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A. 求一篇《保险学 学习体会》
《保险学概论》互动学习体会
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1、XXX老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习方法,在与现实的对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学生,激发了学习热情。XXX老师的教学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注重案例教学,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点难点讲的非常细致。
2、通过学习使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xxx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 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 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2、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之中;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B. 运用所学保险知识 谈谈应如何利用保险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急需,请内行人士指点一二,跪求!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观念,在党和国家制定的发展战略中得到了突出和强化,并正在成为全社会的重要共识。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充分认识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有利于拓宽保险发展空间,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提升保险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与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水平要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它的健康稳定发展又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主要是由其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功能实现的:
其一是通过风险集散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发展和改革创新保驾护航。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推动商品的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因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其二是通过对收取保费积聚起来的庞大保险基金进行科学高效的运用,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而保险资金所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规模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健的力量,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高效、稳健运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都对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它本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就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从保险的基本保障职能看,保险通过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条件;减轻伤、残、病、老、死等事件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能够满足人民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和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高层次、更广层面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就现阶段而言,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中的作用,应当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分担政府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伴随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出现的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定位在分阶段推进的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的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较低水平上。因此,要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构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网,就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加以补充。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社会保障尚未覆盖的人口群体,如农村人口及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性的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其一,在日常的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而且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督促、以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积极性等措施,增强整个社会防灾减损的能力,尽可能减少保险赔款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其二,则是构建突发性巨灾危机的防范体系和保障机制。以非典、9.11恐怖袭击、美加大停电等为代表的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缘于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灾害事故将呈日益复杂与巨型多样化趋势,已经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性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虽然政府应承担并负责提供有关公众安全的基本保障供给,但政府限于财力,同时又受制于诸多宏观经济目标的约束,投入总是有限。因而,强化现代保险业在这其中的功能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尤其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在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以及针对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产品丰富的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还必须认识两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对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是商业保险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一枝独秀。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如果二者发展不协调,在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营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与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保险业的经营目标只有顺应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才能在有效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良性互动。
二是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靠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一个关键因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制、制度框架,影响到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文化、制度沿革相适宜,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比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带有外部性),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无法完全凭借市场力量自动形成,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加大对公共领域的投入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政府介入要有明确清晰的“度”的界定。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效率低下的固有缺陷,并且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和个人对社会贡献无直接关联的“均值化”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点,提供不足固然影响社会稳定,但过度提供则一是增加财政负担,二是挫伤就业积极性,三是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定位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影响到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运作空间,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不足是制约保险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用的主要因素。因而,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发展,尽快做大做强,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
