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第13版
1.意义用大众化的语言解释就是,健康险除了重疾险之外,其他都是解决小事的,比如生病住院等,直接帮助的是被保险人自己,而寿险是来解决人生大事的,死后才能得到保险金,照顾的是家人,是受益人。
2.保险标的这个很容易解释,寿险保的是人的寿命,在保单有效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条件的生存或死亡情况,就属于保险公司保障中,而健康险保障的是人的身体,若被保险人身体因疾病或者意外发生不幸,用于治疗的费用就能得到补偿。
3.用途正如上面所说,寿险保障的是因为生命逝去而提供的经济支援,健康险更偏向于医疗费用的补偿。
4.受益人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寿险保的是未来,是不幸发生后被保险人家人日后的生活,所以寿险的受益人不一定非得是本人,但是健康险的受益人必须是本人,因为健康险补偿的是现在,是当身体发生问题时报销治疗费用等。
5.保障期限这个很简单,寿险绝大多数是长期保险,而健康险因为险种不同有长短期之分。
6.核保上健康险的核保比寿险复杂很多,毕竟健康险的赔付条件多过寿险,且处理起来更加复杂,因为要考虑到被保险人身体所面临的风险,且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条款,免赔额,免责条款也各不相同,所以工作上更加不容易。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处理健康险也得不到很多明确参考信息,只能靠自己的积累和经验,并且保额的计算和理赔也是需要很多人的付出的。而相比之下,寿险就简单些。
7.理赔上理赔是很多保民关注的重点,就寿险和重疾险而言,寿险的理赔一般发生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后,而健康险在约定范围类患病,伤残,或治疗费用等,都是健康险的理赔范围,并且,健康险的发生频率远远大于寿险,毕竟人只会死一次,但病的次数却是多次。
㈡ 人寿与健康保险费率和价值的计算
确定:
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将账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就是说,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有两种:一是以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为保险金额,二是以最近账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3)已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即可以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计算公式: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纽约人寿和健康保险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海尔集团旗下的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美国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现为人民币3亿元,总部设在上海,目前拥有员工280余人,代理人超过一千人,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自成立以来,海尔纽约人寿的业绩不断稳步上升,2004年业绩达到1.16亿,比开业第一年8300万增长了38%;2005年截止到8月份,业绩总计为1.28亿,相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2.6%。
2004年是公司产品结构不断完善、产品内容不断丰富的一年。年初,海尔纽约人寿开发了附加高中/大学教育年金保险。7月,又推出了一款亲亲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这些产品加上此前已有的财智宝贝终身寿险,初步形成了公司少儿类产品多类型、全方位的格局。2004年6月,海尔纽约人寿同时推出了两款重大疾病产品,健康卫士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和附加定期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健康卫士是海尔纽约人寿首个健康类主险;附加定期重疾保险则凭借其多样化的保障期间以及交费方式,有力配合了寿险主合同的销售。2004年下半年,固定回报的储蓄类产品在上海市场上一度热销。我们也把握时机适时推出了一款非分红型储蓄产品——智财保理财计划,为上海市民新添了一个理财工具。截至2004年底,包括以上六款新产品在内,海尔纽约在售的产品数目已经达到25个,产品体系基本形成。
在客户服务方面,海尔纽约人寿秉承了股东海尔集团“真诚到永远”的服务理念和创新精神。不仅在服务的质量上严于要求,在服务措施上更是要求不断推陈出新。2004年2月,推出了“海纽短信通”服务,实现了“短信实时动态查询保单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功能;9月,正式成立“海尔纽约人寿VIP客户俱乐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在专业技术上,海尔纽约人寿兼具了纽约人寿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科学化和高质量的保险设计。此外,海尔纽约人寿在2004年开发了两套新的作业系统:保单影像管理系统和新业务自动核保系统。虽然这两套系统在保险业已有多年的成熟应用,但我们在实现这些系统时,仍然致力于不断创新,在设计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力求方便用户,同时努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在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各方面都不断进步的同时,海尔纽约人寿在2004年迈出了向全国拓展的第一步,成功地在中国西部重镇成都设立了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业第一个月就获得保费收入接近345万元人民币,实现了开门红。今年第一季度的代理人新单保费收入就突破了1000万元,在当地10家寿险公司新单保费排名中上升到了第4位。成都分公司的初步成功表明纽约人寿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科学化和高质量的保险设计、培训技能让海尔纽约人寿在成都市场亮出了自己的特色,受到了成都市民的认可;而在2005年,海尔纽约人寿成功进入股东海尔的所在地——青岛。凭借着股东海尔的大力支持以及“学院派代理人”的精英队伍,青岛分公司第一个月提交保费332万,又创历史新高。
海尔纽约人寿一直致力于向社会大众提供真诚而专业的服务,目标是成为消费者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日前,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入选由世界经理人周刊与世界金融实验室联合评选出的2005年“中国10大最受赞赏的保险公司”,并名列合资保险公司第一位。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㈣ 中国人寿健康保险中的〈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中的35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
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二页)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
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
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
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
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
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
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
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三页)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
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
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
久不可逆(注4)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
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
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
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四页)
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
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4)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
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
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
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
/L ;
(2) 网织红细胞<1%;
(3) 血小板绝对值≤20×109
/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
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 4)
性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满足永久不可逆(注 4)
性体力活动能力受限、无法从事任何体力活动的条件。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
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
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
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
史。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
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
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180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
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二十九、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
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
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
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注 4)性关节功能障碍,且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五页)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三十、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
