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制度论文
A.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作文500字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的稳定运行医患关系的状况如 何,是人们社会关心状况如何的一个缩影。 (2)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各方 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医患 矛盾的解决,需要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正确界定医方和患方的权利及义务,最 大程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3)有利于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医学的发展离不开医务人员对疾病 的发生、发展及转变进行研究,而疾病不是独立于人体而存在的。构建和谐的医 患关系,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主观能动 性,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大力保障人民的健康,从而有效地提高人民的生 活质量。 四.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和卫生事业现状 近年来,陆续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长沙著名血液病专家王万林教授被刺杀案、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李宁教授被砍案、北京协和医院王任直教授被伤害案、上海长 征医院护士被伤害案、福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名医被杀害案等等。犯罪分子的 凶残手段令人发指,案件的恶劣程度触目惊心,同时造成医患矛盾的原因也发人 深省。原本正常的医患关系出现了严重扭曲。其实,医患面临的共同敌人是疾病, 医患关系骤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媒体报道的焦点,医患心中的痛点。紧张的 医患关系,仅仅从道德层面去评论,已经失去了意义。根据事物的一般规律,个 别现象往往只能是个案、例外、偶尔发生的,而普遍现象,并有蔓延趋势,则一 定是根本上出了问题。 1.政府行为定为模糊 年年都有关于医疗改革的条例出台,条例之间没有 统一性和序贯性,仍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去做。医疗体制不合理和社会保障制 度不健全是医患矛盾产生的根源。公立医院虽然被定位在非营利医院,但在事实 上又被推向了市场,承担着自负盈亏的效益压力 2.医患之间认知程度、知识水平、知识层次不对称,这种情况很难达成一致。 医疗服务的保障机制还不健全 3.群众对医疗资源的需求增长和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低下之间矛盾远远没 有解决。我国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极不健全是最根本的原因 .纵观近年的诸多医 疗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于医疗费用与患者的预期疗效不相符合所引起的 4.城市化进程的非理性化导致医疗资源不合理分布,(这和教育一样)加重 了患者的负担,虽有农合、城镇医保就整体医疗费用的比率并没有缓解看病贵和 难的问题。 5.医疗市场的混乱搅乱了正常的医疗行为规范,本应该是以公益行为的卫生 事业,却愣是套了个市场。政府的负担减轻了,总得有人去担负吧,市场本身就 是以趋利为目标的行为 6.医疗药品、器械的准入制度过渡宽松加重了医疗市场的混乱。有些药品和 器械生下来就是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提供发财的机会和条件,就是一些招标药 品为啥有临床用药和普通用药的区别,但是具体又是很难区分。同一种东西却用 不同的称呼去搅乱这湾清水。我国医疗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制度不健全 客观 而言,患者、患者家属以及消费者协会由于对医疗知之甚少,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7.根深蒂固传统的就医模式、认知感念和现代西方医疗的就医模式、认知概 念的冲突,以及中医衰落西医昌盛的这种局面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8.社会的从众心理、媒体推破浊浪、围观、幸灾乐祸甚至于八卦,这都直接 或间接地推动医患之间的矛盾,同时这种现象又能博得大众的认可,可他们并不 想到远期的影响,这也符合当今社会的浮躁和急功近利的心态。有些舆论导向的 偏差激化医患矛盾 在这个医疗体制正处于转变的时期,曾经是“白衣天使”的医 生被迫承担起医疗转制的罪过,人们不再以崇敬的眼光看待医者,甚至在就医时 还会怀揣录音机、摄像机,以便留做证据 9.从业人员之间的知识结构、医疗机构之间的整体水平的差异和患者对从业 人员和医疗机构认知的统一化之间的矛盾,以及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 冲突谁能解决,任何行业也都不是那么自律和纯洁的。
B. 求一篇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论文的提纲
近年来,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许多医院实行开放式管理,建立医患沟通监督机制,保证医疗信息畅通,在这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医患关系现状及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医患关系从总体上看,是基本和谐之中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和谐是主流,不和谐是支流。医患关系成因复杂,有医疗资源不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患者有意见;有医疗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群众不满意;也有更复杂的社会因素,既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还有管理监督不力等原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患之间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部分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而有些患者对医务人员也缺乏理解,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二是医患沟通不够、医疗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有统计表明:在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沟通不够,医患关系不和谐导致的纠纷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二。三是在医疗过程中缺少人文关怀,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情况。治病、救人原是一体的,但有些医生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在有些医疗机构,医疗活动中只强调依靠仪器设备,忽视了医生与患者交流。四是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原因。我国虽已于几年前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光是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几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要想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实际上仍是件很难的事情。五是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是医患矛盾尖锐的根本原因,据资料表明: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很少有医患间的冲突。
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一是以人性化服务为中心,寻找服务创新点。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多元化发展医疗服务事业,医疗服务体制正面临着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在更加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患者在就医的时候不仅仅关注医院的医疗水平,而且更加关注医院的人性化服务。医院除了拼技术、拼设备等硬实力外,不能忽视管理模式和服务水平等软实力的竞争。如何将人性化理念融入医疗服务与医院管理的全过程,改变以往“病人来医院是看病,医院对病人只管治病”的陈旧观念,树立医疗对象是“人”,其次才是“病”的现代医学模式,将是现代化医院建设和管理的重要课题,医院应就如何尊重、理解、关怀病人等方面采取措施,寻求服务创新点,通过人性化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对医院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社会效益准则,打造诚信医院。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各种“开单费”;努力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建立医疗费用阳光制度,认真做好收费咨询工作,让患者和家属随时查询花费情况,让患者放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患者就诊过程中挂号时间长、交费时间长、取药时间长、看病时间短的“三长一短”现象;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制度,杜绝药商在医院带钱促销药品的现象;实行医患协议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接受“吃请”;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医德医风。
三是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促进医患沟通。为加强医患沟通,医疗机构要对医患沟通从形式、渠道、内容、要求、技巧、效果、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要有诚信,对病人或家属要尊重,具有同情心和耐心;多听病人的询问,多向病人介绍病情、治疗效果、用药和检查目的,关心病人在就医过程中的生活或不便;及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发展变化、医疗费用情况和病人的社会心理;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受教育程度和对沟通的感受、沟通对象对疾病的认知度和对沟通的期望值;避免强求病人即时接受、避免使用刺激语言或词语、避免使用病人不懂的医学专业词汇、避免强求改变病人的观点和避免压抑病人情绪;预防为主的针对性沟通、互换对象沟通、集体沟通、书面沟通、协调同意沟通和实物对照形象比喻沟通。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主体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病人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医务人员的理解。医院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及时改进。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要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尊重患者的想法,打消患者的顾虑,努力让患者获得身心的健康。
