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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 2021-08-27 12:24:48

『壹』 债券市场的发展条件有什么哪些因素有关

企业债券和股票一样是资本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市场结构要求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共同协调发展,这既有利于金融领域的改革,社会信用的优化,同时又是企业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的市场基础。

现阶段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小,满足不了投融资需求,结构不合理。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债券的发债及拟发债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交通运输、电力、煤、制造业等具有相对垄断地位的基础性行业,而且主要属于特大型企业,覆盖的范围很小,加上发行额度的限制,企业债券发行的规模很小。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少、期限不合理、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一直是困扰债市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多为固定利率担保普通债券,可转换债券、无担保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出现较晚,发行量较少。
②企业债券品种少,结构单一。在企业债券市场,目前市场交易的品种只有按年付息和到期付息两种,与股票市场相比,就显得品种单调。债券品种的单一,不仅难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限制了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而且也使发行企业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不能根据具体的资金需求特点设计合适的发行品种。
③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具有明显的管制特征。在发行环节,债券发行实行实质性审批,难以采用法律、法规许可之外的金融工具,从而债券品种的创新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债券价格、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发行对象和发行区域等也都受到管制。
④企业债券流通性差。相对于发行市场而言,我国企业债券的流通市场则严重滞后,缺乏统一、有效的流通市场。债券市场的流动性是指在尽可能不改变价格的迅速买卖债券的能力。流动性是衡量一个市场成熟重要标志。债券市场流动性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发债融资能力和筹资成本,也关系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保持市场充分的流动性有助于增强市场的稳定和增强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稳定的信心。长期以来,阻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重大障碍是市场分割流动性不足变现能力弱的问题。原因:过严的管制,严格的审批制度,导致了企业债卷的发行规模小,直接影响了企业债卷市场的发展。同时,在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也不利于投资者拓展投资渠道,规避投资风险;中介机构存在缺陷。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流通,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中介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以及投资者对中介机构的认可程度等等都会影响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流通。而我国的中介机构曾受计划经济限制,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长,并很多都是从政府机构中脱胎、衍生而来,从而导致了它们在业务内容、人际关系等方面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严重影响了其本身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使得潜在的企业债券投资者望而却步。

5)多头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债券市场现有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分属四个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国债一级市场由财政部管理,二级市场一部分由证监会管理(交易所部分),一部分由人民银行管理(银行间市场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由人民银行管理。发改委管企业债,证监会管公司债,不同的债券在审核程序、发行程序、发行标准和规模、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监管宽严不一,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快速协调发展。目前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制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由于严格的发行限制、复杂缓慢的行政审批制度以及须主要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等要求,严重阻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6)公司债券融资额远小于股权融资额债券融资额在我国债券市场总体发展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债券发行量在债券发行总量中又只占很小的比例。近年来,我国国债和金融债的发行量都在不断增加,国债年发行额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97. 2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996亿元,金融债也从最初的不到10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5852亿元。但与国债和金融债发行额的快速增长相比,企业债券发展相对滞缓。从1990年到2005年企业债券发行量从100多亿变到650亿,仅增长了500多亿,而且其间发展极不稳定。虽然我国从1998年以来发行了多只“企业债券”,但是这些企业是属于政府分支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并且有财政性资金提供担保,所以这些债券本质上是属于中央政府机构债券,而它们却占我国企业债券发行额的40%以上。所以,从本质上看,企业债券总的发行量相对来说是很小的。
与国债和股票交易市场相比,我国公司债券交易市场的交易量在二级市场明显偏低。2001年沪深两市共有15只公司债券,总市值约300亿元,每天的交易量只有几十万元。即使在2001年债券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公司债券的换手率仅为0.23,而交易所国债市场的换手率为2.1,A股市场(上海交易所)的换手率为192。可见,投资者对公司债券投资需求远不如市场中的其他交易品种。无论从一级市场的筹资额度还是从二级市场的交易量状况,都可明显地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明显存在着股市强、债市弱,国债强、公司债弱”的特征。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适应的,与我国日益增长的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不配套的。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已经成为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7、企业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信用评级由于存在着许多问题,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信用评级机构缺乏一定的公正性。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都是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但在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大都是政府部门或人民银行的附属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权威的评级技术。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估技术和经验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导致所评出的信用级别的权威性较小。(1)缺乏高信誉的评级机构,评级市场尚未步入良性循环。2)债券评级需求不足,信用评级的地位难以确立。3)外部环境不佳,限制了信用评级的发展。

