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竞合和重复保险的区别
Ⅰ 保险竞合的保险竞合的种类
保险竞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竞合包括了保险金给付对象为同一人的情形,也包括保险金给付对象不是同一人的保险竞合。有学者认为广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不同险种之间的保险竞合。狭义的保险竞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均为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竞合。不论保险竞合发生在同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还是非同一种类的保险条款之间,如果最终保险金的给付在不同保险人之间,则往往可以通过保险的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来解决。
Ⅱ 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关于法条竞合问题,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实际操作有一原则:择一重处
Ⅲ 保险竞合的什么是保险竞合
保险竞合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投保人以自身为被保险人投保二个以上种类不同的保险;或不同的投保人投保不同种类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导致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事故所至同一保险标的物的损失都应对同一人负赔偿责任。
Ⅳ 在人保买了人身意外险,财保买了车辆座位险,自己出了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怎么计算
题述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数个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对象为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竞合。
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关于保险竞合责任分配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在保险条款中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
1.溢额保险条款。即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人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
2.不负责任条款。即当发生损失时,如有其他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比例分摊条款。根据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
比例分摊条款在我国保险公司条款中比较多见,你可以对照以下,你两份条款的具体规定。但正是比例分摊的赔偿方式,给被保险人索赔带来不便。因为被保险人必须向多家保险公司分别索赔。在我国保险理赔实务中,发生保险竞合时,一般都是依照惯例或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无从遵循法律规定。
建议你根据条款规定,选择索赔对象。实际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
有些被保险人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而目前保险公司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被保险人一般选择任一保险公司索赔,甚至有被保险人利用信息沟通不畅获得双份赔偿。
Ⅳ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可否兼得
伤残赔偿可以兼得,医疗费用则不一定。
一般事故赔偿后,医疗费用部分由工伤赔偿不足,总额最多是费用的100%
Ⅵ 保险竞合的保险竞合常见的情形与处理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通过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来体现的。在保险条款中确立保险责任分配时,通常采用三种条款来表述:
A:溢额保险条款
某一损失发生,如还有其他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仅就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赔偿额之后的余额(即超额部分)负责赔偿。
B:不负责任条款
某一损失发生,如还有其他保险人的,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C:比例分摊条款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条款,其竞合的情况存在多种组合的可能:
各保险人关于责任分配条款相同的情况
即保险人选择的责任分配条款都是一样的,如都是A或B或C。如都是C,比较好办,按比例分摊即可。如都是B,则各保险人都不负责,显然不当。如都是A,则保险人均主张在全部损失扣除其他保险人应负担之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才负责,则实际会导致各保险人均不负责的情况。国外在处理此种情况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比例分摊原则、最大损失原则及保险费比例原则,以比例原则居多,美国近期的判例有以最大损失原则为主的趋势。
各保险人关于责任分配条款不相同的情况
这种情形,以责任保险中出现得最多。需要分别讨论:
1) 不负责任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
出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认为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主张以有“不负责任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2) 比例分摊条款与溢额保险条款的竞合
出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认为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主张以有“比例分摊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溢额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3) 比例分摊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的竞合
出现此种情形,少数人认为应依保险人之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多数主张以有“比例分摊条款”的保险人为第一责任人。若有“溢额”,则由有不负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人负责。
之所以有如此的分配,都是探求保险人在订立责任分配条款时的真实本意,兼顾公平的原则。
Ⅶ 一个人一个行为同时成为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和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构成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节选自网络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总体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条之间不存在相互包容和交叉的关系。
你这两个罪名应该是相互包含或者交叉的情形
Ⅷ 保险竞合的保险竞合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 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首先,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同一投保人,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可以是不同的投保人;其次,保险竞合的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是不同的保险利益;再次,重复保险的处理在我国保险法有明文的规定,保险竞合的处理法律无规定;最后,重复保险在国外的保险立法中多指狭义的重复保险,注3目的是防止投保人的不当得利,保险竞合产生的原因是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身份的重叠。
2. 保险竞合与法律责任竞合
民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的产生,这些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注4保险竞合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律责任的竞合。只不过由于保险补偿理论的存在,保险竞合研究的重点在于一方面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保险人之间寻求合理的赔偿责任的分配。法律责任的竞合研究的核心在于对受害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救济。
3. 保险竞合与保险条款的冲突
保险竞合与保险责任分配条款的冲突是紧密相联的。保险竞合的重点是研究在保险责任分配条款相冲突时如何在不同的保险人之间寻求合理的赔偿责任的分配。
Ⅸ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
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否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不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伤者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杨文伟人身损害赔偿案“裁判摘要”)
本案中,对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可以双重赔偿已经说明,现在关键是上述案例中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如何理解!本律师认为上述案例中的肇事司机应该认定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法条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是相对于受害人的工作和伤害场合、实施伤害对象而言!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在外出工作遇到意外伤害时享有的利益,并没有如果是本单位职工在外对本单位职工伤害免责的意思。
基于上述理由,本律师认为:你朋友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得两份。在获得工伤待遇一案中已无需赘述,至于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肇事司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其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你的朋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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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工伤保险和雇主竞合误工费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和雇主净和误工费赔偿的话,应该是由雇主占大多数工伤保险占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