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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与保险补偿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8-28 09:13:01

⑴ 保险条款中民事赔偿和经济赔偿有什么区别

民事赔偿强调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
而经济赔偿强调的是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可见两个概念有相当的交叉,但是区别还是有的。而体现在保险中的话,民事赔偿也许就火灾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经济赔偿就比如不能按时完工产生的违约责任进行赔偿。因此这两家保险公司实际上承保的是不同险种,一个是火灾保险,而另一个是保证保险,也可能是责任保险。

⑵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区别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区别: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额外的油费补贴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适用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2、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2)经济补偿与保险补偿有什么区别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⑶ 保险金支付与经济补偿分别对应什么险种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保证与承诺。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行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保险信息不对称:有关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有关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附合合同,条款复杂,专业性强)。
(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与保险赔款不对称,以及是否取得保险赔偿取决于偶然事件。
二、告知:
(一)含义: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之后,当事人一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所谓实质性重要事实对于保险人来说,指那些影响到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事实;对于投保人来说,指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二)告知的形式:对投保人来说,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对保险人来说,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我国规定采用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
三、保证
1,含义: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2,保证的分类
明示保证: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有关法律、惯例所包含的保证;
确认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保证;
承诺保证:对现在和将来作为和不作为的保证。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2,禁止反言: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项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而且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案例: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舅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事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即若保险标的安全,则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益;而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就会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关系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和依据。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观存在的利益:即客观上或事实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物的关系)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权、经营权、留置权、抵押权、管理权等产生。
(2)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3)责任利益: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卖方对货款的信用保险,买方对货物)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与人的关系)。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有三种: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法定原则。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与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上对下)、赡养或者扶养(同辈之间)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了要求经济利益关系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保险利益原则在不同险种中有不同的要求:
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为严格的,具体表现在:
(1)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3)保险合同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方为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人身保险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就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关紧要;
(2)人寿保险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近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与近因相对应的是远因或非主因。
近因并不等于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损失发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个原因。
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即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区分近因与远因非常复杂。有时必须结合不同险种的具体规定来确定近因与远因。
例: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冷冻食品变质。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造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于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赔偿责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冻设备停机,不属于罢工险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即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为准。即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补偿原则的限制
1.以实际损失为限: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损失获利;
2.以保险金额为限:确保保险人处于平等地位;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以防止赌博行为,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
(三)损失补偿的方式
1,不定值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时只确定保险金额(赔偿上限)。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关系有三种不同情况:
(1)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即部分保险。
保险赔偿额=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保险赔偿额为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这时,超过部分无效,保险赔偿额也是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
2,定值保险:在投保时就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适用的情况包括:保险标的流动的货物运输保险,难于确定价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宝、古玩、字画等。
损失赔偿办法:
全损时,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
部分损失时,按损失程度赔偿,即:保险赔偿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问题:
第一,某甲向A保险公司按定值保险投保了货运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120万元,损失额为96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第二,某乙向B保险公司按不定值保险投保了财产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发生了保险事故,此时货值为20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3,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保险金额限度以内的损失。
第二危险:超过保险金额以外的损失。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4,限额赔偿方式
(1)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之差予以赔偿的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其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2)免赔限度赔偿方式。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在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方式。
A:相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B:绝对免赔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二、代位求偿与委付
(一)代位求偿
代位原则及后面的分摊原则都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即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地位。
1,代位求偿的含义: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意义是: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同时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使责任方对其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被保险人享有双倍索赔权:无条件向第三者索赔;有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并将该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2,代位求偿的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2)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代位求偿权是由侵权行为和合同责任引起的。其中侵权是按法律规定应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合同责任是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必须履行了赔偿责任。
(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追偿的款项如超过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
3,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
但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委付
1,委付的概念与条件。
委付: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而按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的条件如下:
(1)保险标的物推定全损;
(2)对标的物的整体提出委付要求;
(3)经保险人承诺;
(4)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委付申请;
(5)标的物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经成立,对保险双方均产生约束力。
3,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接受委付时既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要承担其中义务。
(2)代位求偿权只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而委付使保险人享有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分摊的方式包括:
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2,独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时赔款额占所有保险人的赔款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的方式。即:
某保险人的赔偿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实际损失
3,顺序责任制: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以上两种分摊方法中,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险的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给付1个月工资。应该是都能得到。
严格讲,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代扣代缴。发给个人是不合法的。你单位属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应该补缴.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支付补偿金: 1、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2、合同未满自动离职的。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被开除的。 4、合同自然中止的。

⑸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有什么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⑹ 辞退有经济补偿和保险补偿吗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⑺ 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保险费用吗

经济补偿金是包括保险费用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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