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起源于
1. 社会医疗保险经费的来源,为何为多方筹资
来源:
1、医疗保险制度通常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建立基金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共同筹集,医疗保险费则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2、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由七部分组成:雇主(单位)资助;雇员(个人)出资;国家补贴;利息收入;调剂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不包括罚金);
为何为多方筹资(这个有歧义啊,第一种是为什么是多方筹资的方式,第二种事为什么为了多方而筹资,应该是第一种吧):
1、由国家通过税收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形式,社会公平性最高,全民享受,人人平等;能有效地筹集资金,来源稳定;社会共济性最强,疾病风险全民分摊;高度集中管理,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
2、由企业、单位、个人等多方通过强制缴费的形式,资金来源稳定,独立性较强,可根据国家经济实力和国民收入水平进行调整,灵活性较强;社会公平性较高,权力与义务基本对应;社会共济性较强,在法定范围人群内实现风险分摊;有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的增长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3、由自愿参保式的筹集资金的形式,灵活多样,适合社会多层次的需要;医疗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度较大,促进了医疗保险组织和医疗服务机构间的竞争;国家财政负担轻。
2. 保险是那一年进入中国的
1929年11月20日进入中国的。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
(2)健康保险起源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 谁知道有关医疗救助的起源,世界各国现行制度的相关资料
四、法国的疾病社会保险制度
法国疾病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是:①政府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年增长率为10%,超过生产增生率,绝对数值也超过国家国防预算;②保险基金采用病人代付再补偿形式,且要相隔一段时间,对个人经济周转以及受物价影响较大。因此近几年来法国采取一系列降低医疗费用和减少保险赤字的局面,包括:对医院管理实行总预算法,提高缴纳保险金额,扩大缴税范围,严格抽查处方的合理性,对新技术进行评价,限制多余的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限制医疗仪器的增添,减少非必需药物补贴比率(从70%减为40%)。
五、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美国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两大类:
一是社会医疗保障,二是私人医疗保险美国医疗保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医疗市场实行非组织化的管理体制,即实行的是“非管理保健”(non-managed care),在全国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突出地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①第三方付款制度易造成过度的医疗需求,投保人每月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保险金额后(包括雇主支付部分),患病时可自由选择医师或医院就诊,然后向保险公司报帐,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这种制度是按服务项目偿付(fee for service)的制度,属于后付款制(post payment system)的偿付类型的优点是方便病人,可满足病人需求自由选择,缺点是医疗保险费难以控制;②缺乏控制医疗费用的动力机制,医生和医院为了增加收入就会出现两种突出情况,一是诱导病人扩大医疗需求,造成大处方、滥检查;另一是把无利可图的或疑难病人推向非营利性医疗,前者增加保险公司的支出,后者加大政府的开支。③享受卫生保健的不公平性,穷人和富人的差距很大,全国尚有2700多万人享受不到任何医疗保险。
六、加拿大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包括供方、需方和第三方:①供方,即医院和医生,由于加拿大的医院为政府开办,无论医生在公立医院挂牌行医,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无经济关系;②需方(国民),职工和雇主只要缴纳少量医疗保险费,贫穷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和家庭,可申请部分或全免医疗保险费,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免费医疗保险;③第三方,直接第三方为省卫生署,负责直接管理住院医疗保险部门(包括制订预算补贴、审批医院投资、控制床位使用率和医疗成本、检查医疗质量等)和门诊医疗保健计划部门(包括制定医疗服务标准、审查病历档案、制定收费标准、限制医生收入、颁发和吊销行医执照、保证医疗质量等),间接第三方为联邦卫生福利部,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医疗计划和健康保险法规文件、确定给各省经费补助额、制订医生培训计划和进行卫生改革等。联邦政府和各省卫生署都严格执行“医院综合预算制度”,这是指医院与政府商定预算数额后,医院的费用必须限定其内,超支向上追加,省里不予保证,致使医院有强烈的控制总费用的责任心。因此加拿大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中既控制医疗费用过度增涨,又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较好的管理模式,这是实行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七、澳大利亚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澳大利亚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1973年《健康保险法》的规定,于1975年7月1日起开始,使国民人人都有享受同等机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工资的1.25%作为保险金,本人及家属可予补偿医疗费的85%,住公立医院普通病房费用可全免。1981年9月又对健康保险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参保人都要缴一笔人人都相同的费用作为“保险基金”,缴纳工资的3%为“基本保险费”,另再要缴纳“累进保险费”,高收入者再缴5%,中收入3%,低收入1%的工资,并明确政府仅补助30%的健康保险费用。这就是澳大利亚政府要求“富者多出”和“尽力而为”的思想,低工资收入阶层,1993~1994年度,凡个人年收入少于12662澳元,夫妇合计收入少于21320澳元(每有1孩子还可增加2100澳元),可以不付医疗保险金。澳大利亚的医疗保险明确规定:①每个居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②所有居民都可免费在公立医院得到同等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③在公立医院就诊时无权选择医生和病房,也不享受优先住院和治疗。