四是提供精湛、优质的技术服务,让患者放心。医生对病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真正为病人着想,诚心实意地为病人服务,把为病人解除痛苦视为终生最高追求。
五是严格医院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医学是一个尚未完全被人类认知的科学,还有一些需要人类不断探索的领域,有一些疾病目前尚不能完全治愈,或者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而疾病对于患者来说,却是危及生命的头等大事。因此,在为患者提供高新精湛技术服务的同时,还必须努力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尽量减少差错和事故,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
六是建立医疗告之制度,增进医患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要开展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坚持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制。大力推行“以病人为中心”医疗服务新模式。做到让患者对诊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自己的病情、做何种检查项目、自己的主治医生“五个明白”;对诊疗程序、诊治专家、手术应履行的手续、诊治项目和价格、服务承诺“五个知道”;进而对检查、诊疗、用药、收费、服务“五个放心”。
C. 求一篇医患关系的论文,1500字左右!
医生曾经是备受尊敬的,看《新白娘子传奇》就知道了,可是如今,医患关系逐渐变得紧张,甚至出现较大的冲突,作为医学生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从头医生德 角度,部分医生唯利是图,冷漠草率,不能设身处地替患者着想,而是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利益,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生;从患者的角度,很多患者对基本的医学原理不了解,觉得医生骗钱因而不信任医生。当然,一些不良媒体的推波助澜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除了这些,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步伐,全民医疗保险体制不健全,是医患矛盾尖锐的根本原因,资料表明:许多国家由于有健全的全民医疗保险体制,全民参加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不会由个人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很少有医患间的冲突。
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既然医患关系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也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医者父母心,医生应该以人性化服务为中心,多为病人着想。对病人热心耐心,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让病人的钱花的明白。医院要加强对医生的管理,打击个别医生不合医德的行为,完善对药物的制度。对于病人,则应该好好利用媒体力量,让更多的人了解医生这个行业,让更多的人明白医生的苦衷,颠覆群众对医生“很赚钱”的印象而建立医生“奉献”的印象。同事医院自己也可以多宣传医院医生德感人事迹,让更多的人了解医生。从社会的角度,这就不是一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的力量可以搞定的。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制度,尽快实现全民医保,加强对药品价格和质量的管理,严厉打击“医闹”,对于播出虚假相关新闻或者添油加醋的不良媒体实行连带责任制度,出事让他们也负责,当然这些不是我们可以解决的。
作为医学生,我们可以做的就是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个人修养,尽自己的能力为病人服务。我相信医患关系的整体旋律是和谐的,不和谐的只是旋律里的小音符!
D. 大学生安全教育课论文
很好搞定的哎。
就是一个小论文么
E. 拜托高人帮忙翻译一下论文摘要~~涕谢~~
Abstract: This article establishes in the Xiamen University mansion spring practice team “the Taiwanese businessman in Xiamen and the Quanzhou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above the foundation, introced Taiwan's all the people health insurance mechanism as well as its superiority, had pointed out the mainland medical service system existence's question, and has studied Xiamen, the Quanzhou two place medical service ambient level emphatically, draws the conclusion, the Xiamen medical service environment is fine, the Quanzhou medical service environment is bad, and put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proposal. key words: Medical environment mainland Taiwanese businessman all the people health insurance
F. 帮我想篇论文《医疗保险及其改革》的内容摘要!300字左右!在线等·
浅析我国的医疗保险模式及其改革 [原创 2006-01-08 2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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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医疗保险模式:⑴.德国的社会保险模式,其特点是: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⑵.英国的国家保险模式,特点是: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老百姓纳税,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服务。但这种模式往往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⑶.美国的商业保险模式,特点是参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钱买低档的,适合多层次需求。但是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制度,往往拒绝接受那些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⑷. 新加坡的储蓄保险模式,法律规定,必须把个人消费基金的一部分以储蓄个人公积金的方式转化为医疗保险基金,国家则设立中央公积分金,分担部分费用。此外,政府还拨款建立保健信托基金,帮助贫困国民支付服务费。它是以保健储蓄为基础,强调个人责任的同时,又发挥社会共济、风险分担的作用。
由此可见,以上几种模式各有其优点和缺陷。而我国目前的医疗服务模式则以国有医院、城镇居民公费医疗为主。医院间的竞争是非价格竞争,为了吸引患者和优秀的医生,医院通常通过购买高新设备获得行业声誉和竞争优势,使医疗成本不断提高,这不仅促使医药费用迅速增长,而且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当前的公费医疗支出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而真正有病的患者却得不到必要及时的医疗保健,相当数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并没有被覆盖,低收入阶层比高收入阶层付出的医疗费用占其工资总额的比例更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医疗问题常以人口多和国家财力有限为由,而长期得不到重视,卫生不公平性持续存在并有加重趋势。国家医疗费用投入不足,经费筹资系统不畅,医药价格管理缺陷等问题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如何构建一个广覆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以此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权益,特别是城镇无业居民和贫困农村人口的权益,成为医疗体制改革中亟需探索的重要课题。
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决不能走单一的商业化道路,虽然私有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的多元需求提供更多的选择;私有化医疗系统更具效益,可以为人们提供低价的优质服务,并且促使国有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和减少运营成本。但是医疗系统的私有化,无助于降低日益增长的医疗成本,而且由于私有医疗机构往往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办法降低经营成本,直接影响医疗行为的质量。另外,私有医疗机构为追求效益,会有意识地挑选病人并且局限在某些领域,导致医疗服务的过度和重复供应,不仅浪费有限的资源,也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由于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而且各地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所以我们也不能走单纯的储蓄性医疗保险模式,更没有条件走全民化的医疗保险道路。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医疗保险应该实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管理型模式,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市场的规则运作,政府的角色是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并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提高医疗体制的社会共济化程度及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是解决我国医疗保障不平衡的基本出路,具体来说,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第一,做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积极实施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公开告示制度。
第二,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财政资金分配要体现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区域卫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根本依据。财政补助对象要逐步实现从补助医疗机构为主转向补助医疗患者为主转移。