(一)树立正确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型发展道路,以及片面追求保费增长速度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贯彻“速度、结构、质量、效益” 统一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切实担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
(二)深化改革,实施进取性战略。在我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调整,解决我国保险业体制与结构矛盾;分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等——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开展兼并收购等形式的国际化资本运营,快速增强实力;将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保险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增强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快创新,为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手段的可行性,在更广范的范围内寻求建立安全基金聚集与危险损失分散化的融资与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方式的差异化与管理方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与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则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兴幼稚产业,我国的保险业必须加快发展,才能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应对入世挑战,才能够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要加快发展,就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的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中埋藏了不少风险隐患,并且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而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密切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并不意味着不让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
为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稳定,当前亟需确立两个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最终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强投保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着眼于畅通市场退出渠道、减轻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投保人审慎选择;又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防止因个别机构经营失败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五)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与责任并不总是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无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经营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制、信用环境尚未理顺,以及市场竞争不规范,在某些社会管理功能强、群众迫切需要的险种,如责任险、健康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经营中,必然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无利可图等难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退出市场等现象,不利于保险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拓展新业务空间。这种现象的存在固然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消极等待社会环境、市场环境好转才经营,而要积极作为,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要加强和有关部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沟通、协调、合作,共同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开拓市场、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控和提供优质服务出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六)争取政策扶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等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利益冲突没有消除;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法制、信用环境不完善等。从国外经验看,商业保险要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离不开政策扶持。政府要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推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C. 商业保险将来会发展到怎样
快速发展中的困惑
1.行业发展方式急需转型。目前,保险业发展模式仍停留在“跑马圈地”的时代,仍处在争抢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低层次竞争阶段。产品和服务创新严重不足,发展后劲不足。
2.行业社会形象亟待改善。理赔难、销售误导、推销扰民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反映强烈,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较好解决,导致消费者对行业不信任。这些问题正在不断地侵蚀保险业发展的诚信基础,严重损害保险行业形象。
3.保险覆盖面需要提高。2011年,我国保险深度为3%,保险密度为1062元/人,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保险密度方面,早在2007年,已达2000美元—3000美元。我国保险业在国家灾害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不能有效满足各种风险管理需要。
4.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法律环境方面,农业保险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未建立,交强险亏损问题日益突出。在政策环境方面,商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缺乏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业务发展存在政策瓶颈。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救助机制缺失。
(二)困惑的成因分析
1.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我们强调外部的压力和自身的问题,不是无视机遇、畏难悲观,更不是否定成绩、妄自菲薄。保险业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同时,要坚定信心,注重从变化的形势中捕捉和把握发展机遇,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
2.保险业改革发展缺乏顶层设计。如今,我国保险业已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从战略全局出发,对行业发展与监管实施顶层设计,把各个方面的改革按照内在逻辑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明确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原则和总体框架,减少发展阻力、形成改革动力。
3.发展路径不清晰。保险公司市场战略定位不清晰,发展路径不清晰,过度注重公司的短期回报。经营过程中,甚至过多考虑投资者的要求,忽视保险业经营的特有规律。没有清晰发展路径的引导,保险业面临环境变化时就迷失方向,只会进行一次次“无主题”式的、被动的“策略调整”,而被各种“商机无限”的产品和业务拖向经营的沼泽地。
实现保险业战略转型的
思路与建议
保险业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认识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探索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思考保险业的发展重点。笔者认为,保险业可在以下方面“挖潜扩面、深耕细作”,并与战略转型有机结合,以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综合竞争力。
(一)通过深度挖掘市场空间实现财险业战略转型
1.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巨灾风险具有风险集中、预期损失波动巨大、发生频率较低、风险标的损失概率高度相关等特点,在理论上不符合可保风险的条件。即使商业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普通百姓也根本承担不起依靠精算模型厘定的费率。破解巨灾保险发展难题,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需要政府介入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探索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财政补贴的巨灾保险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
