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和投资收益区别
❶ 委托理财的基本概念
委托理财是指个人或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投资行为对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运作,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愿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确保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委托券商是综合类券商,并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
对于公司与公司之间委托理财中普遍出现的保底条款,我们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❷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委托理财的优缺点:
1)低门槛。目前券商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单个客户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接受资金不低于10万元。而《征求意见稿》中并无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业务的准入门槛。理论上只要券商愿意与客户约定,客户可以几乎零门槛享受账户管理业务。
2)一对一定制服务。与其他集合类或公募资产管理计划相比,此次账户管理的亮点在于“定制化”。通过《账户管理服务协议》,券商与客户可对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等方面进行约定,针对客户需求打造量身定制的投顾类产品。
3)券商可代理账户投资交易,客户体验更优。意见稿明确表示符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持牌机构可以代理客户执行账户投资或交易管理。这意味证券公司终于可以在特定账户突破不能动用客户资金和客户证券规定,主动替客户理财投资。只有约定明确,客户不需要实行投顾给予投资建议→客户筛选→下达交易指令→投顾下单的繁琐流程,投顾直接就投资结果向客户负责。
❸ 如何区别委托理财合同与借贷
1、委托合同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❹ 如何判断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
区别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注意以下几点:
一、集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以吸收存款为例,在我国能够合法吸收存款的机构只能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如果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否承诺高额的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较高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而这一回报往往数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一般而言,募集对象在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资,应特别注意判断其合法性。
❺ 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 怎样区分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风险的来源
❻ 浅谈如何区分委托理财与受贿犯罪
以理财之名行贿赂之实,不是什么新鲜的做法。早在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所获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资所得还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两者进行区分:
委托理财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任何投资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赚多赚少,都由市场来决定。收益归受托人所有,损失也应由受托人承担。在打着理财“幌子”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一方为了确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确投资的回报率,双方之间既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也没有明确的经营计划,作为委托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坐等财源广进,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本案中,梁爱军两次让何劲光打下借条,约定两年后的固定还款金额为300万元,即表明其投资非市场行为。
委托理财所获取的收益不应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投资收益与市场风险呈正相关。当双方明确为借贷关系,且约定有“保底条款”的情况下,短期内投资收益不应当高到离谱。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2010年人民银银行贷款月息6厘多为参照,最高不应该超出月息2.5分。按照梁爱军的如意算盘,月息达到4分之多,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数额以实际“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委托理财不应损害公共、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应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以损害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为代价。判断一种行为是理财还是受贿,关键要看高额收益的对价是什么,是不是建立在公权力的基础上。否则所谓的投资收益不是对资金的回报,而是对权力的回报。何劲光看重的不是东拼西凑的100万元,而是梁爱军手中的权力。正如他所说:“我不向梁爱军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资金。因为梁爱军是正科级领导干部,我想用这种方式与梁爱军拉近关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帮忙时,梁爱军不能够拒绝。”
对那些“尽量避免赤裸裸权钱交易”的人而言,委托理财的确是个不错的借口,既隐蔽又不至于斯文扫地,成为不少党员干部的“生财之道”。党员干部的个人理财行为亟待规范。就在梁爱军案发后不久,建湖县委办、政府办于2015年1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暂行规定》,重申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变相受贿的各项禁令,对于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现实意义。
