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和承保方的区别
⑴ 施工何为工程保险、承包人设备保险、第三方保险
(1)工程保险:指从开始施工到全部交工期间内工程本身的保险。如洪水、地震、暴雨等不可抗力和人为的损失,由保险单位负责,如长吉规定由精度负责保险与承包人无关。
(2)承包人的人和设备保险:如长吉按专用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自行确定是否保险,如保险要交保险机时施工中出现人身机械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如不保险,由承包人自己负担。
(3)第三方保险:保险范围较大,由第三者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失或施工中人机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损失,如不保险分别由业主和承包人负责。
⑵ 保险合同主体中,承包人又称
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应该是投保人
保险合同主体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法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业务经营都做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社会公众利益。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
(2)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且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能低于2亿元的最低限额。
(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为此,中国平安单设寿险公司(独立法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又单设财险公司(也是独立法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的义务正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要获得权利是以履行义务和满足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
投保人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为他人的利益,或是为自己兼顾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都要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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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险业务分哪几种
保险业务可以说是分很多种,而且现在的保险业务可以说是全方位的贯彻到了任何地方,凡事想到的,凡事有风险的,我们都是可以买保险,都是可以进行所谓的保障的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新型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⑷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可分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
③技术顾问,即由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等。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⑸ 第三者责任险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购买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所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其她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 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但是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5)保险人和承保方的区别扩展阅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⑹ 建筑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吗
三、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
我国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任机制发展较晚,于近几年初步建立相应责任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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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纳入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2
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将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纳入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3
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综上,我国建设活动主体责任制实行“终身负责制”,并已初步完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总承包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覆盖。
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的发展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度,我国建设工程活动能够实现:行为责任具体到人、追溯落实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职业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方法,不仅难以令责任主体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更容易引发负面的行业恐慌。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十分必要。
国际成熟建筑市场经验证明,发展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应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的责任风险。具体而言,如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通过保险合同将自身的工程质量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其因疏忽或过失对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赔偿。此外,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前审查机制,还能发挥准入筛选、优胜略汰的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发达国家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在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都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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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国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业务开展仅以设计责任保险与监理责任保险为主,前者发展相对较快,但依据缺乏足够的政策与市场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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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设活动主体客观上需要的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这些都是目前国内保险行业需要进一步发展积累的。因此,完善建设活动主体责任机制,还有待国家政策与行业力量的进一步探索推动。
综上,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与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极探索的三大工程质量保障制度。无论是信用保证机制、质量风险应对还是活动主体责任落实,都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障作用。但受限于制度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进一步探索挖掘,这也将是未来我国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