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转让与变更有什么区别
㈠ 保险中的保单转让是什么意思
保单转让
,是指
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将
保险合同
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只要不侵犯
受益人
的权利,人寿保单可以转让。(
喵喵
保)
㈡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吗
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法定须予变更的情况有:
(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条)。
(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请求,主要是因变更保险金额而变更保费。
(1)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投保人亦可在保险价值并无增加的情况下,在保险价值限度内提出增加保险金额的请求。
(2)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一些保单规定保险人并不受理保险金额减少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㈢ 怎么理解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㈣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通常很少变更。
一、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㈤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1)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表现为: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等。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经过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如果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如果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上述程序便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完成,变更后的保险合同是确立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2)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亦称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所引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当然地导致合同的转让,因为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与合同的转让是两种法律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所有权的转移是物权行为,而合同的转让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意志,而保险合同的转让则要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合同受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保险合同不能随着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然发生转让。
㈥ 合同的转让与合同的变更有何区别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
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容变更,即合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即当事人的变更(即合同转让)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㈦ 【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是继续合同,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产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变更保险合同。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这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亦属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范畴。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记名式。指示保险单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式随保险标的转移。 保险合同一经转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随之消灭,保险标的的受让人与保险人随即建立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应依合同规定享有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并承担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可以变更,我国保险立法尚无规定。一般认为,人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故不存在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转移而转移的情况。但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可视为自己的一项财产而转让给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释,人寿保险单除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外,得任意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意义就在于此。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受益人,事后,被保险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变更受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请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在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包括被保险人地址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等等。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定情势变化,投保人可以请求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但须经保险人的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生效。依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须经当事人的协议变更,且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另外,因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往往保险费或其他条件亦随之变更。我国《海商法》第236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三、失效与复效 合同的变更一般指合同的主体、内容的变更。而在各国的保险立法中,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未按期缴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在一定期间内,投保人尚可依一定的手续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保险合同失效后又复效,我国学者称之为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为分次给付,依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于投保人给付第一次保险费后生效。在以后的保险费给付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给付,一般要经保险人催告,或规定宽限期限,投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保险费。如果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给付,保险合同自到期日起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行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5条规定:"投保人如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没有催告或宽限期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失效并非合同效力的绝对消灭,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申请复效。从这点上看,称保险合同失效为效力停止似更为恰当。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复效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应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两年内提出;其二,原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其三,保险人同意;其四,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依保险惯例,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后,有权对上述前两项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保险人不能拒绝。 自投保人向保险人付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之日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㈧ 保险中批单与变更有什么区别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对原机动车辆保单所做的修改,而并不是简单的对原保单的补充。一般涉及到车辆牌照、发动机号、大驾号、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的批改。
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根据法律规定,新车需要买哪些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拓展资料:保单变更方式
1、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
3、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也就是车辆的商业险批单。是由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息、车辆信息、险别信息等。是单独的一张保单,或者可以理解为对原保单的补充合同,和原保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可以使用车牌号,被保险人和批单号码进行批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