2.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我国农业保险处在试点初期,相关制度尚不健全,服务能力不够、覆盖面不宽、保障水平不足、功能作用发挥有限的基本事实没有改变。这是我们考虑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出发点。同时,更要洞察“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给农业保险带来的新机遇。保险业要抓住机遇,顺势而为,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3.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面临空前的贸易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增加将引起信用保险需求的增加。对此,保险业应积极研究发展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企业需求的信用保险产品。同时,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拓宽自身的业务规模,扩大责任保险市场,更深入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从而提高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部分特殊风险特征的领域探索建立自保制度,并制定有关政策支持和管理规范,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水平,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繁荣保险以及再保险市场。总之,无论对于巨灾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还是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从根本上来看,都需要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建立财政补贴基金、给予相关税收优惠等措施来克服其自身的发展障碍,改变财政资金保障与商业保险保障的格局,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国家风险保障体系,使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升,商业保险发展发生质的飞跃。
(二)在全面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实现人身险业战略转型
1.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目前“中国式养老”不但面临着过度依赖政府、管理落后、运营成本过高、资金严重缺口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具有不可持续性。必须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尊重保险自身规律,回归对人的生、老、病、死、残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当然,人身保险产品回归保障性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目前我国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始终处于难产状态,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吸引力低,不具有比较优势。二是随着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逐步建立,民众会形成过度依赖社会保障的心理预期。
2.探索建立农村互助养老保险。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必须探索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充机制,例如建立农村互助养老保险机构。互助保险具有费用低、运行简洁的特点,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并取得良好效果。我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也于2011年9月8日在宁波慈溪市挂牌运营。在国家层面可建立一个专门管理农村互助养老保险的机构,同时,针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定特殊的监管、金融和税优政策,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才能建立,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才能实现。
3.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了以基本医疗为主体,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保险业应把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融入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健康保险业务创新,积极发展重特大疾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探索保险公司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延长健康保险产业链。
有效、完善的保险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保险制度就难以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要建立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必须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顶层设计;必须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将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纳入公司整体战略统筹考虑;必须着眼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提高人的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保险业改革推进好,把保险本质恢复好,把保障功能发挥好,以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D. 2019年寿险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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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是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的中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8日正式挂牌。作为中国人寿分支机构的青海省分公司,以学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恪守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企业宗旨,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锐意改革创新,努力开拓市场,在保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公司重组改制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10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以下简称省寿险公司),新的公司将充分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牢牢抓住市场机会,加快发展步伐,为青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一、2003年人寿保险业展形势
(一)各项业务稳步发展
2003年全省寿险业务持续快速发展,同业公司加速扩展竞争更加激烈,分红保险继续热销,银行保险业务高速发展,团体保险业务有较大幅度下滑。截至10月底,全省人寿保险保费收入40637.72万元,其中,中国人寿省分公司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同比增长12.13%,占全省寿险市场份额的70%,继续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平安寿险保费收入12000万元,市场份额为30%,较2002年底升8个百分点,主要是借助银行保险扩张实现了市场份额攀升。200年初,省寿险公司确定了全年保费收入力争实现3.70亿元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结合青海实际,省寿险公司立足占领市场,以应对竞争、增强实力为工作出发点,集中精力求发展,打基础,扩总量,增后劲;各级公司层层分解任务,真抓实干,争取主动,克服“非典”对发展业务的不利影响,组织全体员工落实应对措施,拓宽展业渠道,把损失降到最低;适时推出阶段性企划和“江河源先锋”。“春之行”、“意外险百日竞赛”、“团险大单百日竞赛”等业务竞赛活动,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先后推出国寿鸿茨两全(分红型)保险、永泰年金、鸿泰两全等5个新险种,受到客户的欢迎;改变传统的销售方式,推行和创新寿险产品说明会,实现个人代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邮政的沟通协调,实现兼业代理业务的新突破,截至10月底,兼业代理业务保费收人5500万,同比增长580%;继续大力推进西宁、海东、格尔木及青藏铁路周边地区为主的“三点一线”业务发展战略,通过抓大扶强,发挥大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的骨干幅射作用,有力推动了业务的持续稳步发展。
(二)经营管理得到加强
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增强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信息技术推广运用的工作,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能。进一步扩大业务、财务集中管理的范围,实现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青海实际的核保、核赔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核保、核赔,增强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截至10月底,公司累计赔给付金额3773.l万元,为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严格审核,查处拒赔付案件54件,减少赔、给付64.55万元。实行全面预算制管理和分类分级绩效考核办法,以及费用预算管理办法,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深人开展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员工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
(三)客户服务日趋规范
为提升服务品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省寿险公司在建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在辖属分支机构建立客户服务部,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强化全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在保证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按期理赔、给付,实现人寿保险的全程服务;认真落实客户回访制度,密切与客户的关系;充分运用“95519”客户服务专线电话,规范和加强了投诉。咨询功能,处处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l-10月,接入客户电话9717件,呼出7212件,接入、呼出量分别比2002年增长96.43%和74.M%,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的多种服务需求。
