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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启动

发布时间: 2021-09-08 23:59:48

A. 为什么要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你好,一、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保险公司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五、非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财税〔2015〕126号文件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B. 商业保险扣个税试点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对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申报有影响
1、如果是单位统一购买,根据《通知》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因此,如果是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话,只要不超限额,其实对员工工资表上的个税金额是没有的。但是要影响的个税申报,增加员工的税前扣除金额。如果不更改工资表和个税申报表的话,对当月工薪所得的个税申报金额是没有影响的,
2、如果是员工个人购买,员工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员工个人购买扣除,虽然与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同样要减少代扣代缴的个税,会影响工资表上个税计算以及后续申报。
最好是在员工的工资表上就进行体现,因为工资表是财务凭证处理的原始凭据,是准确记录“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的依据。
相关文件: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规定:
“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合上述:对试点地区符合规定的健康商业保险在不超过2400/年及200/月的限额标准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购买的商业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试点地区购买的商业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C. 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全面实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3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

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将全面实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在通知明确表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另外,只要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等等。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通知指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同时对有关税收征管及实施时间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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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调查显示,人类患重大疾病的几率为72.18%,中国癌症患者700万,每年新发病100万人。面对这样的数字,您是否胆颤心惊?不用担心,投保招商信诺商业健康保险是可解决您的忧虑。近年来通过商业健康险来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的人不在少数。那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哪些种类?人们该如何选择比较好呢?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

2017健康保险推荐

“健康是数字1,财富是数字0;有了1,后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没有了前面的1,后面有多少个0都没用。”这是现代人对健康和财富的理解。如果财富是树叶,那健康就是树根,如果树根糜烂了,树叶也将无法生存。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健康了,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有了健康的身体,才有其他,否则,终将一无所有。现在市场上推出的健康保险产品有很多,下面将为大家推荐一款2017健康保险产品,一起来看一下。

D.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一、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涉及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六、2017年7月1日前,关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七、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F. 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理解

一.纳税人应掌握税收政策的原则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二)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限额扣除”对不同的纳税人如何把握呢?
财税(2017)39号文件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税前扣除规定:“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对此,如何把握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于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税前扣除要分别两种情况掌握扣除标准: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适用200元/月限额扣除;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适用2400元/年限额扣除。
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如何把握呢?
财税(2017)39号文件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四.“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适用的条件如何把握呢?
财税(2017)39号件规定: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G. 为什么要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1个试点城市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其在一定额度内进行税前扣除。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和降低扣缴义务人税收风险,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申报表填报的有关要求。

H.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解读,真的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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