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保险公司高管库
① 保险公司 高管培训
定位:业务和渠道
关乎寿险公司高管培训选题的决定性因素,首先是寿险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寿险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表现在业务结构和销售渠道选择上。视角不同,分类迥异。为了研究方便,按照业务结构将当前寿险公司分为保障型和融资性两大类公司。
保障型寿险公司的定位特点:一是保障型产品占比高。最近,从媒体上可以留意到,有些寿险公司高管在接受采访中,表示积极回归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二是重视个险建设。从公开资料显示,市场份额大的寿险公司的个险队伍人数都现上升的趋势,共同促成了全行业保险营销员数量攀升。三是资金运用鲜有建树,缺少大手笔。
融资型寿险公司的定位特点:一是理财型产品占比高。最近,从媒体报道资料看,一些新兴的寿险公司业务发展速度、规模已经超过传统的大型寿险公司。二是重视银行代理渠道。在销售渠道上偏重于银行代理渠道,变化为股东结构视角看,此类寿险公司的投资人为银行、地产控股公司和财务投资集团。三是资金运用大手笔,国内市场参股银行和地产机构,远征海外市场,既收购同业,又涉猎酒店等不动产。
与业务结构相对应,业务结构不同类型的寿险公司风险隐患点是千差万别,所以寿险公司高管培训选题,要在通用内容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结构进行“量身打造、因材施教”培训。
考量:员工和佣金
关乎寿险公司高管培训选题影响性因素,是寿险公司的用工机制和佣金制度。归纳起来,目前寿险公司用工制度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代理合同制,也就是保险营销员或者保险个人代理人;另一种是劳动合同制。
从监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消费者投诉通报看,投诉增长应该小于或等于业务增长率才是合理的。投诉增长率表面看是一个人员管理的问题,本质上是业务管理的问题。为了遏制长期销售产品的销售误导、提高服务客户热情的持续力,不妨将佣金改为平均年限法,即按照投保期间佣金总额除以投保年限,保险公司均衡支付佣金。
可以预料到,如果实行保险佣金制度改革,现有710万保险代理大军数量会趋向减少。目前有缩编和扩容两种不同的理论。缩编论观点认为,经过我国人数和国际上保险代理人服务家数测算,减少至100万至150万之间,故现有710万的群体需要缩编;扩容论观点认为,按照我国保险业发展规划,未来保险业在2020年容纳就业700万人、2030年容纳1500万人、2050年容纳3000万人,现有710万群体需要扩编。上述两种计算口径有差异,但是大体上可以看出发展趋势。笔者是赞同缩减论观点的,因为保险发展保险业务不能仅仅满足于将保险“卖出去”,而应当是加强风险控制。
对策:统筹和指导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寿险公司高管的培训选题上,要综合考虑业务结构、销售渠道、用人模式和佣金机制等多项因素。
一是统筹。继续发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高管培训的监管作用,引导保险公司遵守有关高管培训的规定,认真落实年度培训要点,保证保险公司高管培训的组织落实,保证培训内容的适当性。
二是指导。继续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高管培训的指导作用,切实按照年度培训工作要点组织培训。
只有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的统筹、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搞好寿险公司高管的培训,引导寿险公司发展符合国家的保险业产业政策、符合保险监管制度、符合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寿险公司和保险行业才能够运行在理想中的轨道上。
确定好寿险公司高管培训的选题工作,是搞好培训的基础工程,有利于贯彻国家对保险业发展战略,有利于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法规和监管措施,有利于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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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各家保险公司高管电话
1中国人寿全国客服电话:95519
2中国平安全国客服电话:95511
3太平洋保险全国客服电话:95500
4中国人保全国客服电话:95518
5新华人寿全国客服电话;95567
6泰康人寿全国客服电话:95522
7阳光人寿全国客服电话: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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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国人保集团高管名单
国内寿险公司
第一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内寿险公司的排名中,中国人寿在市场分额和利润两方面排名第一,赔款准备金充足率上排名第一,流动性和稳定性上分别排名第4和第7。鉴于此,虽然该公司的资本能力方面比其他保险公司略低一筹,但是从综合能力来看仍位居首位。
第二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人寿总体竞争力排名为第二位,主要因为其在市场规模上排名第2位,盈利能力排在第3位,资产流动性也很靠前,排在第5位。其他指标上,其资本能力比较靠近行业平均水平,排名第10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和经营稳定性则相对靠后,都在第15位。由于其净资产增长率太低,以至于公司稳定性相对较低。
第三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人寿的市场总体竞争力排名第三。这主要得益于其较强的资产流动性(第1名)、市场规模(第3名)和较高的盈利能力(第5名)。但是该公司在其他指标上的表现则略逊一筹。其中,资本能力排在第12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排在第13名,特别是经营稳定性,在我们所统计的25家寿险公司中排到第24名。同时,由于净资产增长率太低,导致其总体稳定性相对较低。
第四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的综合竞争力在国内排在第四位。其在资本能力和盈利能力中,均排在第二位,资产流动性高(第2名),市场规模相对靠前(第6名),但经营稳定性和赔款准备金充足率表现欠佳,仅排在第19名。
第五名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的综合竞争力排在行业第五位。这主要得益于其排名第一的盈利能力。另外,该公司在市场规模和资本能力上,均排在第4位。但其他指标,如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第18名)、资产流动性(第19名)、经营稳定性(第18名)则相对靠后。