第三,改革“以药养医”体制,实行“以技养医”的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财政补助与服务收费、药品批零差价收入、税收减免相结合的经济补偿政策。“以药养医”的弊端不仅直接导致了药费的过快增长,加重了老百姓负担,而且还滋生了腐败现象。政府要坚决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把过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机构和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促使医生因病施治,合理用药,遏制滥开药、过量开药造成的浪费。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首先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要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第四,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大力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当前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利于遏制分散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有利于加强药品质量控制,提高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控,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加强药品质量监控,促进企业有计划地组织药品生产。
第五,加强医疗机构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坚持按照法律监督、行政管理和经济调控并重的原则,引导医疗机构建立“质量第一、病人至上”的服务思想和管理宗旨,强化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许可管理为核心的执业资格控制。另外,为了保证质量控制与管理的实施,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制度;要分年度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并定期检查其组织实施情况。
G. 贡献全部分数跪求一篇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小论文,题目、论点自定,3000字左右
略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所谓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生活水平等状况时,获得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是由社会经济发展、产权制度变迁的要求而决定的。
一、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初期数十年中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保障表现为“单位”小社会保障。所谓“单位”小社会保障,就是保障依赖自身所在或在编的“单位”。所谓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元(企业、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机关、学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同的或相似的单位,对所谓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相同或相似,不同的单位对所属人员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就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单位”小社会保障格局导致了传统的另一特征,即阶梯形保障(见下图)。
由图示可知机关、事业人员人数最少,但受保障程度最高,全民企业职工次之,集体企业职工再次之。农民人数最多,但受保程度最低。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失业保险程度很高、所谓失业保险程度很高,就是指社会承诺每一个社会公民有业可就,而且是终身的。受保障最差的农民,只要他愿意务农,他就不会得不到务农的权利。其他人员,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往往是一次就业定终身,没有失业之忧。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排斥商品经济,排斥人员流动,生产力水平低,可用于社会保障的财富稀缺,故而产生了等级保障和低失业保障的制度特征。企业职工以上身份的人员,能够从单位获得医疗、养老、丧葬、子女顶职等福利保障;而农民基本没有养老、丧葬等福利的社会保障,一般要靠子女解决,医疗保障也大打折扣,能够获得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就不错了。由此可见,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即没有形成社会大一统或许会保障体系,社会成员因身份、单位的不同享受极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难以充当新形势下的“安全网”或“减震器”,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革。
二、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值得借鉴的基本经验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从其最初在西方国家萌芽至今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在这长时期中,西方国家积累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许多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我们认为最值得借鉴的是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1.依靠立法手段,逐步将社会保障覆盖面普及全社会成员。公认的代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标志,是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颁布并实施的新《济贫法》。英国在工业化初期,贫民日益增多。这些贫民主要来自广大农村地区的无地、无生活来源的农民、破产的小手工业者和城市失业工人。贫民日益增多,危及工业化所需的正常秩序,为扫除工业化的障碍,19世纪30年代英国政府颁布并实行新《济贫法》,对贫民实行社会救济,安定社会秩序。英国获得19世纪中叶经济高速发展与新《济贫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很大关系。但《济贫法》毕竟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因为它尚未涉及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飞跃发展阶段。1881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工伤事故保险法草案。1882年,德国政府又提出了疾病社会保险法草案。法案规定,对全体从事工业性经济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农业工人不在其内)。1889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保险法,并于1891年1月1日实施。1927年德国国会又通过了失业社会保险法。这样,德国率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美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它在1935年通过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吸收了英、德等国家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个项目: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盲人补助(限于贫穷的盲人)、老年补助(限于贫困的老人)、未成年人补助(限于失去亲人、出走或残疾而无人扶养的少年儿童)。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标志是通过立法推动“福利国家”即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英国于1946年、1948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国民保险法(1946年)、国民医疗保健法(1946年)、住房法和房租管制法(1946年)、国民救济法(1948年)。这些法案施行后加上历年来的补充修改,使英国建立起一套名副其实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英国之后,其他西欧国家、北欧国家、北美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亚洲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宣布实施以“普遍福利”为际准的社会保障法规。
2.依靠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资课征的税。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以后,英国于1908年,法国于1910年。瑞典于1913年,意大利于 1919年,美国于 1935年先后开证了该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它们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也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曼、巴巴多斯、多米尼加、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巴拿马等国。
为什么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1)社会保障基金的用途符合赋税用途的规范。根据赋税原理,税收是用以提供社会安全与保障这种公共“产品”的。而社会保障基金正是为了提供社会安全和保障。(2)税收的法定性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可靠、相对稳定。因为法律高于政府的政策,更高于部门或单位的暂时性规定,以法律为后盾征收社会保障税,减少了讨价还价或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征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工作效能大大提高。(3)有利于专款专用,提高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能。社会保障税作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的、稳定的基金来源,可以确保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制度一旦实施,就不能中断,这就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源源不断,并且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都是逐步提高的。这一点可以从社会保障税占政府总税收的比重变化推测而来。例如,美国1940年的社会保障税占总税收的比重为13.3%,1979年这一比重已升为24.1%.巴拿马198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13.5%,1990年这一比重已升至20.26%。当然,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占国民生产总值或总税收的比重过高,就会“公平”有余,效率不足,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瑞典社会保障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65%,高出其他发达国家几十个百分点,以致瑞典早已出现经济停滞或慢性增长症。