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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职业责任险是不是健康保险

发布时间: 2021-09-05 05:52:23

⑴ 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


一、工程职业责任风险分析


工程建设是一项周期较长、投资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高风险行业活动。参与这项活动的各方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工程建设任务与责任,在有效分工与相互协作之下,共同完成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重要建设目标。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活动会受到各类风险因素威胁,影响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的完成。


其中,工程职业主体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和过失造成风险事故,导致建设工程本身受到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伤损失,需要承担相应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概括来说,各类工程职业责任风险的来源主要即是职业责任主体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自身职业责任义务,进而导致风险事故发生。


具体而言,以设计单位为例,其责任风险来源主要包括设计文件的交付、设计文件施工交底、现场施工技术解决方案、设计深度标准、设计管理等。


1.设计文件交付。工程建设是一项规模较大的多工种协同作业活动,对不同建设活动主体的相互协作有着较高要求。如一些建设工序的时间性要求较高,设计文件能否准时交付将影响后续施工,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2.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某种意义上,工程建设活动即是将设计图纸变为建筑实体,因此施工单位能否准确理解设计文件的设计意图与设计要求就显得十分重要。设计文件施工交底不仅是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设计单位应承担的重要主体责任。如果缺乏设计交底,或在设计交底环节设计单位未就设计文件作出有效说明,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工程事故。

3.施工技术解决方案。工程建设活动受复杂的风险因素影响,技术人员需要针对现场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提供专业的技术解决方案,既要保证施工安全,又要高效合理。施工技术解决方案的科学合理性,也影响着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

4.设计深度标准。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符合要求,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设计内容和深度的强制性规范。如果设计文件没有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深度,轻则影响后续工作,重则会因沟通不够和理解不对产生工程事故。

5.设计错误。设计单位自身在设计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错误、遗漏,包括未依据实际勘察结果进行设计或屈从建设单位压力降低设计要求等,将可能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6.设计管理。设计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私自将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没有资质的单位,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埋下严重的风险隐患。


二、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分析


工程职业责任风险导致的事故损失往往是巨大的,所涉事故赔偿责任动辄百万甚至上亿,无论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都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同时,风险事故未及时获得足额赔偿还将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即是针对上述风险需求应运而生。


1.概念与特点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工程本身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依据不同工程职业主要可分为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与施工责任保险。其中,勘察与设计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相对较快,目前已在国内多个地区开展试点应用。


通过上述概念可知,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两类,即财产损失责任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也就是说,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不仅对职业责任人员给工程本身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还对因风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同时,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只承保相关职业人员因“疏忽”或“失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职业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予承保,且只限于民事赔偿项下的经济损失赔偿。


2.保障作用


工程职业责任风险事故造成的影响包括两方面:其一,风险事故对项目工程本身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其二,事故中相关工程职业人员需要承担沉重的事故赔偿责任。实务中,工程职业责任风险事故往往涉及多个职业主体,且损失赔偿数额巨大,相关责任方大多相互推诿,即便最终厘清责任,相关责任主体也缺乏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无法真正为事故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工程职业责任保险以工程职业风险事故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方面能够有效分散相关工程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能够为风险事故提供切实的保险赔偿保障,挽回事故损失,保障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3.市场发展


相较建安一切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传统工程险种,以及如工程保证保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新型工程险种,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进程较为迟缓,且主要围绕着勘察与设计责任保险进行市场推广应用。


但近年来,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持续推进落实各方建设活动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各地方政府也积极探索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化,厘清各方活动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强化建筑市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为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发展创造契机。

⑵ 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哪家公司可以买

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平安、太平洋、国寿等保险公司都可以买。

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执行医师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业务时,由于错误、过失、疏忽行为或失职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且该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咨询费和鉴定费(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和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二)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叛乱、内战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三)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四)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或使用放射医疗手段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五)由于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索赔;
(六)被保险人不具备法定的医师资格或虽具备法定的医师资格但未被合法开业的医疗机构正式聘任而执行医师业务所引起的索赔;
(七)被保险人因非直接的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八)被保险人因承诺医疗效果而引起的索赔;
(九)被保险人由于在治疗中滥用麻醉药品、减肥药而引起的索赔;
(十)被保险人在执行业务时,因酒、其他含酒精的饮料或药剂的影响而引起的索赔;
(十一)因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或从事非法业务而引起的索赔;
(十二)被保险人因发布、传播虚假的医疗广告引起的索赔;
(十三)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行医引起的赔偿。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执行医疗业务时自身遭受的人身伤亡;
(二)任何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而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或控制的任何由书写、打印或其他形式形成的医疗文件,或计算机存储的医疗信息资料的丢失、被篡改、损毁或丢弃引起的索赔;
(四)本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发生的医疗事件引起的任何索赔;
(五)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六)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赔偿费;
(七)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患者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者或患者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医疗事件报告、医疗记录、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保险人认可的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医疗事件证明;
(三)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
(四)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五)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或患者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患者代理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每次事故对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总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释义
本保险条款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医务人员: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开始前的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发生事故,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追溯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患者代理人:本保险合同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事故索赔的人。

⑶ 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1、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所谓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保险的风险更大。
采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险人能够确切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合实际的估计。
同时,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2、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从一些国家经营职业保险业务的惯例来看,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较多些,采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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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考考~~~医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区别

保险公司有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里面有医生,护士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是承保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赔偿。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医师因过错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赔偿。

目前在国内应该还没有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就有。

本人对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有一点了解的,欢迎来函交流!

⑸ 医疗责任险的定义

医疗责任险一般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有哪些?说的专业点,就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说的通俗点,就是指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带着以上问题,我们来看看医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来源:中国人保医疗责任险承保方案)。很多人缺乏对保险的基本认识,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下面的攻略,可以让你少花几万块冤枉钱:《这些保险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以上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⑹ 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包括哪些

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新型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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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牧牛保医师执业责任险与医疗责任险有什么不同

目前,一些医疗机构购买的均是医疗责任险。与医师执业责任险不同的是,医疗责任险埋单和理赔的主体都是医疗机构,并非医师个人。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对医师的个人处罚更多的是以内部追责的形式进行,科室或个人要被罚款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吗

不属于,可以医保查询性质。
医疗保险查询:
1.社会医疗保险都是在自己所属的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
2.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除此之外,因为有时登陆当地社保局,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而有的人也会认为在网上查询的方法不够直接,那么还可以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两种方法查询;
4.而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是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的,在查询之前需要将这些准备好,以免在需要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5.而有些人对社保号不是很清楚,或是不小心遗忘了,那么就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⑼ 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较快的主要险种。但相较于国外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旧显得较为缓慢,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政策发展历程


1995年5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作出台了全国最早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草案,推出了首个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品种。

1999年

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的工作通知》开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城市试点。

2000年8月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所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2003年11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9月

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9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强化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引入风险管控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

2018年1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


险种功能作用


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⑽ 检测机构责任职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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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不一样的。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普遍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医疗事故保险即医疗责任保险属责任险的一个险种。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的支付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收入损失、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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