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保险
㈠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介绍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股市大崩溃产生了对完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强烈要求,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设立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在这种背景下,英国伦敦劳合社在1934年推出了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开启了该险种的先河。20世纪80年代以来,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得到了证券界的青睐,并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
㈡ 如何履行高管工作职责保险公司
1.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定位是:顾全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的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的。
3.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
4.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在管理艺术上寻求新的突破。
作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时候都使不上劲,要想达成一个大的目标,则必须充分整合、调动所有人的力量,用集体的智慧解来决问题,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协调,懂得去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绝对是一门学问。一定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
㈢ 高管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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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高管任职是有保险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分为1、学历2、从业年限、3任职职位
一般情况下只有本科以上学历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比较方便,本科以下会很麻烦,且要求从业年限高!
还有,最重要的是你公司领导有没有培养你的想法!一般支公司经理以上任职是必须要去考的,但很多刚提拔的都是顶别人名字任职,所以你要和领导搞好关系哦!
希望帮到你!
㈣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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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㈤ 保险公司里的部门经理一类的,算高管还是中层管理,啊
一般算是中层管理干部,任职需要银保监会审批同意的属于高管。
㈥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怎么购买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中文全称: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英文全称: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O Insurance或D&O保险
又名:管理责任保险(Mana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D&O保险承保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公司和投资者损失,而为此需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美亚保险、丘博保险、华泰保险都可以承保,但是以美亚为主,承保能力最强,特别是去美国上市。
你可以网上找找有很多可以代理办理的。
㈦ 高管商业保险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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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2016年计提的工资在2017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允许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处理是必须在当年“实际发放”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出台后,统一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2016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只要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按扣除规定在2016年度扣除。
2、企业应如何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重点关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入,将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通过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比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同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衔接。
3、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税前如何扣除?
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当然这种发放方式不需要发票。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所得税前应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还是作为劳务费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股东、高管的娱乐、健身、旅游费用,能否按职工福利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以上支出不得在企业财务上列支,更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一条值得很多中小企业会计关注,很多中小企业老板的费用经常需在公司报销,以上的5类是不允许扣除的。
7、企业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能否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公司为在职股东报销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不能做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具体范围包括就只有11项,一定不要人为扩大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8、企业管理层的出国培训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此类费用放在管理费用其他比较合适,不能放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9、企业购买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购买的书籍是为提高职工专业素质,计入教育经费。如果购买的是工具书,也就是说是工作中的一个应用工具,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查资料用的书籍,还是计入办公费比较合适。
这个规定对大家的会计处理也给出了比较好的思路,会计处理上也可以直接这样处理!
10、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里要注意: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视同销售的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㈧ 保险高管与法人的关系
1、法人
法人通俗的说就是指一个独立的单位,法律上把一个单位看作一个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财税和荣誉。最常见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2、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则是国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时候报送政府备案的主要负责人。这个人一经审批备案就不能随意变更,而且会写在营业执照上面。当然经过一定程序重新报到政府审批后可以更换,不是某个人随意决定想换就换。
这个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虚拟的。以公司为例,一个公司可能没有董事长但一定会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公司处理事务时,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权委托书。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对外办理事务都应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文件,不然将来这个公司可以不认可这个他人签署的文件(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不认帐)。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一个企业很重要的一个登记事项,任何一个是法人的单位都会有营业执照,上面都会注明谁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只是一般性的说法,意思是说某个人是某个企业或单位派出办事的代表。这种情况下,单位要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才行,这个人的行为才不会导致将来单位不认帐。
所以可以这么理解上面的三者的关系,法人是一个单位,他在法律上的负责人叫法定代表人,他派出去办事的人叫法人代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㈨ 董事与高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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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