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加以改革,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新的保障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截止1995年,在养老保险改革方面,全国国有企业已全部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5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全国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已达 300多万人,参加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已达6000万人以上。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2024个市县。此外,近I000个市县开展了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合个体户)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全国共有8750万职工和2032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到1995年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200多个县(市)已经在全县(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000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近2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截止1995年初,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数已达9500万人,全年共救济失业职工187万人次。为了解决特困企业职工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机构为360万人发放了一次性困难补助,一些地方还使用部分失业保险金,对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给予支持。
各项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趋向社会统筹,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从“单位”或“小社会”保障制向“大社会”保障制过渡。但从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情况看,与我国产权改革进一步深入的状况不够协调,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度与广度还很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1)社会保障覆盖面仍然过小,保障功能差。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国有企业及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区县以下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很不健全;私有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广大农民基本上还没建立社会保险。并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很小,在城镇仍以“单位”为主。这种状况不适应我国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不能对全部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所有制生产单元之间的流动,阻碍了各种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仍采取多头分散管理的办法:劳动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人事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民政部负责农村如城乡社会救济;等等。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立法、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五花八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难以发挥。(3)社会保障意识明显淡薄。由于多年来缺乏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许多公民不能认识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不愿意缴纳任何保障费用,似乎与已无关。许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障也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障是社会的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和政府行为。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根据社会保障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产权改革的总体趋向(多种所有制合理分工、共同发展),并借鉴外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确定以下基本目标:(1)全方位的保障功能,所谓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即根据人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要设定保障对象。凡人都有生老病死,都会碰到一些影响正常生活的不测事件。因此,要将所有涉及人身这个“财产”的风险纳入保障范围。我国奉行社会主义原则,外国能做到“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全方位保障,我国也要逐步做到,并且要做得更好。(2)全社会的保障范围。所谓全 社会的保障范围,是指将社会每个成员都纳入保障体系。要创造条件,逐步打破身份、地域界限,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3)社会保障基金(税)专款专用,并与经济发展保持动态平衡。要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 统一征收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专门机构,专款专用。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动态平衡,社会保障税征收要具有相当的弹性: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好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适当调高一点,支出少一点,而在经济增长势头较平缓的年度,社会保障税率可以调低一点,支出增加一点。通过以丰补歉,就可以做到既有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又能保护或促进经济的发展。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目标的实施措施。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实现以上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三大目标,需要相当一段时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既要明确目标,又要循序渐进,我们认为,关键的步骤或措施有以下几点;(l)抓紧制定、颁布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法,明确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管理办法。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应充分吸收外国社会保障法规中的合理内容,并结合我国国情,做到既完备、又简明、公正。(2)逐步以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保障税的办法取代以单位、部门扣缴各项保险费用的做法。保障基金的来源,在初期阶段,由于收入水平仍不高,要从几个方面获得:一是对各种劳动报酬,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农民家庭的各项经营性收入征税(职工可以个人为纳税对象,农民可以家庭为纳税对象。明确收入起征点,低于一定收入的免征,对高收入者应当实行累进税率;农民交纳保障税可在发达地区试行,然后普及到欠发达地区,并且农民交纳保障税的同时,要改变或削减以往的农民负担);二是对各类企业经营收入征税(征收办法可以根据企业正常使用职工人数,按人头计征,税额打入经营成本;个体户可按户计征,低于一定收入的免征);三是国家以往财政支出的有关社会福利、救济金(这意味着从以往税收中割让一块用于社会保障);四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售股权的部分收入(国家积累的国有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劳动者劳动收入的扣除形成的;全国国有经营资本约有三万亿元,其中可以出售三分之一左右即一万亿元左右,这部分基金可逐步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起动基金)。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种来源的社会保障基金,必须专户储存,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统一管理,除日常开支外,其余投入各种“共同基金”,以保值增值。(3)配合社会保障立法过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动员,对公民普遍进地社会保障知识教育,以调动所有公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从而为施行新的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减少改革的阻力。
H. 商业健康保险在全民医保中的定位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医疗体制改革
商业健康保险在全民医保中的定位
内容提要:中国新医改的战略目标是实现全民医疗保险,而全民医保的制度框架不可能也
不应该由公立医疗保险所垄断。在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均在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主要是为民众提供各种补充性健康保险以及参与公立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三方管理!。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处于初期阶段,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微不足道,而第三方管理业务也才刚刚起步。 新医改方案!的公布以及保监会的新政策安排,将有助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 医疗保障体系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方管理
2009年4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以下简称 新医改方案!)公布,标志着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 新医改方案!明确了以渐进主义的策略走向全民医保的战略目标,即在2011 2012年左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四根支柱支撑: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这四根支柱都是公立的。但是,医疗保障体系不可能也不应该由公立医疗保险所垄断。为此, 新医改方案!第六条特别提出: 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可见,在我国走向全民医保的进程中,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定位
