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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高残和残疾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9-08 11:50:46

❶ 商业保险中高残和全残区别

商业保险中推定全残和绝对全残的区别是:后者更加的严重,负的责任更高。全残有几种定义:

  1. 绝对全残:这种是最严重的一种意思是人的所有功能都丧失了,严格来讲和植物人是一样的;现在基本上保险公司不在用这种苛刻的定义了,和死人没什么区别的;

  2. 列举式全残:指的是只要达到保险公司要的残疾程度就认为是全残;

  3. 原职业全残:意思就是残疾后无法从事本职业的工作,比如钢琴师失去手;

  4. 推定全残:被保险人依然工作,但若其面部五官中有任意一个单只器官残疾,或肢体失能,则被推定为全残。

❷ 意外保险中,意外伤残和意外高残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一般意外高残就视为身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100%
意外是伤残有10个等级对应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的10%-100%,一级为100%,二级为90%,以此类推十级10%。
意外伤残一级=意外高残

❸ 高残和全残的区别

高残和全残的区别:

1、定义不同。

高度残疾需要符合下列情形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有关全残的定义,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原职业全残

原职业全残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从事其原先工作的能力。

二、收入损失全残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和加拿大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即收入保障保险,并受到了高收入阶层的欢迎。它将全残定义为被保险人因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致残而收入损失的情况。

2、伤残程度不同。全残的状况比高残要严重的多,基本上失去了行为能力。

3、在商业保险中负的责任不同。在符合保险的条例的情况下,全残比高残需要负的责任更高,被保险人想要领取到补偿金也更加的困难。

❹ 保险条款中“高残”定义是什么

身体高度残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其中,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视力表0.02,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以上就是高残的定义,鉴定是由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来证实,这绝对不会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拓展资料: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❺ 保险中残疾的标准

只能给出平安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 疾 程 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 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级三三 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❻ 保险里重大残疾是那几级,什么伤情属于重大残疾

重大残疾一般是说高度残疾,高度残疾等同于全残,一般重大残疾是算一级伤残,不过一般都没有说重大残疾的说法,都是说高度残疾或者全残。

重大残疾定义:
①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②两肢关节以上或两下肢髁关节以上缺失的
③一上肢腕关节及一下肢髁关节以上缺失的
④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⑤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髁关节以上缺失的
⑥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⑦呾嚼及呑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⑧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❼ 商业保险中高残和全残区别有哪些

后者更加的严重,负的责任更高。全残有几种定义:绝对全残:这种是最严重的一种意思是人的所有功能都丧失了,严格来讲和植物人是一样的;现在基本上保险公司不在用这种苛刻的定义了,和死人没什么区别的;

列举式全残:指的是只要达到保险公司要的残疾程度就认为是全残;原职业全残:意思就是残疾后无法从事本职业的工作,比如钢琴师失去手;

推定全残:被保险人依然工作,但若其面部五官中有任意一个单只器官残疾,或肢体失能,则被推定为全残。

(7)保险中高残和残疾区别扩展阅读:

保险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包含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船舶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等。

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

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❽ 保险伤残鉴定的一级伤残和高度残疾有什么区别

一级伤残是科学的有标准依据的权威性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
高度伤残太抽象,也没有具体的鉴定标准,没有什么效力,就是一种说法而已。
伤残鉴定应该采信一级伤残的说法,对高度伤残的说法肯定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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