8、中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这使得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问题。
指标配额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的是额度管理的审批模式。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而并非进行资金的优化配置。
发行利率管制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券采用的收益率不可高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强制担保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这就使得债券的发行不是自由化的。

违约处理我国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也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使得承销商面对的压力极大。所以,就不能良好的规范发行企业的一些行为。

9、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税收政策

1)目前的法律架构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直接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着模糊,冲突或限制市场发展的因素。
(2)较高的税负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基金和国债由于利息免税,成为人们优选的长期持有的品种。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公司债券在各种金融产品中并不占有优势,而处于相对劣势。

10、基础设施不配套
(1)登记结算系统不统一,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系统分割为两部分:发行(包括未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市流通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深、沪分公司。
(2)转让交易系统不完善,证券交易所是我国公司债券交易的惟一合法场所,而交易所的报单驱动撮合交易机制难以满足大宗非连续性交易需求,因此使交易所公司债券交易清淡,大资金无法进出。

企业债券的固有特征和现有市场的不成熟性
首先,企业债券的固有特征和交易所过高的交易成本影响其上市交易。由于发行人利用债券方式融资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此出现单只企业债券在发行金额、期限、票面利率、信用等级、赎回与回售、担保方式、发行对象等发行条件上的巨大差异,而交易所证券交易品种一般具有设计标准化的要求。因此,就企业债券整体而言并不适合交易所的上市机制,只有少数具有市场指示意义的品种才采取交易所交易方式,而更多的品种则应在场外市场交易。其次,债券具有低风险固定收益的特性,投机性较小,企业债券购买者一般做长期投资性持有,这样也会导致债券交易的非连续性,使得有价无市成为企业债券市场的正常现象。另一方面,债券投资又具有现金管理的作用,债券交易通常也就表现出大宗批发交易的特征,因此交易所的撮合交易机制难以满足企业债券的大宗非连续性交易。
再次,从现有企业债券市场管理体制看,发行和流通分裂为两个系统(发行系统由国家计划部门管理,交易所上市系统归中国证监会管理),由于两个系统管理体制的差异和衔接的困难,企业债券发行和上市不能形成连贯的机制,这也是造成企业债券流通不畅的重要原因。

社会横向信用体系缺失
经过长期的制度演进,我国形成了一种计划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纵向的社会信用体系(所谓纵向的社会信用体系,简而言之就是下级对上级、地方对中央、个人对集体的信任这样一种信用体系)。而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横向信用体系(所谓横向的社会信用体系,简单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这样一种信用关系所形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依赖这种纵向信用体系,国有银行能够大量吸收社会储蓄,同时,这些储蓄又因为这种依托于国家信誉的纵向信用,转换成为国债资金、银行贷
款、股市资金等,从而构成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防止了国有经济比重的过快下滑。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瓶颈
1、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过多
第一,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发行债券是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常用手段,一般只要符合发债条件的公司都可申请发行,没有额度限制。

第二,政府采用行政方法对企业债券进行定价,使企业债券发行价格缺乏弹性。企业债券的发行价格与其利率密切相关。

第三,政府实行优先发展股票、国债的倾斜政策。政府发展证券市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二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在二者不可兼顾的情况下,通常选择后者。因此股票市场的发展得到
了更多的支持,而忽视了企业债券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2、缺乏权威的债券评级机构

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企业债券规模大的一个原因在于有权威的评级机构对各种债券进行评级,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识别其风险和收益,以便进行选择,对发行者和承销商来说也便于销售。我国《公司法》虽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但离国际通用的债券发行基准还有一定差距。

