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的区别
① 保险经纪公司(中介)与保险公司区别
保险代理人一般指个人销售人员。
首先要区分好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的区别,
二者具体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代表的利益不同。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
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
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
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
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
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经纪公司就是中介服务,保险公司是提供产品
② 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有什么不同
保险公司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比较有名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等。想了解更多保险大公司的小伙伴,不妨点一下这里。《2020保险公司全国排名新鲜出炉!谁才是实质名归的保险“大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则属于第三方平台,奶爸就拿水滴保举例说明:
水滴保成立于2017年,是保多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打造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目前已经和平安、人保、众安、百年人寿等超过50家保险公司合作。
但归根到底,水滴保只是一个线上销售平台,它并不是保险公司。
哪怕你在水滴保上买了保险,实际上还是保险公司负责你的保单。
如果你在水滴保上买保险,需要关注的,是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和保险条款。
奶爸总结: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才是真正负责你保单的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只是一个中介平台。
③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什么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委托有销售保险产品资质的公司销售其保险产品,这些公司可以是在保监会取得代理资格银行、邮政、4S店、汽车修理厂等,也可以是按照保监会的规定成立的代理公司、经纪公司等。他们主要依靠从保险公司获得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费或称手续费、中介费来实现收入和盈利。他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④ 保险中介所卖的保险和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有区别吗
保险中介买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推出来的,只是保险公司可能根据渠道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差异化。比如天安的吉祥树和健康源就属于同一款产品在不同渠道的名称,类似的还有华夏的健康人生和常青树。但如果是名称完全一样的,那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就是同一款产品,是不存在差别的。
⑤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服务对象和代表利益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服务对象是保险公司,靠推销保险公司产品从中收取佣金,其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保险经纪公司服务对象是投保人,接受投保人委托为其寻找合适的保险产品,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帮助保险公司找客户,也就是拿着保险产品找客户;而保险经纪公司并不是单单卖保险产品那么简单,除了为投保人匹配保险公司的产品外,还要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
3、承担的责任不同:
保险代理公司只对保险代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也就是主要卖产品;而保险经纪公司还要对客户的经济损失负责,如果因为经纪公司的过错让客户遭受损失,则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⑥ 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区别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保险公司
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
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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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关系是产销分离吗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表示将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改善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问题,并进一步改善营销队伍形象。专家指出,新规关系到300万保险营销大军,对于现有保险营销体制意味着颠覆性的调整,但是具体的操作细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增加险企成本】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前呼声极高的“员工制”却在最终版本的《意见》中不见踪影。在分析人士看来,这极可能是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环节中,“员工制”相关条款受到了较强抵制。“试点成行后,保险公司将先后加入的保险营销员区别对待,无论措施的初衷如何,必将引发营销员的大动荡。”保险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很大的阻力将来源于保险公司,因为“员工制”将实施底薪外加业务提成,无疑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对于转型期的保险业将面临极大的考验。“员工制”还将面临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营销领域很难以加班来衡量工作量,员工加班该不该支付加班费。【产销分离多元化渠道】不论是在成熟市场还是在发展中市场,保险营销员制度一直以来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经济学家郎咸平近日公开发表了“我们的保险就是搞传销!”的言论,事实上代表了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对保险的看法和态度。监管部门希望增强保险营销新渠道、新模式的实力和市场占比,使保险营销改革转型有更健康的渠道来承接。因此,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发展和“产销分离”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将更快得到体现。“从政策层面来看,监管政策在引导保险行业产销分离,保险中介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从产品链来看,保险中介的产品线要比保险公司宽,可覆盖低端、中高端及尖端保险市场。”