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医疗保障(或医疗筹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就是在维持全民医保基本制度架构不变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直接补贴、税务优惠等多种方式推进民间健康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使之成为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以促进竞争的方式鼓励公共医疗保障机构改善绩效(ClaudiaScot,t2001:146)。
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医疗筹资体制的主干是公共医疗保障体系,要么是全民公费医疗制,要么是社会医疗保险制。除了在美国以外,商业健康保险在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中主要扮演补充性的角色。但是,在全球医疗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大浪潮中,很多国家的政府均开始更多地注重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积极作用,试图使之成为实现某些政策目标的工具,例如降低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筹资压力、增进个人(患者)的选择权、改善医疗保险对参保人的服务、约束医疗机构的诊疗和用药行为、提高医疗体系的整体效率等。
公共医疗保障体系的特色是强制性,因此,理论上可以保证普遍覆盖。
I. 经济法课程论文-试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与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异同-2500字就可以,交老师的
一、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黄越钦教授关于劳动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分析
已故黄越钦教授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他对推动台湾地区劳工法、社会法进步发挥了继上世纪史尚宽教授之后承上启下的作用。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等皆是其学生,先行教育,之后任大法官。黄教授留学于奥地利,对于奥地利、德国法制有着精深研究,他所处的时代已是社会法大有发展的年代。在他的鼓动之下,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赴德学习、研究劳动法和社会法,后两位在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及立法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学界公认。黄越钦教授专门研究劳动法,对于社会法亦有相当研究。其在大陆地区发行的《劳动法新论》对于推动大陆地区劳动法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黄越钦教授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对社会法的关注几乎全部集中于社会保险法。其中观点如下:
1.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并存关系。所列事例为劳工保险中职业灾害保险医疗给付与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失业保险给付与资遣费的给付都呈现并存状态。
2.社会法取代劳动法的关系。他认为:“所谓取代关系指,原属劳动法范围之内容,由社会法取代,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安全最低基准公约,将劳资冲突中的重要内容改以保险之方式替代……”,[1]尤其是人民年金取代退休金制度。[2]
3.社会法优先于劳动法的关系。职业灾害保险责任优先于雇主责任。
4.劳动法与社会法的互补关系。他认为:“不论失业或退休,均对劳动者之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持劳动者之基本生活水准,遂有令雇主支付资遣费及退休金之制度。惟或因要件不符或因雇无资力,并非所有劳动者均能受惠,而开办失业保险以补其不足。”[3]
5.劳动法与社会法的竞合关系。劳保职灾医疗给付与健保医疗给付,可选择适用。
6.劳动法向社会法的过渡关系。退休金、劳保老年给付、人民年金将逐步过渡。[4]
黄越钦教授所指社会法系德国法中的社会法,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补偿制度,台湾地区袭用德国法概念,与中国大陆地区社会保障法概念略同。事实上,社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上。
(二)中国大陆的实践
1.实在法体现。中国大陆地区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劳动法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土壤。即便是改革开放初期,劳动法亦仅仅是名词而已。但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使消失多年的劳动法概念逐渐成为实在法。自上世纪80年代后众多劳动法规的颁布到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中国劳动法逐渐增多和成熟。1986年颁布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章“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和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已经涉及到了社会保险概念和制度建构思路。该行政法规中已经使用了“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概念。《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应当是劳动力市场化的里程碑,亦是中国劳动法制恢复的起点。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几乎同时起步,中国特色非常鲜明。可以说,劳动法律规范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杂揉在一体中,更准确地说,当时的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针对劳工保险。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该法第十章“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劳动法》中规定社会保险专章。笔者推测,当初人们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到底关系如何并不清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本世纪以来,“社会保障”概念逐渐成型,之前的“劳动法”渐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越来越多的实在法颁布后已经开始逐步分离,尤其是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得过去将“社会保险”规范认定为劳动法律规范的认识逐渐得到矫正,更多的人感知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与区别。
2.学界状态。在我国,社会保障概念至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偶有提及,但大学课堂上尚无“社会保障法”课程。而讲授劳动法的教师大部分也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法课程的内容。劳动法学领域研究,不仅落后于雇佣劳动实践,亦落后于立法展开,当初讲授劳动法课程时将社会保险作为内容几乎没有异议。
2006年之后,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主要以高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师资为班底,已经出现了侧重,即有的老师相对专注于劳动法,有的老师则专注于社会保障法。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队伍并未分野。不像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界,该领域的学者队伍已经在分列而立,彼此有联系但相对独立。目前,大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不过,系统性地阐释两类不同法律规范异同的研究成果几乎未见。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异同点与未来趋势
1.一般来讲,先有劳动法,后有社会保险法。从时间节点上看,劳动法应当是历史两百年以上的法律制度,而社会保险法历史不过百余年。劳动法的产生是调整劳资关系的需要和结果,或者说,劳动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在劳资之间进行平衡,因劳资关系之强弱变更而由不同力度之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在劳资关系调整遇到僵局之后的结果,劳资关系的调整在劳资关系不能维系或劳资关系中断后陷入了僵局。例如劳动者年老、疾病、职业伤害、生育等情况下劳资关系终止后,劳动法已经难以“再”发挥作用。换言之,当劳动者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当事人已经不成其为劳动法上的当事人。这些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需要有另外法律制度的庇护。
2.劳动法的给付为私法上的给付,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上的给付。在不少学者的认知中,劳动法属于私法,或者说是私法的特别法,这种认知是从给付的当事人角度的判断,即雇主对于雇员的工资给付,属于私法上的给付。不过,我们认为劳动法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私法,它仅从给付角度具备上述性质,大量的劳动基准,尤其是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大部分属于公法规范。社会保险法的给付全部为公法上的给付,保险人为公法上的主体,保险给付对象—被保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一般先覆盖劳工阶层,之后覆盖其他社会群体。