3、担保机制不完善
企业债券发行的根本风险在于企业效益的不确定性。因此债券担保是影响企业债券发行的一个关键因素,有效的担保不仅可以使企业债券得以顺利发行,还会降低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但实际上,一些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或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使企业债券的担保常常流于形式,一旦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政府往往采取行政手段要求承销商垫付资金或用财政资金来解决。
4、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很好地建立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但对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和真实性没有明确要求,中报、年报以及重大事项等信息
持续性披露制度尚未建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与资信状况也缺乏有效的公开披露渠道,使投资者对购买企业债券疑虑重重。
5、缺乏给企业债券定价的基准利率
从国际证券市场来看,一般将国债的收益率视为企业债券定价的基准利率,因为国债风险低,安全性高,流通性好,变现能力强,且期限品种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般都以其利率为市场利率的基准。而我国国债市场不发达,在整个证券市场上没有一个基准利率,给企业债券的定价带来了困难,使企业债券利率很难对投资者产生吸引力。
希望采纳

『贰』 中国债券发展有什么建议

很多人对于企业债券筹资可能不是很理解,债卷用通俗一点的叫法就是“发票”,其实所谓的企业债卷筹资就是单位通过发放这种“发票”向市面上的民众来集中资金。这种发放“发票”来向民众集中资金是很多企业通用也是最重要的方法,这种方法好的地方就是成本低,还有就是更好的使持有者对单位的掌控力度。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就是这种方法的限制要求条件比较多,还有一个就是在资金上面的风险相对来说会比其他的高一点。另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有一定的最低额度,就是金额累计的总和不能超过这家企业单位的净资产百分之四十。另外呢就是这种“发票”一定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才可以使它在市面上更好的流通使用。
企业债卷筹资发展的建议:
第一步:目前来说我国对于这种“发票”发行的管理体制有些许的不足,首先在管理上应该成立出一套对于这种“发票”的管理体制,在发放这种“发票”的审核过程中中应该严中之严,而对于违法发放的企业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惩罚。
第二部:政府应该加强对“发票”的扶持力度。大方向延展出出企业债卷的类型。之后呢可以向海外大力度的推行这种债卷,接着呢就是上市。
第三步:成立出一套合理合法有规范的评估体制。首先,就是要加强对部分单位的信用评估,使其可以独立的拥有这份财产并对它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则要给予大力度的惩罚,让弃对那些持有“发票”的人进行赔偿。这样才能让那些企业单位秉着诚信,对人负责的态度去做事。另外就是要有国企或者机构进行担保。

『叁』 私募基金可不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基金

理论是可以,不过这样的收益不高,一般不会投。

『肆』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伍』 银行间债券的参与主体有哪些它们的职责和目的是什么

(一)参与者包括

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提供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交易系统并组织市场交易;提供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等。它成立于1997年6月6日。

苦中作乐

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债券交易类型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反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陆』 标准化资产包括哪些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应答时间:2020-11-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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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捌』 如何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挑战,主要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突出;产能过剩、地方债务、影子银行、房地产等领域风险逐步显性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融资融券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融资余额已超过1万亿元,交易杠杆率显著提高,少数证券公司短借长贷问题突出,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个别信用交易客户高比例持有单一担保证券,信用风险凸显;股价结构分化严重,有些股票估值过高,2014年末,市盈率超过100倍的达500余家;部分上市公司亏损加大,存在退市隐患等。
要着力抓好以下八项工作。一是促进股票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继续引导长期资金入市,在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增加新股供给,促进资本形成。二是加强多层次股权市场体系建设,壮大主板市场,改革创业板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继续优化并购重组市场环境,为深化国企改革、促进产业整合、推动结构调整和促进创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持。三是发展证券交易所机构间债券市场,建立覆盖所有公司制法人的公司债券发行制度,缓解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四是平稳推出原油期货、上证50ETF期权和10年期国债期货等新产品、新工具,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健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五是积极发展私募市场,健全私募发行制度,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发展,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促进资本与创业创新对接。六是适时放宽证券期货服务业准入限制,探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叉持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七是充分认识经济发展新常态对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新要求,以开放促改革,优化沪港通机制,便利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完善QFII和RQFII制度,运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参与全球竞争。八是加强风险防范,督促市场参与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妥善处置违约事件。
在股票发行注册制初步方案方面, 改革总的目标是建立市场主导、责任到位、披露为本、预期明确、监管有力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要坚持市场导向,放管结合。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强化市场内在约束,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新股发行制度安排。同时,加快监管转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法治导向,依法治市。健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完善股票发行上市监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要坚持披露为本,归位尽责。