一位分析人士也指出,随着保险行业逐渐走向成熟,无论是保险公司、中介公司、营销员还是客户,对保险的认知都在不断进化。从国外保险市场来看,保险公司最为关键的定位是产品开发、售后服务和资产管理,把销售和服务交给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去做。据经济参考报【可寻适合自身发展之路】实际上,《意见》给出了改革的多条路径,不过,对于走专业中介这条路,业内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某寿险公司高管便指出:“我始终相信,市场是最后的裁判,不能说中介公司就比较有能力,就能管理好营销员。管理能力的高低并不是体制的问题,改成“员工制”就能解决问题吗?我看也未必,所以,不能简单地判断中介模式就是对的。”“不论是分流,还是实行“员工制”,这两条路都会有难度。另外还有一条路,比如改革保险营销制度本身,对佣金的发放方法重新修订等,可能更现实一些。”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江生忠分析说。在他看来,《意见》更多是一个指引,保险公司具体的改革还是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而定。【该给保险营销员一个怎样的“身份”】由于事关300万人的切身利益,因而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些许动作都会引起保险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业内普遍寄希望于“员工制”不同,这次监管层释放的信号就改善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问题则提出要采取“多种灵活形式”。“在倡导‘员工制’的同时,监管层也提出要给营销员‘增加一个劳动身份’,这样的制度安排和变化,可以说是对现实的一种妥协,但其实更契合我国保险业的现实情况,也更具有操作性。”保险专家表示,“实际上,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并非单纯地提高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而是对以往人海战术的一种纠偏。在提高营销员待遇保障的同时,也必须提高营销员队伍的准入门槛,同时构建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职业教育体系。毕竟,待遇和人才素质是挂钩的,不管怎样改革,其目标都应当是甄选出行业内的优秀人才,对于不符合行业发展的人才,必要的淘汰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保险专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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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买保险通过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买有什么区别么
中介购险:一种新型便捷的购险方式
据了解,保险中介机构在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尽管普遍存在资本金少、实力不强的不足,但与其他销售渠道相比,保险中介有着可为市民量身订做不同保险公司产品组合的独特优势;对市民而言,是一种新型便捷的购险方式。
在传统的保险购买模式下,市民购买一份保险,首先需要花时间比较多家公司的产品,常常会被繁杂的保险条款和诸多的理赔限制弄得不知所措。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市民很难作出最佳选择。保险中介则能提供专业咨询和分析服务,成为消费者选择合适保险商品的参谋和助手。
打比喻说,市民在中介购买保险如同在苏宁、国美购电器,不但选择品种多,而且由于保险中介机构法源上是代表客户利益的,他们有义务和职责为客户争取应当的权益,并凭借独立法人机构的身份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效能。
中介机构更能从中立的角度,按市民的不同需求,为市民度身订做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设计和规划出最合适的保险方案,提供一站式的套餐服务。这些都是保险中介的优势所在。
●可量身订制综合保险方案
目前在广东保险市场,约有10多家保险公司将其产品通过保险中介渠道销售,保险中介的产品销售范围已经涵盖健康险、养老险、万能险、投连险、意外险以及财产保险。如中英人寿、中德安联、太平洋寿险、生命人寿保险、长城保险、海康保险、幸福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安泰的个险业务,中保健康的团险业务,均可通过代理公司来购买以上产品。
通过保险中介公司购买保险,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大多保险公司来说,目前产险产品和寿险产品是分开销售的,且只能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但保险代理公司就可以突破这个界限,把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打包,为投保人量身订制综合的保险方案。
与保险公司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中介模式如同保险产品的超市,可以为消费者介绍、分析各家保险产品优劣,并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其量身定做一个由不同公司产品组合的最佳方案,如将A、B、C三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组合起来,达到在保费支出基本相同时,保障范围最大化。
●投保简易,代理服务贴心
投保简易,是保险中介的另一便民之处。保险中介聚合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产品的强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全面完整的保险保障。因此,市民无需像以往因为投保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面对多个保险代理人而搞得头晕脑胀;相反仅仅是只需要面对一个代理人,他即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给出合适的保险产品组合,解决一家人的保障问题。以后无论是哪个产品调整、续保或理赔的话,都只需找到同一个人即可。
对之前曾在保险公司购买过保险产品的市民来说,到保险中介去购买新产品同样也不吃亏,反而有"着数",这是因为保险中介可以为市民提供代理服务。
举例说,如果一位市民分别购买了三家公司的防癌险、意外险和住院险,可以跟保险中介签订代理协议,在万一出现三者之一的情况下,保险中介都可以代表客户去跟保险公司谈判,利用机构身份和专业知识为客户赢得更大的利益。
同样,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因为和缺少专业知识的客户直接交涉引发纠纷,也乐于跟保险中介打交道,或者直接跟保险中介签订代理协议,委托中介为其处理承保和理赔事项。"保险中介机构充当了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润滑剂’,使得两者更和谐更彼此理解。"
●订制产品有"看头"
随着保险中介公司销售经验的提高和客户资源的丰富,它们已不满足于只是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而是立意创新、别出心裁,根据以往数据自行设计出新型产品,再向保险公司订制此类产品,然后推出市场独立销售,满足广大市民的需求。
而这类产品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为主,避免与保险公司主线产品直接竞争,而是作为市场补充产品的形式出现。
打比方说,一年期的家庭健康险,可保一家三口,保额在三个人之间合理分配,保障范围基本可以涵盖意外、意外医疗、疾病住院医疗等。这样一张保单,保额为100万的话保费则仅需100元左右,可以说是物美价廉,非常适合普通市民家庭的保险需求。
目前市场上较为有影响力的中介公司是泛华保险、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康保险。泛华和华康已进入市场一段时间,大童保险是最近两年刚刚杀出的一匹黑马,其优质的服务快速获老百姓好评,因此,也是成长性最快最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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