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特殊条款理赔保险
『壹』 健康保险合同特有的特殊条款有哪些
(5)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 (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 “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 (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贰』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哪些
团体健康保险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有:
1、既存状况条款。此条款规定当被保者可获得的保险保障已期满,保险人对被保者的既存状况不再承担责任;但被保者若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没有因此而接受治疗,或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满12个月,那么这病症不在既存状况的范围内,保险人对因此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要承担责任。
2、转换条款。当团体被保者在脱离团体后,想投保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可被保者不可以以此来进行重复保险。把团体健康保险转为个人健康保险时,一般被保者要缴纳的保费会增加,有关保险金的给付的限制也会增加。
3、协调给付条款。其主要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者享受双重保险金给付的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综上所述,团体健康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区别主要表现在核保方式、费率等方面,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既存状况条款、转换条款等等。
『叁』 关于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你知道哪些
第一条是免赔额,这项条款在合同中经常出现,是健康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具体的内容,当之前讲好的意外事件发生后,公司在付款之前,被报人须要自己先支付一部分费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支付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第二条是按比例付款,也可以叫做共同承担保险条款。它的具体内容是,对于超过前一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费用,须要由保险人和被保人共同承担,共同支付。一般来说,被保人须要支付的费用为总费用的0.2到0.3之间,剩下的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被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是支付限定额度。它的具体内容是对被保人看病的一个总的费用还有被报人所享受的医疗服务量,做一个最高限额的规定。对于这个限度以内的钱由公司承担,这个限度以外的钱需要被保人自己承担了。保险公司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因而设置了这些特殊条款。那么为了更好地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为了在遭受疾病等意外时,可以及时地得到赔款,避免保险人和被保人之间产生误会和纠纷,还希望大家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仔细阅读这些特殊条款。
『肆』 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答案
(5)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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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健康保险的特有条款有哪些
一、观察期/等待期条款
所谓观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称为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为现如今,投保健康保险大多是无需体检就可以购买的,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根据病历资料是很难判断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还是在投保后。为了防止被保者带病投保、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险中会规定一个观察期,最长为180天。在此期间内,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的,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会正式生效。
二、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也就是说,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者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公司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责任免除条款。
所谓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当被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产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
『陆』 健康保险有哪些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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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解答:
您好!
健康保险合同除了适用一些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如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之外,还常用如下一些特殊条款:
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体检条款。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定期检查,以确保被保险人是否仍然丧失工作能力。
3、转换条款。该条款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时购买个人以来保险,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4、转换条款。为防止那些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保险金给付,协调给付条款规定了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5、职业变更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转移从事一个风险更高的职业,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
『柒』 买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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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包括年龄、体检、观察期、等待期、免赔额以及给付限额条款。健康保险合同规定这些特殊条款是为了防止恶意骗保等情况发生。
『捌』 健康保险特殊条款有哪些
团体健康险的特殊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既存状况条款。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玖』 什么是健康保险及其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您好!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在健康保险中,常见的几项特殊条款有:
一、观察期/等待期条款
所谓观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称为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为现如今,投保健康保险大多是无需体检就可以购买的,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根据病历资料是很难判断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还是在投保后。为了防止被保者带病投保、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险中会规定一个观察期,最长为180天。在此期间内,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的,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会正式生效。
二、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也就是说,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者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公司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责任免除条款。
所谓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当被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产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
『拾』 健康保险所特定的条款有哪些
包括3方面,观察期/等待期条款,免赔额条款,责任免除条款。
一、观察期/等待期条款
所谓观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称为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之前的一段时间。因为现如今,投保健康保险大多是无需体检就可以购买的,但是保险公司仅仅根据病历资料是很难判断被保者是在投保前患有某种疾病,还是在投保后。为了防止被保者带病投保、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用,通常健康保险中会规定一个观察期,最长为180天。在此期间内,被保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的,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会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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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也就是说,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者须自己先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即保险公司只负责对其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补偿。
三、责任免除条款。
所谓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遗传性疾病、外界感染、核爆炸或核污染等。当被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产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