般情况是3-6折。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1000*40%=400万。

    2.预警线、平仓线

    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怎么办?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极端情况。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

    可见,以股权进行质押,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的价值和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如果股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间急剧下降,至实现质权时,则可能会导致股权的价值无法清偿债权,质权人的利益会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现实中,上市公司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会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

    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股东补仓;《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当达到平仓线时,而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或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综上,股权质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

『肆』 如果股权质押越来越多,说明什么

说明股市越来越好,我们能够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越大,并且有着更多的机会选择。

『伍』 股权出让融资最好的方式

收购兼并的主要方式是全面收购公司股权、部分收购企业股权、增资扩股等形式。吸引大企业投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难题,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提高、扩大市场等目标实现。
在吸引新投资者之前,应仔细考察新投资者是否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中小企业的创业者保持一致:企业的发展战略及长期发展目标;企业的股权稀释以及其管理权的分散;企业的盈利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

『陆』 [高分求案例]高分求一个MBO的案例

MBO产生于传统并购理论,在西方国家有近20年的发展历史。今天,作为资本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MBO正在中国悄然兴起。
MBO的兴起取决于外部经济环境,我国国有股减持以及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政策为MBO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经济背景和发展契机。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何解决公有企业"产权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的难题,MBO在理论上提供了一条较为可行的思路。正当我国对国有股减持方式以及产权改革方案困惑彷徨的时候,MBO的出现不失为一个积极的尝试。由于在实践中还存在种种障碍和疑虑,所以断言"MBO将成为未来中国产权改革的主流方式"还为时过早。但中国企业的产权困境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不同利益主体地位和相互关系的衍变而不断变化,时至今日每个公有企业的产权结构都有自身的特点,只有符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改革方案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目前我国MBO不乏成功的例子,例如粤美的、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如果说这些大的上市公司MBO案例具有某种特殊性或条件性的话,那么对于一般的非上市国有中小企业或国有企业某个部门的收购,则具有更加普遍的意义和可操作性。

实现一个蜕变

一夜之间从企业的管理人员成为企业的所有者,成为拥有一定资源基础的创业者,这种"不可思议"的蜕变无疑是令人神往的。但MBO项目要想成功实施并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找准合适的机会、选择适当的途径、控制内在的风险才能保障项目的成功。

1.什么样的企业或部门适合管理层收购
MBO既是一种资本运作的工具,又是一种企业管理方式上的变革,收购只是手段,整合才是关键。由此可见整合对MBO实施成功的重要性。整合一般分为两个方面:内部整合和外部整合,前者指公司组织结构、财务结构及经营管理本身的调整与整合;后者则是指公司针对资本市场的运作和调整。经过整合,公司要实现改善经营管理、获得稳定现金收入并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最终使投资者获得可观的投资回报。

一个能成功地实施MBO的企业或部门,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特点:第一,该企业或部门应该具备管理效益的空间。只有当企业管理者的报酬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之间有较大的差异时,实施MBO后,才能使管理者的潜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管理者成为所有者之后,能够把这部分潜力转化为企业的效益。第二,企业管理层的素质必须很高,有事业心。管理层必须是一个团结的团队,领导者之间目标一致,有很好的合作心态。第三,企业所处行业倾向于成熟产业,且企业债务负担不是很重。第四,企业经营管理层在企业管理岗位上的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各方对其管理能力均表认可,有利于MBO活动的开展。第五,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应该较低,这样可使收购的费用不是特别高,有利于管理层控股,也利于MBO的实现。

2.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MBO是杠杆收购方式的一种,而杠杆收购的特点决定了融资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将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在我国,落后的金融体制和不发达的资本市场限制了许多融资渠道,因此目前较为常见的方法就是抵押贷款和引入风险投资,如前面所提到的MBO案例中,只有一部分的款项是自有资金,其余都是通过抵押贷款和风险资本解决。当然,不同的融资渠道也导致了不同的实施过程和风险程度,因此,MBO实施主体应该根据自身所具有的客观条件和信用地位来选择融资方式。