(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根据总公司股份制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2003年上半年,省分公司实现各项业务的实质性分离。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加强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股份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因而,广大员工积极支持改革,确保了队伍稳定,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有利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业务保持持续稳步发展的同时,还存在明显差距和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整体业务增长较慢。虽然200年前10个月业务发展有了一定的增幅,预计全年保费总量将接近计划指标,但与全国系统和同业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根本原因是青海经济总量低,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居民收入较低,制约了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公众保险意识不强,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认识程度不高,宣传、服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二是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县交业务占比偏高,短险业务占比偏低,传统业务发展缓慢,保费主要集中在“鸿瑞”等少数分红险种上,虽然总量有一定的增幅,但发展后劲不足。三是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人口密集型地区的西宁、海东和新工业开发区的海西三个分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94.24%,其余州县公司保费收人只占总保费的5.76%,经济自然环境较差的农牧区发展相对滞后,保费收人增幅明显偏低。
二、2003年寿险市场预测
2003年各寿险公司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加快业务发展,寿险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预测2003年全省寿险总保费将达到5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0%左右,预计中国人寿大致可实现保费37000万元,比去年底同比增长15%,整体市场份额将占70%,比上年下降8个百分点;平安寿险预计可实现保费15000万元,同比增长45%,市场份额为30%,较去年底上升8个百分点。
(一)有利条件
1、人寿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支撑环境良好。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迅速推进,为西部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青海经济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来,发展势头更为强劲。2002年前三季度,全省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城乡居民收入和储蓄存款余额增幅明显。可以预见,在第十个五年计划乃至更长的时期内,青海经济将保持快速增长之势,为人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人寿保险的发展空间较大。据预测,中等发达国家及国内发达地区的保险深度一般为4%左右,保险密度则占人均收入的5-6%。以此为参照,青海200年的保险深度为1.96,保险密度仅为128.76元。表明青海保险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加快市场开发仍有较大空间。
3、人寿保险竞争环境相对宽松。目前青海寿险主体只有中国人寿和平安人寿2家。虽然其他寿险公司将会陆续进入青海市场,但市场主体仍将少于内地省区。虽然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已经对外开放,但由于国家采取逐步开放、分步准入策略,外资公司进入青海还有待时日。同时,外资公司由于受地域条件限制和人文环境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进入青海开辟寿险市场。寿险主体较少虽然不利于市场竞争,但保险空间相对较大。借其他寿险公司还未进人或立足未稳之机的时间差加快现有寿险企业的发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积蓄实力。这对有54年发展历史、在青海寿险市场目前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加快自身发展的大好时机。
(二)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l、经济、人文环境的影响。青海是国土大省、资源大省。又是人口小省、经济穷省,虽然近几年经济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经济总量仍然很小,人均产能和收入大大低于东部地区。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收入的低水平,低收入决定了消费结构的低层次,进而影响了居民新意识、新观念的形成。这些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改观。生产力水平不高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制约人寿保险业发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矛盾。
2、税率、利率差异的影响。一是国家对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取中,虽然把个人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额由以前的15%提高到25%,但对个人代理人实行双重收取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直接影响代理人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代理人延期交单等现象,影响客户和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二是由于保险原定利率随银行利率基本同步,公司在可供客户选择的产品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资性较强的各种分红产品,销售的对象大都集中在经济比较宽裕和稳定的客户群,短时期内难以延伸到广大的农牧民群众之中。三是银行8次降低存款利率,使保险行业存在明显利损差,对公司经营效益有一定的影响。
3、社保制度的影响。自1998年底国务院《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青海省政府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明确了企事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时间和执行标准。虽然社保部门及参加社会基本医疗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型养老年金保险的需求逐渐形成,但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在青海还处于初始阶段,虽然多次接洽,但参保面极小。因此,健康险赔付率过高已是困扰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一大困惑。二是保险费列支渠道不畅,许多企事业单位放弃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或补充养老保险。三是青海还没有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有关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人寿保险拓展业务不利。
4、同业竞争的影响。2003年1-10月,青海国寿保费收入28637.72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70%。平安人寿保费收入12000万元,占寿险市场份额的30%。根据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财产险公司可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使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与2002年底相比,青海国寿市场份额下降了8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国内其他寿险公司处于市场扩张的需要,正在着手进入青海寿险市场。今后,青海人寿保险主体将陆续增加,市场竞争不再象过去那样缓慢,而是日趋激烈,国寿公司原有的优势受到严峻挑战,业务增幅将随之趋缓。
三、对策和建议
根据青海经济发展环境和人寿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对青海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日趋凸现,预计青海国寿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及较高的增长速度,预计2004年保费总量将突破6亿元,其中,中国人寿达到4.2亿元,平安人寿达到1.8亿元。各家寿险公司的竞争重点将是风险型寿险产品。不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强整体竞争能力,注重长险新单,尤其是个险新单期缴业务的增长,以及短险等效益险种的增长,仍是2004年各家公司的共同目标。为实现既定目标,将实施以下几项措施。
(一)增强机遇意识,加快业务发展
