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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格公估师考试

发布时间: 2021-09-02 03:33:35

❶ 保险公估人考试的参加条件是什么

保险公估人考试的参加条件:
一、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3、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但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已参加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者,已通过一门者,成绩有效,并可在单科成绩有效期内继续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已通过两门者,可以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两门都没有通过者,2003年不能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二、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两张1寸照片;
(4)报名表(报名时到考试中心领取,可使用复印件填写)。

❷ 公估师怎么考,都考些啥

各地考试的报名方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公估考试主要考试内容,从2007年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只考一科,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分值占比6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分值占比40%,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06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2)保险资格公估师考试扩展阅读:

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要求:

仅限于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❸ 保险公估人考试报名资格

你可以参加保险公估人考试,我本科毕业第一年就考了,放心去吧。
补充: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❹ 保险公估师考试

根据有关规定,报考保险经纪人、公估人资格考试,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报考保险经纪人,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保险公估人,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时应向考点提交如下材料:(1)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三张1寸同底近期免冠照片;(4)报考的相关费用。 《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公估知识》 ——广州钰弘博公司

❺ 谁能知道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在哪里考试!!!跪求!!!

去当地保监局报名即可。

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取得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5)保险资格公估师考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考试科目:

2015年8月18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

《通知》一方面放开前端:

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

保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保监会另一方面严格管控后端,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同时,要求保监局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

另外,保监会还表示,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 120分钟。

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❻ 保险公估师要考的内容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实务”两科。参考用书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06年版)。
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10月9日至10月23日。

12月16日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原理与实务”考试;

12月17日下午2:00至4:30举行“保险公估实务”考试。

❼ 如何报考公估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报名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要求:

仅限于保险经纪或者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考试单科考试成绩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

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7)保险资格公估师考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

❽ 保险公估师报考条件

据保监【2001】第3号文件规定: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也就是说:大专不可以,中专也不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❾ 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证考试哪些内容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保险原理与实务(60%)
一、保险原理
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概述
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了解保险与相似制度联系与区别
2.保险的分类
了解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
3.保险的功能
掌握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掌握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
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了解战争条款和保险单转让条款。
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
(三) 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掌握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时效;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2.最大诚信原则
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3.近因原则
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了解近因原则的典型应用案例。
4.损失补偿原则
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
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
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
掌握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五)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
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
掌握投保服务和投保选择。
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
了解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续保。
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和保险防灾的方法。
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
掌握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
(六)保险市场
1.保险市场概述
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保险市场的特征;掌握保险市场的模式和保险市场的机制。
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
掌握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和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险商品需求弹性。
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
掌握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以及保险市场中介。
4.再保险市场
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含义、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概况。
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
了解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
(七)保险监督管理
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掌握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和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
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
了解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
掌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转贴

二、保险实务
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财产保险实务
1.财产保险概述
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和财产保险的种类。
2.企业财产保险
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3.家庭财产保险
掌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
4.机器损坏保险
掌握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和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
5.利润损失保险
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 运输工具保险实务
1.机动车辆保险
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
2.船舶保险
掌握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3.飞机保险
掌握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和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
(三)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掌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了解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了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掌握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四) 责任保险实务
1.责任保险概述
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责任保险的种类。
2.产品责任保险
掌握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
3.雇主责任保险
掌握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
4.公众责任保险
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
5.职业责任保险
掌握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
(五) 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
1.信用保险
掌握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
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了解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
(六) 工程保险实务
1.工程保险概述
掌握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保险的类型。
2.建筑工程保险
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3.安装工程保险
掌握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了解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以及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
1.航天保险
掌握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了解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2.核电站保险
掌握核电站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核电站保险的种类;了解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
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掌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
(八) 人寿保险实务
1.人寿保险概述
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和人寿保险的分类。
2.普通人寿保险
掌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
了解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
4.团体人寿保险
掌握团体保险概念、特征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
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
了解人寿保险核保和人寿保险核赔。 转

(九) 意外伤害保险实务
1.意外伤害的界定
掌握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
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十) 健康保险实务
1.健康保险概述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和健康保险的特征。
2.健康保险的种类
了解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
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掌握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
(十一)再保险实务
1.再保险概述
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和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掌握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和合同分保。
4.再保险合同
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再保险业务管理
了解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

第二部分 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
一、保险公估相关知识
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保险公估人概述
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保险公估人的现状。
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
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
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
掌握保险公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
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
掌握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
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掌握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和健康保险公估。
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
掌握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和结案等业务环节。
5.保险公估报告
掌握保险公估报告的含义、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了解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项目;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确认书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险公估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原理。
(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
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
了解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掌握职业道德概念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
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
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了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法总则
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
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
4.保险经营规则
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
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
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合同法总则
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
2.合同法分则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
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
2.车辆和驾驶人
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
3.道路通行条件
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
4.道路通行规定
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5.其他规定
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基本原则
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
2.公民(自然人)
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法人
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权利
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民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7.其他规定
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海商法总则
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
2.船舶
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
3.船员
了解船员和船长。
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
6.船舶租用合同
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7.海上拖航合同
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
8.船舶碰撞
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
9.海难救助
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
10.共同海损
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
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
12.海上保险合同
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
13.其他规定
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❿ 保险公估师 考试

从2007年起,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只考一科,命题范围包括“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分值占比60%,参考用书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2006年版)。“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分值占比40%,参考用书是《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06年版)。详细命题范围请见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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