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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发布时间: 2021-09-02 23:35:57

㈠ 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倍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不适用该原则的健康保险是

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倍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不适用该原则的健康保险是定额给付性健康保险。

所谓定额给付性保险,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险人都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起各自的保险责任;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也不论是否有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收入保障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1)健康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扩展阅读:

保障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

(1)给付方式

收入保障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

①税前的正常劳动收入;

②非劳动收入;

③残疾期间的其它收入来源;

④适用的所得税率。

㈡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运用中例外的险种是

晕,这个算什么问题?
你是学生?
保险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所有权。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高于其实际损失,不适用该原则的健康保险险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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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只有4大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其中最大诚信原则和近因原则适用全部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通常不适用于绝大多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险和产险的适用不尽相同

㈣ 为什么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人身保险的补偿
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看,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使用的是“赔偿”,在“人身保险合同”部分采用的是“给付保险金”。当然,财产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在定损的基础上再确定应该给付的保险金额,适用的是事后确定保险金的补偿方法。使用“赔偿”是恰当的。但是,由于人身保险一般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类,它们有各自的特性,并非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都适用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法。许多人身保险,如医疗费用型保险,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费用损失情况只有在治疗结束,即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确定。因此,与财产保险一样,应该属于损失补偿型保险,应适用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外偿方式。《保险法》笼统的使用“给付保险金”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正是这种不准确的表述,导致长期来,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人身险与财产险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前者适用补偿,后者不适用补偿。有些人甚至认为,由于“人身无价”,人身保险根本就不应该适用补偿原则。事实上,正如上面所述,经济补偿性是保险的根本目的和功能,保险金给付方法的不同不应该影响保险的这一属性。人身保险中某些险种适用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法,是由这些险种的特性所决定的。所谓“人身无价”,实则是对人的价值的一种误解,我们知道,尽管从人性的角度说,人身的确是无价的,但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主体的人的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特别是将人身作为标的进行保险的时候,特定人的经济价值何以通过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指标进行量化。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正是通过对被保险人进行生存状况调查评估其价值,从而进一步确定其是否可保、或者可以在什么范围内承保。一般地,保险人绝对不会接纳一个创造财富能力很低的人投保的高额人寿保险。另外,对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之所以会在投保规则中规定同一类险种某一投保单位的最高投保限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避免保险金额超过被保险人的人身价值,从而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此,尽管《保险法》对人身保险的补偿方式作了有别于财产保险的表述,但并不代表《保险法》否认人身险的补偿性质,也不能说明《保险法》一定要求所有的人身险都必须采取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即定额给付的方式。双方当事人是可以根据险种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补偿方式的。具体而言,对于人寿保险或某些需要定额给付的人身险,由于在投保之时就可以预测保险事故发生后导致的损失,因此,事先确定保险金额是可能的,而且对于这些人身保险,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习惯。就应该适用事先确定保险金额的形式。但对于某些事先无法确定保险金额,而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通过损失程度的评估来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如健康保险中的费用补偿型保险或者意外医疗保险等,就应该适用事后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方式。
当然,对于某些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在此过程中被保险人创造财富的能力、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医疗费用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使得投保初期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损失的价值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因此,相对而言,定额给付型人身保险的补偿性显得不如损失补偿性人身保险的补偿性那么明确和具体。而且,在经营环境不好,同业协作程度差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因重复保险和重复赔付而使最终的赔付金额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但总体上讲,这只是保险经营环境和经营技术上的问题,是能够通过经营环境的改善和经营技术的提高而逐渐加以克服的,与人身保险的补偿性质本身没有关系。

㈤ 什么是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㈥ 在哪些类别的保险中会用到损失补偿原则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适用的。
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㈦ 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适用该原则的健康保险险别是

医疗保险。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适用于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即向保险公司申请对因疾病治疗、住院、手术等的实际花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和报销,其报销总额不超过实际花费。

㈧ 医疗保险赔偿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吗

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该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确定: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就适用,属于定额给付型的就不适用。正因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本案判决中简单地按照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行分类,进而将损失补偿原则机械地理解为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而将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连同人寿保险一并排除在外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理论支撑

㈨ 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不能一概而论,费用型健康保险,定额给付型健康险

一般而言,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风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按给付方式划分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一、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二、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三、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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