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缴纳印花税
㈠ 交易性金融资产购买时支付的印花税怎么做分录
交易费用(是指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直接相关的新增交易费用。如,手续费、佣金、税金等)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文件的规定“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 投资公司的都需要缴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投资公司要承担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投资公司向外借款,借款的利息收入要交营业税5%。(城建及教育附加营业税的10%)
二、如果是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25%
三、股票收益也要交企业所得税25%
四、设立时需缴纳印花税为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
五、设立后每月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如果打到标准)
注、基本就是以上税收,具体的建议向有关部门问一下。
㈣ 印花税对金融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4)我国的各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贴息贷款及由各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协议),免征印花税。
(6)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日拆性贷款(20天内的贷款),对此类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印花税。
(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
(9)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10)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11)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按照规定,运输下列特殊货物免征印花税:
①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设备的军事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②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输结算凭证;
③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12)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按照规定,对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是用于生活居住的,可暂免贴花;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也暂免贴花。
另外,对于亏损、微利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税。
第三节 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与避税新思路
一、运用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的原理
利用税目、税率进行避税。
如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经济内容,纳税人未分别按各自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而全部套用“购销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此类合同的稽查,应当注意签订合同双方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以及合作内容,借此发现问题。
还有的企业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㈤ 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所支付的佣金及印花税应冲减其卖价所得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分步确认投资收益)
⑴按售价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⑵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差确认投资收益/损失
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或借)投资收益
㈥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所支付的佣金及印花税应如何处理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所支付的佣金及印花税应冲减其卖价所得计入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相关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确认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处置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
根据新会计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收益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现的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所取得的买卖价差收入,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缴纳印花税扩展阅读:
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分担亏损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而冲减长期权益账面价值的,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企业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如有未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先弥补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弥补损失后仍有余额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出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比例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㈦ 融资租赁的印花税要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这里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同时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只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购买行为,即承租方与出售方为同一主体时,方可适用该条款。
但是当出售方为独立第三方时,出租方与其签订的购买合同还需要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最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该通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缴纳印花税扩展阅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有关规定,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㈧ 一般的资产管理公司 需要缴税吗
一般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缴税的。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不征收营业税。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缴纳印花税扩展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人,因此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 也应纳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用文税扣缴义务人:
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