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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8-28 05:19:00

㈠ 某客户购买够保险公司的一款健康保险产品

第一:简单了解客户的意向,买何种保险,为谁投保,也许客户不知道买什么保险,那么就要了解他的期望值,
第二:根据客户的回答简单的为客户做一个构思,可以跟他说我们可以为他设计一个组合,比如为没有任何保险的客户设计的
定期寿险+重疾,附加住院医疗及补贴,附加普通意外保险
第三:客户简单了解下之后,详细询问下被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信息,最好能问出客户准备投资的实力,你可以通过例如:寿险每份年交250元,保10000元,您看您准备能交几份,5份就是保5W10份就是保10W.....看下客户可以准备多少闲钱投资保险.
第四:简单对客户将下我们保险的销售流程,让客户同意我们为他做个计划,然后邀约面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㈡ 那家保险公司有单独的健康险(重疾险)卖不要消费型的

首先来了解一下保险

“寿险”种类繁多,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年金寿险......

整合对比,华夏常青树也是理财性质的寿险,不过还有一个如意来也是很不错的,其中有一个是豁免是免费的,年化收益还挺高,属于返还型理财险,可以附件重疾险等。

一份关于购买商保权益受损情况的调查显示:

  • 44.22% 因被高收益吸引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但到期拿不到预期收益

  • 36.73% 因不清楚保险条款造成理赔失败

  • 34.01% 因在银行被误导购买

  • 23.13% 因保险业务员未告知犹豫期,导致退保失败

  • 13.6% 因不清楚缴费方式造成保单失效


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询我bideliu,希望可以帮到你们

㈢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21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2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3/content_5451534.htm
接下来我们重点了解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7号
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规范的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团体保险业务除外。
二、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为目标,不断扩大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面。
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保险条款中对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条件、退保约定,以及保费交纳方式、等待期设置,保险金额、免赔额、赔付比例等产品关键信息进行清晰、明确、无歧义的表述。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不保证续保条款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四、保险公司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价格。产品定价所使用的各项精算假设应当以经验数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约定或与经营实际出现较大偏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风险因素确定差异化的产品费率,并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其中,上半年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赔付率指标应当不晚于次年2月底前披露。综合赔付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赔付率=(再保后赔款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再保后已赚保费
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准备金)。
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水平、理赔经验数据等因素,合理确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免赔额、赔付比例和保险金额等。保险公司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公司计算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应当采用未满期净保费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七、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主险产品的,不得强制要求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主险产品的同时,购买该公司其他产品。
保险公司将短期健康险开发设计成附加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附加险所对应的主险产品情况,并由保险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组合。
保险公司不得在附加险产品条款中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以合理方式引导保险消费者完整阅读保险条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保险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须知书”,并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及未如实告知会造成的后果;
(二)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
(五)免赔额;
(六)赔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龄与保费高低具有关联性等情况;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核保、理赔管理,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设定不得出现有违一般医学常识等情形。保险公司应当引导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不得无理拒赔。严禁保险公司通过设定产品拒赔率等考核指标,影响保险消费者正常、合理的理赔诉求,以弥补因产品定价假设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的实际经营损失,侵害消费者利益。
十、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同时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提供转保建议。
保险公司主动停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至少在产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因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应当于停售之日起3日内披露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披露产品停售相关信息后,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张有效保单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及时清理注销。保险公司对已经停售产品进行重新销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重新报批或备案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网披露前三个年度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停售情况及每一款产品的有效保单数量。
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可以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 号)第四条第一款产品停售有关规定限制。
十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基础、核保理赔等行业基础性标准建设,促进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十二、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撤销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发前保险公司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㈣ 我国备案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哪有四大类

保险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在保监会备案的,每家公司的产品能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㈤ 用三三法则销售健康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投保健康险时要考虑的三大因素:
一、健康险是人人必备的险种
保险种类很多,不同的险种保不同的责任。一方面,由于人们对健康险的了解程度较低,往往迷失在众多保险产品中,难以找到最合适自己的产品。二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程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很多人误以为有了社保就足够了,殊不知商业健康保险可作为社保的一种有效补充,不仅能够填补市民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还可以用于大病后的疗养以及收入损失补偿。因此,客户在制定保险计划时,应该把健康险纳入首要考虑的位置,解决这部分保障空白,让保险替健康买单,花小钱保住我们辛辛苦苦挣的大钱。
二、合理选择及安排三类健康险
有些朋友可能已经投保了部分健康险,那很好,大家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完善健康险种类,健康险包括了医疗费用、住院津贴、重大疾病以及长期护理这常见的四部分。重疾险需要优先配置,因为有社保所以发生一些普通的中小疾病并不可怕,但重大疾病却不容小觑,往往需要花费的金额不小,另外,很多用药和治疗手段非社保所能报销的。所以,重疾要优先考虑,年纪越小,保费越便宜。普通工薪阶层在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的情况下,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可以选择20万至50万的保额。收入较高的消费者,则可以按照年收入的5-8倍甚至是10倍来设置重疾险保额,确保疾病治疗费用不会影响家庭经济的稳定。其次是医疗险,这类产品根据报销比例的不同,可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用来赔付医保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因此,消费者可根据收入、年龄情况,以及基本医保的报销标准,选择保障档次。经济实力较强的朋友,可以一步到位选择保险责任和给付比例最高的产品,真正做到看病不花自己的钱;如果家庭情况一般的朋友,可以选择中低档的医疗险,应对未知的疾病,做到看病少花钱。住院津贴作为备选,这类产品通常作为附加险投保,也有少量公司把其作为返还型的保障产品销售。一般这类产品是按住院天数来给付的,可以重复投保,买得多就赔得多,可以根据医院的收费水平确定购买份数。不少白领阶层在购买时,会选择每天赔付几百元的住院津贴的产品,以保障因病入院的收入损失。长期护理险,是近两年才推出来的新险种,在一些地区试点。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
三、看性价比不买贵也不买便宜
市场上健康险产品琳琅满目,同质性也非常强,购买时应该多比较功能和保障。目前,市场上重疾险的保障疾病病种可达几十甚至上百种。但从产品制定的角度来看,基础的6种重大疾病出险率最高。因此,消费者购买重疾险还是应该根据健康体检报告、家族疾病史的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来综合考察。在保障、要求和保额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价格相对而言低一些的产品,切忌单纯比价格。

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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