❼ 客户资产管理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自觉抵制违规业务 保护自身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的投资意愿,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交付的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客户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这种普遍称为委托理财的业务,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一种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近年来,证券公司积极开拓业务渠道,大力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成为完善证券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由于初期缺乏业务规则和一些证券公司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和运行规则缺乏深入了解,甚至被歪曲,致使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出现了诸多偏差,不规范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时有发生,进而引发行政责任以及不必要的民事纠纷和经营风险,甚至给证券公司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运行困难,并进一步加剧投资者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当市场行情低迷时,这类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危害更为突出。下面我们摘编一个案例,期望引起投资者警惕。
2002年4月,某证券公司L营业部根据公司授意,违反国家规定,以7%至10%的高额合同回报及1.5%至3%的中介费为诱饵,在当地开展违规委托理财业务。2002年5月,营业部经理王某结识了社会人员袁某,袁某称给2%的中介费可以联系当地某公益性资金中心业务,王某将中介费按3%向公司汇报得到同意。经袁某从中撮合,该营业部与某公益性资金中心于2002年8月达成了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合同金额为4000万元,合同回报率为7%,期限一年。某公益性资金中心开户将4000万元转入后,营业部另外以肖某(假名)在营业部开户,证券公司总部打入肖某账户120万元,56万元由袁某提走作为中介费,24万元由王某取走支付给某公益性资金中心领导及经办人员,40万元由王某购入股票再转托管到其他证券公司变现取出自用。委托资金被证券公司购入国债用于回购,回购资金除用以支付合同约定的回报外,绝大部分被转移。2003年9月,该笔资金到期后又以同样方式继续进行操作,后因该证券公司违规被关闭,无力偿还相关资金,相关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国际上看,在资本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其对证券公司收入、利润的贡献率达到3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属性的认识尚未统一,由于委托理财业务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异,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相关理论研究涉及不多,且业务是否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在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保底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一些客户参与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引发纠纷,造成资产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证券市场声誉。对因不规范导致的纠纷进行处理,应着力于慎重解决由于证券公司不规范运作而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因制度执行偏差而导致的扭曲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平衡,引导其规范运作,积极稳妥地、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维护金融安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通过案例可以看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健康发展有赖于相关法规制度、业务规则的完善,有赖于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管理、规范开展业务,有赖于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参与合规业务,自觉抵制违规业务。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印发一系列规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发展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全行业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做好示范;向各证券公司重申,必须合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立即停止未经批准同意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暂停开展新的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随着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监控措施力度不断加强,违规委托理财总额大幅下降,违规委托理财行为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委托理财等基础性业务制度改革正稳步推进。
❽ 民间借贷和委托理财怎样区分
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区别: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风险的来源。
❾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该比照委托理财吗
民间借贷“资金黑洞”危机显现,上市公司恐怕也难幸免于难。沪深交易所日前就“委托理财”和“委托贷款”事宜向上市公司发放问卷调查表,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今年以来所进行的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情况。
数家上市公司证券部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两市交易所并没有就上述两项目专门发出过调查通知。“因为在例行的半年报中,上市公司都需要对这两个项目进行披露。”一位资深董秘称,这次的情况调查具有“摸底”的意味。
银行理财产品
成为摸底重点
2011年的秋天,对于国内企业老板来说,身边刮起的“银根秋风”比三九严寒更具杀伤力。面对银行借贷无门,手握着从资本市场上融来的大量现金,上市公司成了“民间借贷”的重要水源之一。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热衷于将闲置资金大量投入理财和贷款行为。针对这种愈演愈烈之势,来自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士均证实,两市交易所在上周向上市公司发出了两份关于“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的在线调查问卷,分别是《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问卷调查表》和《委托贷款问卷调查表的通知》。
其中,关于委托理财的问卷情况说明,要求上市公司填报从今年1月1日到8月底之间进行的所有委托理财事项。并注明,填报委托理财事项应包括所有的银行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资金用途”分为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其他投资品种。这比在半年度业绩报告和年报中需披露的委托理财情况更为详实。另外,委托理财“报酬确定方式”分为“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和“其他”类别。一券商业资深人士认为,“从这种分类可见,监管层关注的是上市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是否安全。”
而在“委托贷款”调查表中,交易所要求需“逐笔填列”。在填写“期末委托贷款余额”项时,该数据的计算公式需列明“期初委托贷款余额+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金额-期间收回(偿还)的委托贷款金额”。
同时需要在线填报的还包括上市公司是否接受过交易所的处罚。