3.皆属于社会政策导向的产物,皆针对劳工问题,皆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劳动法与社会法为20世纪以来所成长的两大法域,其发达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刻画出意识形态对法制的深远影响。”[5]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常常被称作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形成集中体现在工业革命后形成的产业雇佣劳动,形成于劳资对立统一的展开,并成为社会问题中心点的劳动问题。“劳动问题是工业革命后所形成的新课题,也是近两百年来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英国人瓦特发明蒸汽机作为生产动力之后,劳动者原来是生产工具的主人,现在变成了工具的附庸,有钱的资本家可以买工具建工厂大量生产坐在家里发财,无钱的劳动者只好受雇于开工厂的资本家每日赚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生活,从此劳动者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分离,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阶级对立,利益难以协调,问题日益严重。此一问题,随着工业化的扩展,由英国扩及欧洲、美洲、澳洲,乃至于亚非拉丁美洲,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6]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永恒不变的话题,任何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演绎着社会存在与法律建构的整体,即劳动关系的生成与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而这一进程深刻反映了公共政策或社会政策导向,如同其他法律门类必然存在相应的政策一样,劳工政策是重要的社会政策。劳动立法亦是重要的社会立法之一。社会保险法产生之初即以保劳工之险为使命,至今,社会保险中相当部分仍以职业人群为保险对象,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劳工政策的动向,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动向。可以这样讲,社会保险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主义特征突出、整体或团体主义色彩鲜明;而社会保险法制建构不够齐整的国家和地区,其资本主义特征突出,自由主义或个体主义色彩鲜明。该法同样深刻地反映了当地劳工政策和社会政策动向。
4.两类法律的未来。劳动法产生两百多年来,人类在该领域的耕耘与拓展已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劳动契约制度,劳动基准,例如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团体协议与团体交涉,乃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领域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积累。一些人类争取的目标早已实现,例如缩短工作时间与降低劳动强度皆已成为事实,在欧美国家,劳动法已经转战于“体面劳动”。所以,学界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一直存在此消彼长的判断。可以这样讲,劳动法领域的问题越来越“传统”,新出现的问题或非常态性问题则成为学界的热点,成为法制的关切。例如,近年来以劳动派遣为代表的非典型雇佣成为劳动法研究的新宠。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技术、智能科技的推展,人类劳动方式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劳动法的式微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当然,劳动法所扮演的角色将逐步走向“高端”,更多的“白领”成为工厂法时代的劳工,不待时日,教科文卫体人员将逐渐成为“劳工”。毫无疑问,未来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制是其中典型,换言之,未来社会,劳动人群的缩减,社会闲杂的增长;生产性人员的缩减,服务与娱乐性人员的增长将是发展趋势,可能他(她)不创造财富,但是,他(她)创造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变迁中,“吃闲饭”者的增长将是长期趋势,而创造“吃闲饭”的法律制度中,社会保险法制即是其一。曾经,老年年金保险法制专为职业人群而设,没有工作便没有年金,没有工作便没有退休金;如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职业人群社会保险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拓展了国民年金制度,即没有工作的人同样可以参加老年年金保险,这些人当达到相应的法定要件之后一样可以申领类似“退休金”性的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制产生仅百余年时间,加上各国国家和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该领域的起点和状态亦相差悬殊。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当然处于初级阶段,更准确地说,该领域法制尚处于萌芽阶段。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未来肯定是发展的未来。
二、社会保险法与其他门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组织架构和国家安全事务。人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因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差异有所侧重,在封建压迫的年代,追求自由与解放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和动力,自由权、平等权自然而然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发展至自由得到保障,机会平等大致实现,亦即平等权、自由权得到保障的情形后,结果的不平等导致社会扭曲而产生出弱势族群时,因其国民身份而产生的生存权利成为宪法关注的热点。我国学界已经开始探讨社会权利,开始使用“社会保险权”概念。[7]但是,这样的抽象权利究竟是否是定型的基本权利并未有共同的认知。德国社会法的法制建构堪为楷模,其宪法确立了“社会法治国”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但是,“德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以及学说文献向来否定人民依据宪法享有向国家请求给付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法即明确放弃魏玛宪法具体罗列社会权的规范方式,而以‘社会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的概念作抽象规范,学者均认为其所表彰的社会国原则属于‘国家目标设定’( Staatszielbestimmung ),其具体落实完全交由立法者因应社会条件的变迁以及新兴社会问题的兴起随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社会政策的弹性调整空间”[8]。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是德国这样社会法治国原则得以确立的国家,社会保险权亦不可直接成为向国家和社会申请给付的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所生的各类给付请求权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所创制的具体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展开。尽管不承认社会基本权的存在,但德国宪法所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的推行,对于德国社会法的完善,尤其是社会法的实施形成了强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上述我国《宪法》规定来分析,“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亦如德国“社会法治国”原则或理念一样,该权利不可能成为具体、积极的请求权利,《宪法》所规定的上述权利须结合《宪法》第45条后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军人抚恤残疾人劳动与生活、教育保障等制度建构,推演而成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权利和积极权利。“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开启与构建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宪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没有宪法便没有社会保险法,没有宪法的规定便无从展开社会保险制度创制。随着我国宪法的实施呼声日高,宪法渐人人心,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累积的社会发展红利,人们不可能忘却《宪法》第45条。当然,从近10年来我国城乡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低保)制度的生动实践,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性”规定一样会丰富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内涵,人民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终将成为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法上的权利至为复杂,因其所处的不同保险种类而产生不同的权利,例如在老年年金保险制度中,凡是达到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即可请领老年年金,换言之,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生成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宪法保障此等制度运行之后,当事人即可主张退休金请求权(退休人员)。利益的存在在于权利的维护,而权利的存在必依法律创制权利为前提。尽管现阶段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虚幻”,并且,我国宪法解释在宪法的实施环节上存在相当短板,但是,必须相信,没有宪法所确立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将无从展开。况且,我国本就是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基因的国度,如果不依赖宪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固本,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治化则有可能反复;不依赖宪法所确立制度的源流,社会保险制度永远属于“改革”中的制度,永远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因此,宪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就是企图将既有宪法自由权的‘给付权’功能扩大,或是将与社会安全相关的条款纳人基本权利规范之中,而使其能够具有‘受益权’的功能。如此一来,人民不仅在社会基本权遭受侵害时得以提起救济,甚至在政府怠于立法或行政作为时,也可据以要求公权力采取一定的积极作为”[9]。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事业的逐步推进,随着人民生活期待值和获得感逐渐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以及宪法权利将更加明晰。