要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肖钢表示,与以事前审批为主的机制相比,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活力激发型监管。要大幅精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市场准入放宽,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减少,让更多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自主创新活力可以充分发挥。二是信息驱动型监管。监管工作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三是智力密集型监管。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不断改进知识结构,持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四是成本节约型监管。需要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争取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佳的效果。

『玖』 如何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

发展与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方略
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没有债券市场的证券市场是畸型的,也是“短命”的,举债是公司发展的最本能的融资方式。因此,在发展我国股票和国债市场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
1.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实行国民待遇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调整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条款应明确地界定企业债券的含义和内容,统一规范提法和管理,《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关企业债券的条款必须统一,使债券融资行为有统一的法规约束。尽快出台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条例》。应尽快颁布实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新条例应该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市场化改革基本方向,要在审批制度、利率水平、资金使用、中介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各个方面,全面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基本要求。另外,要我们应当在相关的证券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与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运作。必须尽快出台新“破产法”,允许发债企业破产,同时还应加强《破产法》有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完善破产机制,使企业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从制度安排入手,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诸方面进行改革,为企业债券的发展拓展出较为广阔的空间
具体说来,应在以下几方面实施新的制度安排:第一,要改革企业债券的发行制度。将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由过去的审批制变为核准制,监管机构只需对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放松直至取消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控制,在符合市场规则的情况下,企业有能力发行并能及时兑付,就应给其扩展规模的机会,等等。第二,逐步实现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使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制定不再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是以国债收益率为基准,按信用级别的差异增加不同的幅度制定,充分体现企业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和风险差别收益的补偿性。第三,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增强企业运作的透明度,增强证券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开的投资环境。第四,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第五,要加强市场投资者结构建设,主要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逐步放宽对社保基金、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其他机构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的限制,同时应设立以企业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企业债券基金。市场投资者结构的改变,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信息的不对称,也能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
3.通过产权改革,塑造真正的企业债券市场主体
从性质来看,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借贷契约,是拥有独立财产的借款企业与债券持有者之间签订的表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对发债企业而言,它代表其按约向持券人支付本息的财产义务,而对持券人而言,则代表其要求发债企业如约还本付息的财产权利。财产是实现企业债券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而拥有独立的财产则是构成企业发债的制度前提。而我国的现状是企业债券的主要发行者——国有企业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无力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为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企业与政府间的产权关系,使企业能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发债责任和风险的载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宗旨是实现财产权的分散化,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途径则是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资产运营和监督机制等。只有经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我国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金融机构才能拥有真正独立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也才能成为真正理性的“经济人”或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转变“重股轻债”的观念,才能真正承担债券融资的风险与责任。这样,企业在做出发债决策时才会具有内在的约束力,即才会根据融资成本的大小及融资行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来确定最佳资本结构和相应的发债规模。进而,企业也才会根据对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预测,灵活选择不同的债券期限和本利支付方式等。
4.提高企业债券信用程度