3.规避政策和法律上的风险
在MBO刚刚起步的中国,很多法律和制度上还缺乏清晰的规定,因此,目前MBO活动有很多细节还介于合法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如法律规定禁止银行贷款给个人从事股权投资的活动,同时也禁止公司用资产或股票作为抵押贷款从事股权投资。

在MBO的实施中,管理层和职工通常需要共同设立一个壳公司并以法人的名义展开收购活动,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2~50人的限制,当然职工可以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介入,但职工持股会属社会团体的性质,是非盈利性的组织,不能够进行投资活动。同时,壳公司对原公司的收购行为是一种股权投资,对于股权投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显然这一点在MBO实施过程中也很难满足。

针对这样一种客观环境,MBO的实施主体一方面要适当地规避法律或制度上可能的障碍,另一方面也需要和当地政府及主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以确保MBO能顺利进行。

案例

顾是在2001年收购科龙的,MBO时他是科龙的绝对领导人.

2000年,科龙电器所在地,容奇镇,发生了一件决定科龙命运的事——容奇镇与紧邻的桂洲镇合并成立容桂镇。行政区划的调整带来了政府领导的连锁变更。新来的镇委书记是原顺德市北滘镇的邓伟根,原容奇镇副镇长徐铁峰则被选定担任镇长。

在此之前,容奇镇镇政府通过下设的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后更名“容声集团”)一直对科龙电器保持着绝对控股地位。期间虽然历经潘宁与王国端的人事更迭、不同领导者在经营上的策略摇摆、以及裙带企业挤占科龙电器利润等种种问题,科龙依旧在1999年完成了56亿元的营业总额。当年,科龙冰箱产量国内第一,全球第五,空调产量亦排名国内第五。然而,随后在2000年发生的这场政府改制,让科龙走进了一场漩涡。

改制后出任容桂镇镇长职务的徐铁锋,原系科龙的法人代表。据《财经》事后报道,徐铁锋与新来的镇书记邓伟根不合,又加之他曾一直冀望容桂镇书记一职却败于邓伟根,因此,徐铁锋履新不久,即生去意,于2000年6月辞去镇长一职,“下海”出任科龙总裁。

但让徐铁锋没有想到的是,他的下海有些生不逢时。2000年正是国内家电业竞争激化的一年,旷日持久的价格大战让科龙损失严重。再加上徐铁峰本人疏于品控,上任当年便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回收冰箱逾万台。结果,科龙当年巨亏亿元。

此时,顾雏军出场了。

顾雏军是在科龙股价跌破发行价的背景下出现在容桂镇镇政府面前的。据当时的媒体报道,科龙的巨亏已经让荣桂镇镇政府将其视为烫手的山芋。书记邓伟根亦向媒体表示,科龙历史问题严重且现状堪忧,再由政府把持已无前途,只要接手之人能够把企业留在容桂,为政府贡献税收,解决就业,政府便可以退出。就这样,2001年10月,顾雏军与容声集团签约,以每股2.73元的价格收购20.64%科龙电器股份,成为科龙第一大股东。

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的事,我们已经多次在媒体上见到。他掌控科龙的四年间,第一年巨亏,继而在第二年、第三年转盈,其本人也荣登《财富》百富榜,并成为“2003年CCTV年度经济人物”,随即,第四年再亏。正是最后2004年的亏损引发了舆论争议,也引来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顾雏军旋即案发。

郎咸平在质疑格林柯尔收购时曾经质疑,顾雏军通过进入收购公司管理层,大幅提高企业运营费用,提高公司亏损幅度进而压低收购价格。

郎咸平炮轰顾雏军席卷财富 MBO想说爱你不容易

『柒』 想参考一些有关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 有风险提示,收益测算,流动规划,期限设定就好

看来是想偷懒了,呵呵。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案例可以在信托法律网(TrustLaws.Net)找一找.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核心要素是入股比例、财务控制、投资对价、退出方式、权益测算、章程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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