当前,青海保险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为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此,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不断更新观念,进一步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增强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创新力度,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员工直销和兼业代理三种展业渠道的作用,尽力拓展寿险市场。一是强化品牌意识,大力发展直销业务。明确直销业务的市场定位,切实把直销业务作为树品牌、创效益、增实力的业务来对待,制定发展策略,创新展业方式,以团体年金和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为重点,集中力量加大对大行业、大企业的公关宣传力度,努力拓展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客户,使团体业务发展取得较大突破。二是加快专业化经营进程,增强个人代理业务发展后劲。在全体销售人员中推广中国人寿从美国寿险行销协会(LIM-RA)引进的“需求导向式销售(NBSS)”课程和总公司与麦肯锡合作研究的以期缴业务为主的“销售业绩改善项目”成果之一的“客户需求分析与产品组合销售”课程,改善和提升销售人员专业技能和期缴业务销售业绩。并根据销售重点制订完善主打产品宣导方案,实施销售培训支援,全面推行“产品说明会”销售模式,增强市场开发能力,确保个人代理业务的主导地位。加大增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率,建立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稳定的代理人队伍,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人力资源。三是大力发展银行、邮政兼业代理业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在巩固西宁等地兼业代理业务发展强劲势头的同时,扶助该业务发展滞后的分支公司发掘业务主渠道,找准业务突破口,尽力缩小地区差距,实现总量突破,使兼业代理业务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继续进行业务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处理规模与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在保持一定发展规模的同时,把大力发展经营效益较好的传统寿险业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规模效益相得益彰,实现经营价值的最大化。一是大力发展个险期缴业务。积极引导广大员工把注意力放到发展期缴业务上来,改进和完善销售模式,大力推广个险产品销售组合,加强代理人的活动量管理,提高拜访量,重视对优质目标客户群的培育和选择,提高件均保费和个人产能,增大期缴业务比重。二是大力发展短期险。要加大意外险的销售力度,拓宽健康险、学平险、航意险、旅游险、驾乘险等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三是大力推广卡折式业务,发掘新的保源,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实行科学管理,确保稳健经营
经营管理要尽快适应体制的转变,实现公司运行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坚持体制创新,改善管理结构和人员素质,实现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的优化组织,建立精干、高效的经营机构和员工队伍。二是强化全员的发展意识、市场意识、质量意识、成本意识、效益意识、法规意识和管理意识,全面实施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级公司。每个部门、每个员工,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主人。三是加强业务、财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经营成本,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稳健经营。四是严格执行《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制度,适时开展寿险市场清理整顿和执法执纪大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五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竞赛企划和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第一责任人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
(四)注重服务创新,提升公司信誉
积极倡导人性化、信息化服务新理念,努力形成社会化、理性化服务新格局。首先,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职工职业道德守则,把服务平台真正办成“文明窗口”,扩大寿险公司的社会影响。其次,积极实施“人才高地”战略,不断吸纳优秀人才走进入寿保险业,建立专业化经营队伍,提升服务品位,积极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提出新的消费理念,把握市场脉搏,引导市场潮流,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第三,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含量和运用能力,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规范快捷的优质服务。第四,全面加强诚信建设,认真做好客户回访和售后服务工作,以人为本,笃诚守信,充分体现保险服务的前伸性、长期性、全程性、政策法规性,以良好的服务品牌和值得信赖的品牌形象赢得市场回报。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调,为寿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人寿保险的作用日显突出,引起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但是受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的影响,公众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的覆盖面还不高,加之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将商业人寿保险列为乱收费。因此,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地方政府支持,为加快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青海经济建设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E. 保监发 (2009)71号文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改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有助于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疾病损失费用和护理保健费用等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有助于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医改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领域,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应抓住这个关键的发展机遇期,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把商业健康保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五)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积极为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
三、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六)争取政府支持。适应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城乡一体化和经办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七)完善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费率形成和调整机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八)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逐步搭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医疗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九)符合经办条件。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积极探索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民众健康意识,改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客户健康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十一)发展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十二)探索投资医疗机构。根据《医改意见》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十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各地医疗服务监督组织。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客户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十五)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十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健康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算、核保、理赔、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健康保障规范发展
(十七)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保险法》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化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和销售过程监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努力解决健康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鼓励保险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实时结算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持续开展内控评价,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提前向保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每年1月和7月20日之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与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定期沟通、责任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