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蕙健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① 泰康e生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在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12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
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
伤害”(见5.12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本合同若曾复效,则自最后复效之日
起1年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些都是专业用语,没有代理人的话你要理解好长时间的,建议打95522服务热线进行代理人上门服务部。
这个险种的好处在于有事保障,没事存钱。
② 泰康保险公司有一款惠健康重大疾病保险2020年5月7日停售了吗
这款重大疾病保险并没有停售,即使停售了,保险公司也会出类似的产品进行替代
③ 泰康重疾无忧保险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
产品介绍
本保障计划由《健康人生两全保险》和《附加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组合而成,两者捆绑销售,并可附件多种附加险种,它集重疾、养老、身故保障于一身,涵盖32种重大疾病保障,最高可保至80周岁,具有投入少、保障全、到期还的特色。本计划提供“保至70周岁”和“保至80周岁”两种保险期间供客户任意选择,0~65周岁人群均可投保,同时还特设定额保费,可按份购买。
四大特色凸显保障
保障全面重疾无忧(提供多达32种重大疾病保障)
满期返还兼顾养老(一生健康,到70或80周岁可返还本金)
保费合理物超所值(保费低廉,性价比高)
健康人生呵护一生
多重选择灵活便捷
投保年龄:0岁(出生满30天且出院)至55周岁/65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至80周岁
缴费期间:趸缴、5、10、15、20年
缴费方式:年缴
生老病死保障全面
生存保险金
在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70周岁或者8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返还已缴保费。
身故或重疾保险金
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或重疾,返还已缴保费,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重疾,或一年后非意外身故或重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额外附加让家无忧
该保障计划还可额外附加以下险种,满足家庭多样化保障需求。
《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
案例说明:
辛女士,30周岁,年收入6万元。辛女士非常关注身体健康状况,考虑到当前高额的医疗费用显示,打算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风险转移。考虑到辛女士的投保需求和经济实力,我们建议她采用如下保险方案:
购买《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10份(每份500元),缴费期间选择20年。
辛女士的保额及所交保费情况如下:
辛女士享受的利益:
险种名称
保额
保费
泰康健康人生
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258790元
5000元/年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2006)定期寿险258790元
0元
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非因意外导致身故,可获258790元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初患32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可获258790元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体全残,可提前给付身故保险金258790元,保险合同终止;
生存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70周岁生存对应日,将获得祝寿保险金100000元,保险合同终止;
《健康人生重大疾病定期保障计划》常见问题
问:泰康人寿《健康人生保障计划》适合哪些人群购买?
答:《健康人生保障计划》适合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含)的人群购买。该计划为以上人群提供了可达80周岁的32种重大疾病保障。
问:城镇居民社保医疗覆盖面越来越广,农村也正在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拥有基本保障的广大群众,还需要购买此款产品吗?
答:有位保险专家说得好,“保险不会改变你的生活,但是可以让你的生活不改变。”对于低收入者来说,社保医疗是基础,商业保险是补充;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商业保险是基础,社保医疗只是补充。换句话说,在职时收入越高的人,退休后对“高品质的晚年生活”的需求就会越强烈。因此,越是高收入人群越应该及早规划自己未来的新生活。
问:《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如何体现“有病防病,无病养老”的功能?
答:《健康人生保障计划》提供32种重大疾病定期保障。保障期间,若客户罹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健康生存至70或80周岁,可以领回所交保费作为养老金。
问:《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如何既能获得急用现金又能继续拥有保障?
答:《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具有保单贷款功能。只要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客户急需用钱时,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保单贷款,及时获得急用现金。但每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70%。贷款期间,保单保障部分依然有效。
问:《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对哪类人群可以实现理财需求?
答:对于现代社会的年轻“月光族”或者没有更好的理财渠道的人来说,《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可以是一个不错的强制储蓄理财手段,在留存一定收入的同时还解决了一旦患重大疾病的后顾之忧。
问:请问年龄在50岁以上的人投保《健康人生保障计划》保是否需要体检?
答:对于投保该计划的年龄在50~65岁且没有既往病史人,如果投保的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元即可免检。这也是本款产品的优势之一,放宽投保条件,更易于承保,可以让更多的中老年人拥有健康人生。
问:请问少儿群体投保《健康人生保障计划》有何优势?
答:3~17岁少儿投保《健康人生保障计划》免体检的最高保险金额可达到20万元,保障额度业内领先。这也满足了解决了部分高收入家庭对孩子重疾保障的需求,且投保更简单。
该产品将于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请与当地分公司或业务人员联系
④ 求泰康人寿健康人生的详细条款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泰康人寿健康人生的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
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含
18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 110%;
(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