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适用于健康保险吗
⑴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原则是代位求偿的前提,而且必须存在对保险标的有责任的第三方,才会有代位求偿。从这些因素看,一般的人寿,医疗保险都不满足要求。满足的只有人身伤害保险。
不过这也仅限于理论,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实际中也有些保险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这一权利。
⑵ 保险法46条规定什么不适用代位追偿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68条的规定,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修改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对此,《保险法》第60条等条文作了详细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分为定额型合同和补偿型合同两种。人寿保险合同大都为定额给付型的保险合同。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人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当某些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偿权。不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加害第三者处获取多少赔偿金,也不必向保险人退还保险金。但是对于补偿性的合同,则应当适用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
本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享有追偿权。由于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因此新法虽然表面上删除了“人身保险”的字样,但仍然可以理解为本条适用于人身保险。因此本条仍坚持规定人身保险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但学者对本条是否是对人身险领域里可以适用补偿原则的全面否定争论不休。可惜本次保险法修订对此仍然未能妥善解决。代位求偿权仅仅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否定代位求偿权不等于否定补偿原则。为了实行补偿原则,不是只有允许保险人代位求偿一种途径来实现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而不当得利的目的。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分摊原则;在保险事故由第三者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获得双份赔偿,因而采用代位求偿原则;在保险人按推定全损向被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补偿后又获得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采用委付。这些都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从保险原理看,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虽是人身保险业务,但属于短期保险,与财产保险同样具有补偿性,精算基础和财务会计处理原则也相同,在国际上通常被视为“第三领域”;利用非寿险精算设计出来的费用报销型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与财产险种一样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一般也在费用报销型医疗险种中约定,对被保险人已经从医疗机构、其他保险公司或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及第三者那里取得赔偿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权将这部分医疗费用剔除后报销剩余部分。
为了明确在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第三领域的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长期以来学者纷纷建议应在将来《保险法》修改时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和非寿险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赔偿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如果本次修订时效仿第38条(人寿保险保费以诉讼方式要求支付的禁止)将人身改为人寿一样,将原《保险法》第68条规定的人身保险修改为人寿保险,就可以解决长期以来关于补偿原则适用的纷争了。即仅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非寿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仅排除损失补偿原则在人寿保险中的适用,但医疗费用保险等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本规定。但可惜的是,此次保险法修改并未在此方面有任何突破,仍然无法解决目前司法裁判在损害补偿原则方面理解和适用的分歧,从而留下遗憾。
⑶ 代位求偿权为什么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我个人理解: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维护自己权益专门为自己投保的保险,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是自己投保自己受益的保险。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必然要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出险了,就要给付保险金。
代为求偿权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专门为保险公司设置的一项权益,目的是财产受到损失后能够在社会上平衡社会物质财富,而不是通过一项财产损失,平添了2项物质财富。
另外,财产保险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如果是有侵权人,可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再向侵权人代为求偿。这也是防止侵权人无赔偿能力,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
⑷ 什么是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权称权益转让指由于第三错致使保险标发保险责任事故造损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赔偿金范围内取代保险享向该致害第三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代位权民代位权保险领域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超越民代位权作定转移代位权保险支付保险金取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再属于保险保险代位权与民代位权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于保险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指保险事故发投保或保险能获与其损害相赔偿获超损害利益及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与身保险领域命健康价基于价值评估损害填补原则身保险领域适用余保险编排体系清晰验证:保险代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部;同保险第68条规定保险或者受益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追偿
⑸ 关于代位求偿问题,请进。
有点乱。
没听错的话应该是类似于公众责任险是吧?
自然人在单位己投保的区域发生意外,获得了单位的理赔。单位是否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问题是吧。
如果是这个问题,那是肯定的。但是赔付给交保费的人,而不是出险的人。
⑹ 代位求偿权是什么啊车险中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吗
一、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在车险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二、车险中代位求偿权不能选择。
代位求偿就是说比如你买了的车买了车损险。结果被人家碰坏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先赔给你钱。但是保险公司向碰坏你车的人要求赔偿你必须协助。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代位求偿权肯定是不能选择的。比如客户的车被人碰坏了。而客户在主观上放走了碰坏客户车的人,那么导致保险公司找不到对方。保险公司会拒赔你的损失的。
(6)代位追偿权适用于健康保险吗扩展阅读
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条件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的人,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⑺ 汽车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在何种条件下可以用它对车主有何好处
你说的事情只存在于理论,在现实中保险公司才不会做着样的事情呢!!!我周围有好些人都是存在代位追偿的情况,保险公司根本就不管!保险公司也不赔!
⑻ 健康保险有没有代位追偿权
健康险就是重疾险,就我所知健康险没有代位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