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
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
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一、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 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的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三十二、严重克隆病: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三、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
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由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且已
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四、持续植物人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
神经毒素造成大脑或脑干严重损害,并导致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
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且植物人状态须已持续30天以上。
三十五、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
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证实,且已经持续性的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天以上;须至少满足下列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
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
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
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六页)
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
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七条 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
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
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
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
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
项。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
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
10%以上,但尚未达到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但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
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
不可逆(注 2)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年龄双目失明”的给付
标准,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 (第七页)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严重头部外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
付标准,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 在遭受外伤180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
Ⅲ级。
注: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
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
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
浴或盆浴。
2.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㈤ 人寿与健康保险
您好!
1、寿险:全称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死亡或者是生存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的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
目前市场上的人寿保险有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满期之后依旧生存,被保险人就可以拿到约定的保险金
死亡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
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2、健康险:是一种为人们提供健康保障的保险。目前市场上的健康保险有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主要有普通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只有被保险人感染了保险合同保障的疾病,保险才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是一种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护理保险:只要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一般针对的是一些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人群。
收入保障保险: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㈥ 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区别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都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等人身保险的一般特点。
不同之处:
1、合同条款不同
健康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之一是因疾病(不包含分娩)医疗给付责任,即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规定给付相应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由于健康险有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的特性,在健康保险中,保险人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制定出很多限制或制约性的条款,比如体检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待期条款等。而人寿保险在合同条款上,没有健康险那么复杂。
2、给付方式不同
健康保险保险金给付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即费用补偿或报销型、定额给付型和住院补贴型。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健康保险,保险人具有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即如果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因第三者的责任所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后,若医疗费用已从第三方得到全部或部分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不再给付保险金或只给付第三方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其追偿。
人寿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共有三种:红利、退保金和保险金给付。
3、精算技术不同
健康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的是伤残率、疾病率、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它的计算基础是保险金额的损失率以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在制定费率时主要考虑的是死亡率、费用率、利息率。
4、经营风险
健康险的保险责任是伤病保险,其影响因素特别复杂。健康险的风险因素非常多,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严重,因此在核保方面,健康险比人寿保险严格的多。
人寿保险在这方面的风险就非常小,核心标准就是人的寿命,核保程序简单。
5、保险期限不同
健康保险可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短期健康险是指保险期间在1年及1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1年,但是有续保条款的健康险。
而一般的寿险合同主要是长期合同,在整个缴费期间可以采用均衡的保险费率。
(6)人寿与健康保险第13版扩展阅读: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㈦ 健康险和寿险的区别有哪些
1、意义:用大众化的语言解释就是,健康险除了重疾险之外,其他都是解决小事的,比如生病住院等,直接帮助的是被保险人自己,而寿险是来解决人生大事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照顾的是全家人。
2、用途:寿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死亡或者是生存时而提供的经济支援,健康险更偏向于医疗费用的补偿。
3、受益人:寿险保的是未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家人日后的生活,所以寿险的受益人不一定非得是本人,但是健康险的受益人必须是本人,因为健康险补偿的是现在,是当身体发生问题时报销治疗费用等。
4、保障期限:寿险绝大多数是长期保险,而健康险因为险种不同有长短期之分。
5、理赔:寿险的理赔一般发生在在保险责任期内死亡或者是生存时,而健康险在约定范围类患病,伤残,或治疗费用等,都是健康险的理赔范围,并且,健康险的发生频率远远大于寿险,毕竟人只会死一次,但病的次数却是多次。
㈧ 瑞再 人寿与健康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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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国内的人寿保险公司只有两家是国有控股的:太平人寿及中国人寿.
