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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反健康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1-08-26 05:42:06

⑴ 判断1健康告知书中未询问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无告知义务。2保险利益丧失则保险合同失效

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从现代保险立法趋势看,各国立法例均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未告知之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之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调整模式。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契约者,若告知义务之违反与保险事故之发生及保险人之给付范围无关,则保险人仍负有给付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因是否出于故意而有所不同:出于故意,不论未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一律可由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非出于故意,则仅限于未告知事项与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能解除合同。原则上,该规定值得赞赏。考虑了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时之恶性严重,故不须要求未告知事项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以示对其严加惩罚;但投保人因过失违反时,须要求未告知事项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过,应将“严重影响”解释为告知之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之发生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符合现代保险立法之演进趋势。
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能否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丙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以未达成合意为由而主丙合同不成立呢?笔者认为,除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误解或错误为由,主丙保险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否则将违背保险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
二、告知义务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险人对保险具有丰富经验,投保人并不应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实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且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
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并同时在明确规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项:
1、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
2、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通常的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情况;
3、经保险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况;
4、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相重叠的情况;
三、什么是保险索赔
索赔是指购买保险的人不幸成为小概率风险事件的受害者而要求保险公司兑现其事先承诺的行为。很多人对保险公司有“投保容易索赔难”的感觉,其实,这主要是一些曾经买过人身保险的客户由于种种原故没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而形成的认识上的误区。
四、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
导致索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极少数人恶意骗保的因素外,对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的不了解也是相当重要的原因。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借助保险索赔公司的力量,注意了以下几点,索赔还是很容易的。
第一,必须及时报案:
保险索赔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报案。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但由于各个险种的理赔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头通报的形式报案的,则事后须补填正式的出险通知单。报案时应详细说明下列问题: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
第二,符合责任范围:
报案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客户也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向保险索赔师或拨打保险索赔公司的热线电话进行再确认。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人确实因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自杀、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并不提供保障。
第三,备齐所需单证:
保险公司为防止有人提出无根据的或夸大的索赔,一定会要求被保险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供损失证据并说明详细情节。不论是什么险种,受益人均需准备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缴保费的发票,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手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
第四,准备医疗分割单:
如果被保险人有公费医疗,单位和社保已经给报销了一部分,那么需事先向保险公司出示由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并注明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和单位已支付的费用,连同原始单据的复印件一起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依据上述材料在医疗费用的剩余额度内进行理赔。
第五,进行事故调查:
资料收齐后,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开始着手进行调查。保险公司也许要求客户配合公司进行调研,并提供附加材料和证据。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病史的带病投保或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等情况,都会给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障碍。最后,保险公司将审核、计算、确定赔付金额,并通知客户前往领取保险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⑵ 买保险时被要求做健康告知,究竟什么是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的意思是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以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如果不太清楚健康告知是什么,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如实告知义务是什么?》


面对必不可少的健康告知,如果我们不想被拒保,投保后也不想被拒赔,那么如何正确地填写健康告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只告知问到的情况


目前投保的健康告知大多采用的是有限告知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问到我们的问题,我们需要如实回答,没有问及到的,就无需回答。


二、不要刻意去体检


健康告知,是告知已经确诊的疾病,如果没有在医院确诊,那就是未知的,无需告知,这种情况不属于隐瞒。相反地,如果体检之后,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显示有部分指标是异常的,那么就必须告知了,这是已知的情况,不告知就属于隐瞒。


三、及时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健康告知其实和投保前的健康告知是一个概念,是补充在投保前的健康告知中忘告,漏告的情况。补充告知的几种结果,无非是标准体承保、除外责任承保、加费承保、拒保这几种。


补充告知分三个时间段:


(1)犹豫期内:在这个时间段内进行补充告知,如果没有通过审核,是可以拿回全额保费的。


(2)犹豫期后且在投保两年内:这个时间段补充健康告知,未通过审核的话,是会被保险公司要求退保,而且只能取回现金价值。


(3)投保两年以上:这个时间段进行补充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仍需履行合同保障责任。

⑶ 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一、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⑷ 保险健康告知有什么讲究

健康告知的意思是将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以供他们做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是否可以承保的过程。如果不太清楚健康告知是什么,这篇文章能帮到你:《如实告知义务是什么?》

面对必不可少的健康告知,如果我们不想被拒保,投保后也不想被拒赔,那么如何正确地填写健康告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只告知问到的情况

目前投保的健康告知大多采用的是有限告知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问到我们的问题,我们需要如实回答,没有问及到的,就无需回答。

二、不要刻意去体检

健康告知,是告知已经确诊的疾病,如果没有在医院确诊,那就是未知的,无需告知,这种情况不属于隐瞒。相反地,如果体检之后,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显示有部分指标是异常的,那么就必须告知了,这是已知的情况,不告知就属于隐瞒。

三、及时进行补充告知

补充健康告知其实和投保前的健康告知是一个概念,是补充在投保前的健康告知中忘告,漏告的情况。补充告知的几种结果,无非是标准体承保、除外责任承保、加费承保、拒保这几种。

补充告知分三个时间段:

(1)犹豫期内:在这个时间段内进行补充告知,如果没有通过审核,是可以拿回全额保费的。

(2)犹豫期后且在投保两年内:这个时间段补充健康告知,未通过审核的话,是会被保险公司要求退保,而且只能取回现金价值。

(3)投保两年以上:这个时间段进行补充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可解除合同,仍需履行合同保障责任。

四、奶爸总结

健康告知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问到的要如实回答,没问到就不必回答。但是也要明确认识到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做好健康告知这一环节,理赔才会更轻松。

望采纳!

网上保险 健康告知书

健康告知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通过提问的方式询问若干问题的答案,通常问题是对职业及过往身体健康状况的询问,符合要求的答案都通过保险公司预设的要求时,才能够正常的投保。互联网保险,一般情况下在官网或移动端的产品介绍页底部,点击立即购买按钮,即可看到健康告知书。健康告知影响后续理赔,只要是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到的内容,都应该如实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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