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支公司高管库
『壹』 求保险产险高管任职考试试题,跪谢
不知道你要考的是哪个层级的
一般分为省公司高管、中支层级高管和县支公司高管三类
各省保监局的出题和考试方式都不同,没有一个统一的题库,但是考试范围大致相当。重点就是一法两规定,即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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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0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法定代表人:陈锐
成立时间:2009-07-07
工商注册号:440500000060931
企业类型:分公司
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中区2幢301号、306号
『叁』 保险公司的高管请进
保额分红也叫“英式分红”,与现金分红的“美式分红”共同存在于市场,太平人寿2005年3月之前的分红产品都是现金分红,之后,随着《福禄双至》产品的推出,非常受市场欢迎,自2006年6月将旗下所有分红产品全部改为保额分红方式(是这样对外宣称的),我就是2005年3月购买的,到如今已经2次收到分红报告,仅给出一个干巴巴的年度分红额、终了红利额,至于如果计算(没有分红率),如何体现分红参与下一年度的分红,非常不明确,而新华人寿、中德安联是我看到分红报告书的两家公司,每年公布分红率,初次保额*分红率=本年度分红额,(上一年度分红额+初次保额)*第二年度分红率=第二年度分红额,简单、明了。
另外:“保额分红”不见得就比“现金分红”先进,只不过,保险公司剥夺投保人自由处理分红的权利,而让其默认再次反复购买自己公司的这款产品(相当于二次投保),因而,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即以投保人初次购买该产品的费率、保额比购买,不会因为年龄、健康等原因而改变),这是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结果,并且,原本复利计算才合理,所有的单利计算都是不合理的——这一点不用讨论。
个人比较倾向于保险的保障作用,以及充分利用其“杠杆效应”,所以,选择保额分红方式的产品而已,保额分红的分红额如果换算成现金,少的可怜,原本投资收益这一块就是保险行业的最大弱势,我也无所谓,只不过一定要求是:保额分红方式,目前,太平人寿不像是真正的保额分红方式。
『肆』 怎么才能通过财产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考试
你好,通过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高管职务资格证考试要根据个人的能力。还有不断的努力才能够考得上。
『伍』 保监局高管任职规定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保险公司高管未任职前签字报销会被处罚吗
中美国际保险销售被罚7万: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处罚案例
检查发现,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管任职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龚庆涛担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但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郏奇峰担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但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其中财务凭证成为了处罚证据。可见应该是会被处罚的。
『柒』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
一、综合部分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2011年11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捌』 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什么学历
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玖』 啥人能考保险公司高管
您好!
关于高管任职是有保险法规定的,具体规定分为1、学历2、从业年限、3任职职位
一般情况下只有本科以上学历参加任职资格考试比较方便,本科以下会很麻烦,且要求从业年限高!
还有,最重要的是你公司领导有没有培养你的想法!一般支公司经理以上任职是必须要去考的,但很多刚提拔的都是顶别人名字任职,所以你要和领导搞好关系哦!
希望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