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融券股票
融券--很伟大的利空
很多人把融资融券当成利好对待,呵呵,又是舆论做的好事.我个人愚见,这是个巨大的利空.融资和融券是不同的,一个可以看作作多一个看成做空就很好理解了.
中国目前的股票价格很高,当然很多人反对,认为现在市盈率很低,价格相对便宜,但是我认为现在的市盈率计算有很大问题,目前国内经济是最好时期,并且大小非要解放,财务处理更倾向于作高业绩,所以市盈率应该按照长期的收益计算才合理.
很多人把目前公司的高分红和高分配当成好事,我看未必,毕竟人家成本低啊,多分红相当于侵害了流通股股东的权利
为什么说融券是巨大的利空呢?因为他将彻底改变现在的价值评估体系和分析体系。
目前比较流行的技术分析是成本发,即看成交量的分布价格确定市场主力的成本,然后作为买入信号,以后这个就彻底结束了,因为以后不在是做多才赚钱,做空更赚钱.
1,筹码收集方便,无需在底部收集,直接在高位融券打压就是,打压要比拉升更省劲.
2,目前整体价格较高,虽然很多股票已经腰斩,但是作为只有上涨才赚钱的市场还可以支撑,但是对于可以做空的市场来看,离价值投资还有很长距离.如果推出融券,那么可能直接和国际接轨,价格差很快就抹平.特别是很多的垃圾股票.到一块变成现实.哪些图便宜的百姓首先成为炮灰.(想起来就恐惧,阿弥陀佛)
3,从国家大局来看,不支撑目前的高价格,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目的是好的(对经济和企业来说),但是对投资者来说是噩耗,毕竟现在中国中产阶级占总人口的比例很低,(不到城市人口的一半),而她们确实支撑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中流砥柱,如果把市场做大必须更多的资金和人,目前看,经过这轮牛市想开发新客户变的很困难(券商的经纪人很清楚吧),只能是这全群人从这里分散到那里,市场资金绝对了市场扩大后价值体系要下降,所以长期熊市有理论基础.所以融资市场应该先推出,融券应该禁止.
4,风险控制能力完全不够.融券业务最怕的是死多头,因为一旦融多头融资买进以后,按照保证金制度,先亏损的资金,那么死多头只需要五个跌停就资产为零,但是目前支撑中国的就是死多头,呵呵.把最爱过的杀掉,市场将完蛋.
5,大小非更加急切的卖出,变相打击做多势力.融券出来很可能加大了向下的动力,那么对于目前极力支撑股票价格的大非来说,必须提前跑才行.原因很简单啊,大非把公司弄得很好看,价格现在很高,但确实为做空者搭了个大平台,自己却没有办法跳,多么失败啊.所以大非会第一个做空.急不可耐的做空.以前整个市场都是大小非的对手,现在你会发现,大小非的盟友很多了,多头变得稀缺,那么稍微有点头脑的人就知道结局了.
如果你有朋友做股票请你把这个文章给她看,积德行善吧.
在融券出台后清空!!!
❷ 什么叫融资融券的股票
融资是向机构借钱用于买入股票,融券是向机构借入股票卖出。融资到期时归还资金,融券到期时归还之前借入的股票。融券就使买跌成为可行,如果看空某只股票,则可以先融券借入该股票卖出,股价下跌后买入并返还后赚取剩余的差价
❸ 融资融券的标的股有哪些
你好,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股票可以使用融资融券,一般可以在股票软件里看代码前有一个明显标记“R”,凡是有此标记的个股,都可以作为担保市值标的。
【标的需满足的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4.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5.(上海市场)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6.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7.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成为融资融券使用的股票,目前能“融资融券”的个股有1000左右。
❹ 融资融券有哪些股票
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
·对市场:短期影响不大,长期增强成交活跃性
初期的入市资金相当有限对市场的直接影响很小。由于信用资金在市场中的交易更频繁,因此成交会更趋活跃。
· 对券商:三方面影响
1)增加利差收入。
2)提高佣金收入。
3)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
· 对基金:短期影响微不足道
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没有转融通的资金参与,基金无法通过向券商融出证券获得额外收益,因此短期来讲融资融券业务对基金的影响微不足道。
· 对普通投资者:提供杠杆投资工具
融资融券业务给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杠杆投资的工具,并使其在跌市中通过融券卖出而盈利成为可能。
蕴含风险
·估值偏高的基金重仓股短期也将存在一定的下调风险;
·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容易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
·内幕交易及滥用市场变得更加容易,加剧市场动荡;
·保证金杠杆交易既放大了收益,同时也放大了损失。
❺ 融资融券的相关股票哪些
我发现你没有理解这个意思
解释一下
融资融券有望本月推出 可输血7946亿增量资金
今年4月初,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专业人士估算,如果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每一只股票能有10%用于抵押融资,相当于体系内循环资金多生出10%。按截至4月30日最后一个交易日沪深股市流通市值报79460亿元计算,可给市场带来7946亿元的增量资金。
这些增量资金将从何而来?《条例》中特别提到,“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条例》,融资融券可以在融资方面形成券商—证券金融公司—银行的资金链条,即:由国务院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向银行借钱,支付一定的利息,再把钱借给有资质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再把钱借给客户,这样就使得银行资金曲线进入股市,形成资金推动。
❻ 沪深融资融券的股票有哪些
沪深融资融券的股票如下:
兴业银行
民生银行
中国银行
兴业证券
中国建筑
长江证券
“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❼ 可以融资融券的股票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7)中国融资融券股票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