其实在今年8月底,深交所已经向上市公司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要求上市公司参与各类风险投资时,严格做好风险控制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该备忘录,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基本涵盖了目前上市公司理财的各种途径。
调查或针对
“曲线信贷”
一分析人士表示,区别于上市公司直接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就是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进行资本市场的投资。虽然同样属于财务性投资,但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情况来看,由于“委托理财”有第三方机构参与,“因此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会投资于具有大额担保的信托产品。”他说道,这就相当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有担保的放贷。
上述董秘说,其实这两类信息在半年报中是必须披露的,“这次再进行一次情况汇总,个人认为一是为防范已出现的小企业倒闭潮、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向上市公司传递的可能性;还有就是受相关监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行业摸底,同时健全上市公司的征信档案数据库。”
相比半年报披露要求,这次调查问卷要求上市公司在“委托贷款资金投向”中列明资金投入的行业类型,比如“房地产业”。同时还要写明委托贷款逾期和展期的情况。
“而目前来看,银监会已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向房地产投放的贷款不得展期。那么不排除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向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获得展期贷款。”一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部人士说道。
值得关注的是,在2001年至2004年,由于大量证券公司以及投资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使得一大批做委托理财受托人的上市公司血本无归。现在虽然有了第三方存托管业务,但是新的危机隐患也从证券公司受托机构,转向了其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的受托机构。
比如不少上市公司大金额的委托理财都投资于“单一信托”。因为区别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在单一资金信托中,委托人一般占据主导地位,一些项目甚至指定投资对象,当然也有完全委托信托公司操作的。
如陕鼓动力(8.98,0.00,0.00%)在8月23日公告以自有资金13亿元购买四款单一信托理财计划。海螺水泥(19.74,0.00,0.00%)也与国元信托设立25亿元信托理财计划,以及与四川信托设立7.5亿元信托理财计划,从“公司为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来分析,均是采用单一资金信托模式,均不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
但根据现有规定,除非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投资者无法知悉具体投资项目,投资资金基本处于体外循环状态。而一旦发生重大损失,最后来买单的一定还是股东。
查阅上市公司半年报就可以看到,TCL集团(3.84,-0.08,-2.04%)上半年就有4.3亿元的资金,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专业信托机构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但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投资的具体项目。
委托贷款年利率
已高达24.5%
而拿闲置资金进行“委托贷款”、坐收高收益的上市公司更是不在少数。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至少有70家公司发布了近130份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公告,总金额近170亿元,其中35家上市公司提出的贷款利率高居不下,总金额近100亿元。
其中,时代出版(17.12,-0.34,-1.95%)8月30日发布的公告显示,该上市公司在今年8月23日与交通银行(6.34,0.02,0.32%)安徽省分行签署委托贷款总协议,将自有资金6000万元委托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贷款,委托贷款期1年,委托贷款年利率高达24.5%,按季付息;本次委托贷款以土地为抵押物,股权为质押物。
今年8月,香溢融通(10.88,-0.27,-2.42%)子公司通过宁波银行(15.09,-0.26,-1.69%)贷给浙江长兴众望物贸公司和长兴县振宇物贸公司的贷款利率均为18%,而今年上半年,其给杭州地产公司东方巨龙和南通麦之香的委托贷款年利率更是高达21.6%,为当时银行贷款利率6.31%的3.42倍。反观两年前,香溢融通委托贷款给杭州现代联合投资公司时,年利率还仅仅为12%。
除此以外,香溢融通、武汉健民(26.59,-0.37,-1.37%)等公司贷款年利率也超过20%。尽管上市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有着合法、公开的平台,但香溢融通、粤水电(7.74,-0.03,-0.39%)、莱茵置业(5.97,0.00,0.00%)等公司相继出现贷款合同到期,而还款出现问题,导致合同延期6个月至1年不等,让人不得不对上市公司放贷产生担忧。
2010年4月30日,ST波导通过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提供委托贷款9000万元,月利率千分之13,期限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4日,结果时至5月20日逾期未还。2011年5月23日,香溢融通委托宁波银行分别贷款给宏业建设集团、台州宏业混凝土、临海市宏业混凝土5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3笔委托贷款,均未能如期收回,结果均展期6个月。还有很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巨额其他应收款均是由于委托贷款所致。
而对于生产企业而言,面对还未见曙光的宏观环境,很难支撑起20%的高借贷成本。一旦生产企业支撑不住,那些报表上的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存货都难以变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贷款的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也就是说,贷款企业逾期不还款的风险由委托公司自身承担,银行没有义务返还贷款。
但是,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表示,上市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要分两面看。虽然发生了借贷关系,必然有违约风险存在。“但是在宏观经济不好的环境下,非要拿现金去投入主业,在宏观需求低迷的时候再扩张产能,这也是很畸形的做法。”他提出,如果能够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比如抵押品的评估性资产占贷款比例较高)进行贷款,是上市公司在经济低迷时期,不失时机地做出的正确选择。“当市场环境明朗后,用利息收入再进行行业的兼并收购,也不失为真正的好企业。”
❿ 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有什么区别
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升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通常情况下,人们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非法集资:指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