(二)社会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行政法属性,属于公法范畴。但是,社会保险法亦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实施体系,近年来,学界存在“统一公法”的探讨,[10]但这种“统一”的方法、路径尚不清晰。笔者认为,医学分科越分越细说明医疗事业在进步,如停留在中医或西医的简单分类,医生为万能医生时,其能力肯定有所限制。法学如同医学,分门别类越细,立法才能越科学,法律实施才能更加人性而非任性。社会保险法尽管属于社会行政法,其所反映的乃是法律属性,而法律制度则与行政法有相当不同。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分门,以及参照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分门的经验,社会保险法归入社会法序列。社会保险法的行政法属性旨在与私法分开。“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前任院长Georg Wannagat将社会保险定义为:‘由国家依据自治行政原则所组织的公法上的强制保险,保护劳动大众在遭遇因工作能力丧失、失业及死亡时所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一定义明确地描述社会保险的特性,并且划分其与一般私法保险的异同。”[11]一个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须依据自身条件而展开,换言之,社会保险存在不同险种与项目,哪些能够展开,哪些应该展开,须依据法律规定。“德国联邦社会法典第一篇第四条赋予社会法确立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失业保险、意外灾害保险及退休金保险的责任,并藉由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维持、改善及重建人民的健康及工作能力,并提供在疾病、怀孕、丧失工作能力及老年的经济保障。”[12]德国社会法不仅编纂了社会法典,而且创制了社会法院体系,以保障人民相关权利的实现。当然,在德国,亦有学者对于社会法院、税法法院等专业行政法院的负面学说,但是,社会法院的存在便是社会法不同于一般行政法的最有力佐证,而德国法院体制中,行政法院则是完整体系的司法体制,亦说明了社会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开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个种类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些保险项目的开办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范围。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为行政给付法,关键在于其保险人的特殊性上,“国家于社会保险中与依据社会法而产生的作为义务,率皆由公法上的行政组织予以实现,例如:社会保险人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四篇(社会保险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为具有公法上义务的公法人”[13]。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制度上尚未“正名”,尚属于归类性、定义性的名称,并非人格性名称,未来社会保险法制完善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称呼为“某省某市社会保险局”或“某省某市医疗保险局”,并且,该机构将独立起草完整的组织法,负有相应的法律职责,承担相应的权能。而且,现今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皆定性为“事业单位”,并非政府授权组织或法律授权的专业行政组织。以笔者观点,该机构应当为专业性、独立性、服务性行政组织,而不应是什么事业单位。从现实法律实践看,目前唯一展开的社会保险司法实践,就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工作在地方实践中,就是行政机关(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体两面,两者往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工伤认定诉讼案件亦列入行政诉讼案件。
从工伤保险司法展开的实践看,“统一公法学”思维并非有效,甚至出现了“业余”现象。毕竟行政事务包罗万象,而行政行为当然亦分一般行政行为与专业行政行为。对部分专业行政行为必然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最近,我国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其实早年在北京等地就存在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是因应知识产权的专业性。从德国社会法院建构经验看,我国庞杂的社会事务,几乎大部分业务将其托付于各级信访部门,这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我国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各类请求尚未形成法律上的请求权,单单一项社会保险法制,列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皆能畅通诉讼渠道,目前的行政诉讼即将瘫痪。[14]于此,专业性的社会行政法庭建构和专业性的法官将因应此等社会难题,亦是我国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保险法领域不再“业余”,社会治理不再脱离法治的核心所在。因此,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行政法,但是社会保险法绝非一般行政法,以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当与不当来判解此等社会难题,只能说中国法制尚且幼稚。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调整方法与一般行政法调整方法无异,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否证实了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门类中一个分支?我们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肯定有趋同或竞合可能,但由此判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构成显然过于简单。如果说德国社会法院法所形成的社会法领域的独特司法体制乃是因应事物规律的模板,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程序设计中,多有特殊的、反映该领域专业的专门程序前置。我国台湾地区就劳工保险争议专门颁布“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并设置争议审议委员会。日本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时,专门设置社会保险审查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制度,[15]专业性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实践看,法院目前展开的社会保险争议诉讼,以工伤保险争议为例,几乎全部集中于工伤认定诉讼上,保险缴费争议、保险给付争议尚未达至诉讼。因此,社会保险法系行政给付法,具有行政法属性,但其法律门类划分上属于社会法或社会保障法。
(三)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门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民法,亦称私法,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个体”利益,相对而言,法律价值偏斜于自由与个体权利的维护。“私法”的理解大概是从个体权利保护视角的一种法律价值观。不过,法律制度从来不是属于私人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总体上都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是民法,一样也是“大家”的法律,其社会公平公正一样需要考量,毕竟公平是两端的,没有绝对的“私法”存在。“民法传统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对于组织团体、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均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它在微观经济领域内有很大的激励、动员作用,能够调动个人暨个体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保护社会个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对于国民经济整体和运行的全过程而言,个人权利本位却有着相当的局限性。”[16]社会保险法系通过引进保险技术、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律制度,属于二次分配的法律再造,一定程度上存在“劫富济贫”的因素,客观上存在不生病的人为生病的人“埋单”的事实,自然存在着所谓的社会本位倾向,存在着以整体利益偏斜的法律价值。因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自然考量整体利益和整体秩序的要素大于私法。曾经一度存在着私法向社会法过渡的提法,亦曾有夸大社会法功能,认定民法属于“传统”法律的观念,但是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应当说,民法所确立的是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权、人格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过去是主干法律制度,今后亦是主干法律制度。而社会法所确立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法律制度系人类发明的新型法律制度,该类法律制度19世纪中期前不曾存在,20世纪逐渐发展,未来肯定属于大有作为的法律制度,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越来越发达,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闲人”将参与到社会财富的分配进程中,社会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之间不存在法律制度的新旧与替代之说,他们都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成分。
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之间不可能出现完全隔绝的法律门类,止痛药不仅能够止胃痛,而且可以止牙痛。民法上的主体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比如,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身份证号码与社会保障号码达成一致,我国即将实施这一浩大工程。民法上的亲属制度、婚姻制度(配偶制度)、继承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乃是基础性保障,比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遗属津贴中的遗属范围、养老金分割中配偶的相关请求权,[17]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另,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义务的履行,其中,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乃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运行的保障,然而,如何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如何保护隐私权,这些问题都是一体中的问题。当然,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私权保护才能切实到位,社会才会安定,人们才能追求“恒产”,如果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弱势族群整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民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基础性的物权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
