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是否适合代位求偿权
A. 保险人是否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子女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正面来讲,就是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子女故意造成财产保险事故的,否则保险人无权向其追偿。因此,若排除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再向其造成保险事故的成员主张代位求偿权,是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B.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内容有哪些
代位求偿权条件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2)健康保险是否适合代位求偿权扩展阅读:
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C. 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定额给付型健康险
一般而言,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给付方式划分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一、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二、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三、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D.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原则是代位求偿的前提,而且必须存在对保险标的有责任的第三方,才会有代位求偿。从这些因素看,一般的人寿,医疗保险都不满足要求。满足的只有人身伤害保险。
不过这也仅限于理论,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实际中也有些保险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这一权利。
E. 人身保险无代位求偿权吗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这在保险法的编排体系中可以清晰的验证: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同时,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保险人不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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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代位求偿权和责任保险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求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中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人身保险。
《保险法》责任保险定义: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两者为不同层面概念,并无直接对应关系。
G.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什么范围以内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限制的范围主要有两个:1、在赔偿金额范围内;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以外的人。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H. 浅议交强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第三者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应付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占绝对优势的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因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而交强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在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生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侵权行为人按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交强险保险人虽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仅对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对保险人应赔偿部分,被保险人无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机动车方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交强险也应在无责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终局责任、替代责任,而不是连带之债或不真正连带之债,侵权行为人并不因交强险的存在而获得任何责任减免。所以,交强险保险人无权对侵权行为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减免自己的赔偿责任,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域外立法承认交强险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其理论基础与我国不同。比如德国《机动车保有人强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和加害人对受害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侵权法通说也认为,受害人对加害人和保险人同时享有请求权,受害人有权选择。上述法域均认为交强险保险人与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当第三者(非被保险人)是侵权行为人时,其赔偿责任不因交强险而减免,故赋予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由于责任性质上的差异,上述域外理论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
笔者认为,对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不能单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应结合其立法本意进行目的分析。纵观各区域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多规定交强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如《日本汽车责任保险条款》第八十七条、台湾地区“强制汽车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各国实行交强险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民众遭受交通事故后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风险,而非免除第三者的责任,由保险人作为终局责任人。我们应规定交强险的保险人和致害第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避免第三者通过交强险逃避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而获得不当利益。事实上,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交强险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交强险保险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对致害人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I. 16.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原因是。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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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代位求偿权属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内容。一种保险是否适用于代位求偿,就要看这类保险是否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都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都是无价的。健康保险则不一定。费用型健康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花费医疗费用状况来确定赔偿额的,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也就享有代位求偿权。而给付型健康保险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就谈不上代位求偿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