澳大利亚除全民医疗保险以外,还有40%的居民同时购买私人医疗保险,分单人保险和家庭保险两种方式,私人医疗保险只提供医院服务,既可去私立医院看病,也可到公立医院以自费病人身分就医,但可选择工程师和优先住院,政府负责支付75%。澳大利亚明确规定在私人诊所和医院就诊不得向病人卖药,因此同时实行“药品补贴计划”(PBS),政府每年公布一次PBS的药品目录(约500种药品),凡退休者和领取社会救济者(包括子女)在购PBS范围内药品时,不管药品实际价格多少,每张处方付费2.6澳元,当年支出超过135.2澳元时,可领取一张免费卡,凭卡在当年免费购药。对其余人(包括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每处方付费16澳元(不足16澳元按实际药价支付),当年药费支出超过312.3澳元时可申请优惠卡,当年购药时每处方只付2.6澳元。
八、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组织有三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险组织、医疗救助组织和公共医疗保健组织。这三种医疗保险组织中,社会医疗保险组织是核心;医疗救助组织则是根据1950年《生活保护法》而建立了主要对贫民提供医疗保健、产妇、职业和死亡的救助,还提供生活、教育、住房的救助;公共医疗保健组织是为了某些病种或残疾人提供的医疗保险,主要根据《传染病预防法》(1897年)、《麻风预防法》(1907年)、《精神卫生法》(1950年)、《结核病防治法》(1951年)、《老人福利法》(1963年)等13个法律作出的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的基本做法是:经费来源包括个人缴纳保险费(按工资比例的8%~10%,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各医疗保险组织的参保人数使用医疗费的情况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或按比例补助(原为全部报销,1984年起报销80%,个人自负20%);凡参加健康保险的人员有权凭证任意选择就诊医院或门诊,但并非均可到开业医生处就诊;凡就诊后除报销医药费外,还可领取一定数量的医疗补贴,包括因病缺勤补贴(从第4天起,最多到6个月可补贴工资60%)、分娩补贴、失业补贴和死亡送葬补贴等,而且医疗费超过一定高额时可申请超额部分的补贴;凡患结构病、精神病的患者及其赡养的家属可得到国家特殊补助;凡年满70岁的参保人可从当地政府得到免费医疗和一定的补助;凡残疾儿童(6岁以下)也可得到免费医疗;凡参保人的家属也可报销70%(门诊)和80%(住院)。
九、韩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
度在韩国,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必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占个人收入比例各不相同,企业工人类为工资的3%(雇主和雇员各付1.5%);政府职员和私立学校教师类自负为工资的2.3%,对政府职员政府另支付2.39%,对教师校方和政府各付1.38%和0.92%;农民和城市居民类别根据其家庭收入和土地拥有面积划分为15个档次,缴纳不同档次的保险费,其中50%由投保家庭支付,另50%由政府支付,由于此类保险基金的亏损额较大,故政府每年还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政府补贴日益增加;②全国计划社团数量过多,造成风险统筹的能力很不平衡;③卫生资源利用不均匀,尤其是农村缺医生缺设备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近几年来韩国主要采取了两项改革措施:一是设法逐步调整和减少计划社团的数量以扩大其独立地收支平衡经营的风险能力;二是采取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去农村或山区服务两年的硬性规定,否则不发行医执照。
十、新加坡的全民保健储蓄计划
新加坡保健储蓄计划的缴纳办法作了几次变化,在1991年,作为公积金的保健储蓄,每人每月缴纳月收入的23%,另加雇主缴纳月收入的22%(即总公积金定额相当于雇员月收入的45%),从这公积金中抽出相当于月收入的6%(雇员、雇主各3%)拨入保健储蓄帐户。保健储蓄帐户的“存款”可免税并获得利息,并规定其“存款”数的上限(凡退休后可领年金的雇员上限为7500元,非领年金的雇员上限为15000元)。从1992年7月1日起,对35岁以上的投保雇员的保健储蓄缴费率从6%提高到7%;1993年7月1日起,对45岁以上的投保雇员缴费率又提高到了8%。凡没有雇主的自雇者缴费率仍为3%,但每年提高1%,直到与其他缴费率(6%~8%)相同时为止;1994年1月1日起,强制规定计程车司机、小贩或店主等自雇者在申请和更换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已缴保健储蓄费用的证明书。
新加坡在实行保健储蓄计划的同时还实行“保健庇护计划”(Medishield scheme),这是一种适用于长期治疗的严重疾病的一种医疗保险计划。一般人都愿意参加这种庇护计划。1990年12月统计,参加保健储蓄计划的投保人中已有88%参加了保健庇护计划,他们以及包括他们的家属(70岁以下)每月只要付新币1~11元的投保费就可参加此计划,每年支付医药费最高限额为2万元,一生中最高邻取限额为7万元。但对以下情况,保健庇护计划不负责支付:⑴投保前的住院费;⑵在保险生效之日前12个月内已接受治疗的癌症、冠心病、脑卒中、慢性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局部缺血性心脏病、退行性病变等;⑶先天畸形治疗;⑷区域外就医;⑸精神病治疗;⑹不孕症治疗;⑺分娩费用;⑻艾滋病;⑼自杀;⑽药瘾酗酒治疗;⑾美容手术;⑿战争伤等。
4. 医疗保险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医疗保险起源于西欧,可追溯到中世纪。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民间保险在西欧发展起来,并成为国家筹集医疗经费的重要途径。
在我国,1952年6月,国家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付的指示》,正式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确立了劳保医疗的制度框架,企业负担职工医疗费用,作为企业福利的一部分。
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统称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它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