社会保险法与属于商法门类的商业保险法除去法律技术上的趋同之外,亦有功能上的互补,都属于“补救”类型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与商法上的商事登记制度密切联系,一个没有良好商事登记的国度不可能有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运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法上出现了“非法用工单位”,该类雇主是无法参保,而且是逃避参保的,从商法视角,所谓的“非法用工单位”亦是非法经营单位,也是不经商事登记的单位。换言之,没有商事登记,便没有社会保险登记。此外,公司是现代型经营主体,它的许多制度,例如财务制度、工资制度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不可分,没有公司财务便没有社会保险财务。任何法律门类不可能独立存在,它都与其他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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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对今后一个时期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方针作了明确阐述,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世界上实施全民保健的国家行列。
报告强调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在卫生战线的具体体现,为我国即将全面展开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今后卫生工作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报告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了医疗与百姓生活的密切关系。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总目标,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我们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实际,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党和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高度关注,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医疗体制改革问题。当前,政府正在集思广益,多方征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综观多年有关卫生改革的讨论,对于其中共识的部分,在改革方案中比较容易确定,而医改难点问题如何解决,则是决定医改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因此,值得我们关注并加以正确处理和解决。
一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问题。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涉及到医疗体制、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险等问题。因此,可分为若干阶段。设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首先要确定好宏观的改革框架,明确改革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从而分阶段实施改革,逐渐趋近目标。另外,设计改革目标要量力而行,各级政府承担公民医疗卫生保障的能力有限,特别是贫困地区,让政府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医疗卫生事业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二是政府的投入与职责问题。政府对人民健康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建立保障居民健康的卫生政策;通过各种形式的经费投入,提高居民对基本卫生服务的利用能力。其中第二个方面更为关键。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卫生的投入,通过供方补偿即对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与需方补偿即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全体居民健康的需要。根据贵州省的实际情况,政府在维护居民健康时,在资金投入上必须既要补贴需方,也要补贴供方,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公平性,且易控制费用。
三是建立全民保障体系问题。十七大报告提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内容非常丰富。第一,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如果到2020年,就要覆盖15亿人,将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和艰巨的任务。第二,“享有”,一是“享”,即让所有居民都得到服务;二是“有”,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成为民众的一项重要权益。第三,服务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二者不可偏废,不可顾此失彼。
目前,社会各界对“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也就是要保证全体居民基本卫生服务的需要,促进健康和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但是,如何才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除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还需要有医疗保险制度作保障。通过医疗保险制度,分摊居民的疾病经济负担,提高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能力。在目前的经济和卫生发展现状下,“看病贵”问题的解决,医疗保险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目标,也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现实生活中人们已感受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已拉大。政府要促进医疗卫生领域的社会公平,只能在再分配中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所有的社会成员平等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具有强制性的全民健康保障制度,是卫生改革的远期目标。中期目标是建立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比较公平地解决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问题。近期目标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城市大病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并推广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达到全民覆盖。在政府举办全民健康保障制度的同时,可鼓励社会举办商业医疗保险,以满足公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同时促进公立医疗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是公立医院的改革问题。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医院作为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承担起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职责和义务。但关键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宏观政策应该如何对公立、民营、合资、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医院系统进行科学的定位,并为之搭建起一个公平、合理、互补的发展平台,进而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
公立医院的改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紧密相连,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思路。关键的问题在于医院筹资机制怎么改,政府管多少及怎么管。现在全国有近两万家医院,95%是政府开办的,但政府又拿不出足够的钱对其进行投入,转出一部分到社会上去,势在必然。目前,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中的基本医疗需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医院由政府举办,其余交由社会去办。公立医院的资产属于人民,本不应以营利为目标。
目前,由于政府财政投入不能完全满足公立医院的开支,医院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开展的各项经营性服务项目成为了医院成长和医务人员工资福利的主要来源。避免由于公立医院的趋利性所带来的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和群众就医困难的问题,是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公立医院改革的成功离不开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支持。政府的卫生投入、医疗机构预算补偿政策、药品政策和医保政策、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都将对改革的开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是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行为问题。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为了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健康保护,但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近年来,城市居民工资水平不断上涨,人均职工医保基金大幅度上升,新农合的基金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实施结果是,城镇职工医保对参保人员的医药费补偿比例基本没有增加,医保基金显得入不敷出。新农合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也没明显增长。
据了解,2005年全国人均最低筹资30元,平均住院实际补偿比为20%左右,2006年最低筹资50元,平均住院实际补偿比约28%,远低于筹资额增长幅度。究其原因,医疗费用水平快速上涨是主要因素。医疗费用的上涨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筹资水平增长的作用。导致医药费用增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如过度提供医疗服务、诱导需求等。对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定有效措施,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服务、规范服务,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上涨,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如通过预付包干,激励医疗机构主动规范行为;通过补偿政策的制定,引导居民更多地利用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必须统一卫生改革对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性的认识,由政府强力协调各方,解决各种难点问题。同时,政府要紧抓改革的主导权,及时纠正改革中出现的偏差,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