太平人寿是1929年成立,总部在上海.直属中保国际(国务院领导)
香港上市代码:0966
2001年11月国务院诚邀太平人寿恢复国内的人寿保险业务.
成立初期只有水火险.
当时经营人寿保险的都是外资公司.那么,我们中国人的钱不能让外资公司都赚了去,于是在1938年成立了人寿保险部,打破了外资垄断的的局面.
1938年刚好又是战乱期间,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撤离中国,之前在外资保险公司买了保险的国人,不单本金拿不回来,保障也没有了.
1949年新中国成立.
战乱过后,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局势相对很动荡,那么太平人寿为了稳定社会,主动去寻找曾经在外资保险公司买了保险的客户一个一个的理赔.为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51年,当时中国政府实行公司合营,只要进了单位,所有的生,老,病,死.政府全包.这样就没有买保险的需要.
1956年,由于政策原因,我们太平人寿暂时中止国内业务,移师到香港继续经营人寿业务.此后的中国进出口的保险就交由太平人寿承担.
在这段时间,外资企业都看好中国市场纷纷进入中国,都想在中国分到一杯羹.
1992年,唯一一家全外资的企业(友邦)进入上海经营人寿保险.当时国内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寿(1949年成立).
看到这里,你肯定会觉得很奇怪,为什么太平人寿不在1992年回国复业?一定要等到2001年才恢复国内业务?当时不是已经有了中国人寿吗?
原因其实很简单,这段时间实际上保险业的扫盲阶段.而太平人寿的经营理念是”三高”(高品质,高素质,高绩效).试想想,在这段时间能否可以实行这样的经营理念呢.
再就是:2007年中国加入WTO,当时有两个行业是很难谈判下来的----电信业以及保险业.为了保护电信行业.因为中国的电信不可能交给外资企业经营,政府最终选择了放弃保险业,加入WTO后,中国就不可能再成立国有性质的保险公司,只能够以中外合资的形式成立.那么,即使是国有性质的保险公司是不是同样也要有竞争呢?(如:有中国移动就会有中国联通,有中国石化就会有中国石油)所以,太平人寿就在2001年11月应国务院邀请,全面恢复国内的人寿业务.
复业以来,太平人寿创造了业内的几个奇迹:
1、首家6年实行了全国通服务(中国人寿十几年才开通全国通,平安二十年才开通全国通。
太平人寿的客户,只要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西藏及台湾除外)办理生存金领取,理赔以及所有保全业务。
2、中国第一大个人保单落户太平人寿(年交保费103万,20年交,保额是5039万),全国60%的大额保单都花落太平。(与太平合作的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
3、人均绩效第一
4、到目前为止,国内唯一一家零投诉的保险公司
5、产品领先(最佳少儿健康险---太平阳光天使,综合意外险;最佳成人健康险---太平福禄双至,最佳养老险---一诺千金;卓越人生以及卓越医疗是市场上独一无二的---专门针对中高端市场,一般的健康险受保护时间只有半年)
6、政策资源,在太平人寿是享受政策资源最多的国有保险公司(您是做生意的,应该很了解,政策资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中国是政策性倒向很强的国家,享受政策资源最多的一定是国有企业,然后是中外合资,再到股份制企业,最后才是外资企业)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要分为三块:
1,农村市场(竞争激烈),也是国内最大的一块市场,划分给中国人寿.
2,收入在2000-5000元的白领(竞争白炽化),划分给平安.
3,中高端市场划分给了太平人寿(无竞争状态).
7、太平人寿只用了短短6年时间就实现盈利,打破了同业8-10年时间才能实现盈利的局面.
8、所以,背靠大树好乘凉.
㈨ 人寿与健康保险(互助)和人寿与健康保险(股份)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1>互助。加入互助后,平常就要分摊,当需要帮助时就能获得互助帮助。2人寿与健康保险(股份)则完全不一样,它是一种商业保险,没有互助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