为树立企业债券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规范举债企业行为,提高企业信誉。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应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合理约束和监督,同时应解决企业债券发行后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问题,挑选最优质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使企业债券成为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投资产品,确保企业债券的到期偿还。企业债券在我国没有得以充分发展也和我国部分企业的不守信用有很大关系,所以,有效的偿债保障机制是我国企业债券得以顺利发行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市场演变,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数次的博弈,偿债保障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主要包括抵押、担保、可转换,以及破产清算与重组、“戳穿公司的面纱”等。除此之外,债券保险应该说也不失一种不错的保障机制。第二,建立企业债券评级体制,树立中介机构信誉。我国自2001年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目前,我国的评级行业才初具雏形,面对人世的挑战,我们应借鉴并吸取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和开发评级技术,建设强大的评级队伍,创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评级体系,借助政府的推动作用,逐步发展成为有影响力的权威评级机构,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向国际化和规范化迈进。第三,完善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由第三方托管的偿债基金,保证企业的偿还能力。
5.调整企业债券的期限结构,并不断进行品种创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们要打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利率的僵硬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进行创新的能力,由企业根据自己的信用级别及偿债能力制定相应的利率,将企业债券的利率水平与风险进行挂钩,或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相对自主地确定发行利率。同时,加强对企业债券期限结构的设计,发债企业可根据自身对于资金期限的不同需要而制定相应的还债期限,改变目前债券期限单一的格局。在品种设计上,针对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债券品种,期限上做到短、中、长期连续,付息方式做到一次付息、贴息与按年、半年、季度付息等的品种齐全,便于投资者按自身需求选择持有。我国可借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经验,在市场条件成熟时,推出具有灵活的期限、还本付息方式或清算时债权人具有不同优先地位的债券品种。最简单的如浮动利率债券,它是发债企业即使在债券到期前亦能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调整息票利率,而可转换债券则是普通债券与期权结合的产物,它赋予持券人在将来按约定价格将债券换为该企业股票的权利,受到那些对公司股价持乐观态度投资者的欢迎,也使发债企业因提供了这种选择权而可压低债券利率,有利于在保持股价稳定的前提下完成筹资计划。又如附提前赎回权的债券,它是发行企业可按约定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原发行的债券,作为补偿,该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债券面值,它使企业在利率下降时以更低利率重新发债成为可能。
6.加快企业债券运作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广义上讲,参与企业债券运作的中介机构主要应有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业债券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能否发得出去,到期能否及时兑付,关键在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的高低,投资者判断某种企业债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信用评级公司作出的评级结果是其最重要的依据。国际上著名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评级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每一项评级结果都直接影响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决策。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核查审计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让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作为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文件,其是否合法,需要由律师把关。投资银行作为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将企业债券发行出去,并且代理发行人兑付企业债券本息。
7.增强企业债券的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活跃企业债券的流动性是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增强其流通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大量引入专门从事债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社会法人。第二,逐步放宽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降低交易成本。目前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都是AAA级,且都是中央企业债券。为了扩大上市的债券规模,可以把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适当放宽到AA级,上市债券可以是地方企业债券,为了刺激交易,改变目前企业债券交易不活跃的状况,要适当降低债券交易的交易费用。上证所2003年已经降低了企业债券的佣金和交易经手费。第三,应考虑建立企业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具有门槛低、交易成本低的优势,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只局限于交易所市场的现状,我们建议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场外交易市场,考虑以省、区为范围建立企业债券柜台交易,并把这一交易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使银行间债券OTC业务一般不对个人投资者,为解决这一问题,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有银行间债券会员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委托代理。第四,增加企业债券回购交易,使交易方式不只局限于现券交易。例如,2003年初,上证所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评估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增开7天以下的短期企业债券回购品种,作为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五,发展债券基金。债券基金应当成为非金融企业和个人间接投资债券的主要渠道。设立债券基金有利于吸引资本向债券市场流动,增加各类债券的发行量,刺激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第六,建立做市商制度。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对于提高市场流动性,推进市场化进程是十分有益的。在做市商制度下,由于做市商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远远胜过普通投资者,他们对包括公司的各种信息来源进行各方面的汇总分析之后进行做市,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以及公司风险,这样有利于增强市场投资的信心。美国垃圾债券市场(由于无等级或等级不高而难以在市场流通的低等级债券)发展历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正是米尔肯敢于对垃圾债券进行做市,从而创造出一个独立于美国传统债券交易市场之外的“垃圾债券”市场,并由此衍生出包括“杠杆收购”等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全新的资本市场运用模式。与做市商制度推出相配套的是,推行开放式债券回购,以全面提升企业债券流动性。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05年第1/2期)

『拾』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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