第六名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在国内的综合竞争力排名第6,得益于其良好的稳定性和资产流动性,这两项测试中,其在行业内均排名第3位。此外,该公司的市场规模排名第8位。其它指标排名居中,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其中,资本能力排名为10位,赔款准备金排名第12位,盈利能力排名为第12位。
第七名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其综合竞争力排名在第7位。其中,经营稳定性排在第2位,资产流动性排在第6位,盈利能力排在第7位,赔款准备金排名第8。另外两个指标——市场规模和资本能力——排名比较靠后,分别为第17位和第15位。
第八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作为一家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其综合竞争力排名在第8位。新华人寿的优势在于其市场规模(第5名)、经营稳定性(第8名)和盈利能力(第9名),但其资本能力(第20名)、流动性(第17名)、赔款准备金(第24名)则相对靠后。
第九名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是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美国安泰保险集团合资成立的保险公司,其综合竞争力排名第9。比较突出的表现在于其稳定性(第6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第6名);表现尚好且超过平均水平的是盈利能力(第11名)和资产流动性(第12名);但在资本能力(第19名)、市场规模(第20名)等方面则表现较弱。
第十名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作为唯一一家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独资寿险公司,友邦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其资本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规模,比较突出的表现在资本能力(第1名)、盈利能力(第5名)、市场规模(第7名)。稳定性(第10名)和资产流动性(第13名)也都表现良好。其不足主要表现在赔款充足率排名较低(第25名)。
国内非寿险公司
第一名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国内非寿险公司排名中,人保财险位列第一主要得益于其第一位的市场份额、低费用率(第2名)及强稳定性(第4名)。但在其他方面,如盈利能力(第10名)、流动性(第14名)和赔款准备金(第16名)上,中国人保则落后于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财险一直是中国第二大非寿险公司。第二大的市场份额、强流动性(第5名)及高资本能力(第7名)使其在综合竞争力排名中位居第二。另外,该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第9名)和资产流动性(第10名)也对拉升竞争力起到一定作用。需要提高的是其赔款准备金的充足率,处于第17名。
第三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财险在国内非寿险公司排名中位列第三。较高的综合竞争力排名,归因于其较大的市场份额(第3名)、强稳定性(第2名)及稳定的盈利能力(第6名)。而其他方面,平安财险则在我们研究的样本公司中处于中等甚至中等偏下的位置,其资本能力(第9名)、赔偿准备金充足率(第14名)和流动性(第15名)略为偏低。
第四名东京海上日动火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东京海上日动在中国业务不多,市场份额仅列第12位。获得国内非寿险公司综合排名第4,源于其强大的流动性(第3位)、盈利能力(第8位)和稳定性(第8位)。至于其他指标,东京海上日动则相对较弱:其资本能力列第12位,赔偿准备金充足率列第10位。
第五名皇家太阳联合保险
皇家太阳比大多数外国保险公司更早进入中国市场,之所以位列第五,主要因其具有高资本能力(第1名)及流动性(第1名)。其准备金充足率(第8名)和稳定性(第8名)也处于平均水平之上,但流动性(第10名)和资本能力(第15名)的排名则相对较低。
第六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险是一个中等规模的非寿险公司,在本次竞争力排名中列第6位。该公司具有非常强的盈利能力(第1名)和市场规模(第4名),这对拉升综合竞争力起到关键作用。但其资本能力(第17名)、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第13名)和稳定性(第18名)的排名则偏低。
第七名日本三井住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日本三井住友在中国的业务相对较小,市场规模仅列第13名。其综合竞争力排在第7名,是由于其较高的资本能力(第2名)、赔偿准备金充足率(第4名)和较强的流动性(第6名),其盈利能力(第7名)和稳定性(第10名)相对来说也较高。
第八名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财险在中国保险公司竞争力排名中位列第8。该公司的盈利能力相对强劲(第3名),资本能力(第4名)和市场规模(第5名)较强,赔偿准备金充足率也位于平均水平之上(第8名)。但公司的稳定性(第15名)和流动性(第15名)则偏低。
第九名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美亚广东分公司是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财险公司之一。其综合竞争力排名第9名,主要归因于该公司的强稳定性(第1名)。尽管其市场规模不大(第10名),但是该公司的流动性(第4名)和资本能力(第6名)亦构成了排名比较靠前的两个主要因素。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第15名)和盈利能力(第15名)则稍微偏低。
第十名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亚上海分公司的竞争力排名在第10位。其赔偿准备金充足率(第3名)、盈利能力(第4名)和稳定性(第6名)都比较好,而其市场规模(第15名)、资本能力(第10名)和流动性(第13名)的排名则相对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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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险公司部门级总经理等中层、高层管理者年薪多少
谢邀。保险公司的整体收入是比银行、证券低一些的。就说寿险吧,比较熟悉。董事长、总裁的收入,这个没法评价,即使看到的收入也只是表面,隐形收入太多。总精算师,一般是副总裁级别,这个收入就很可观了,年薪300万以上也是很正常的。投资总监,这个基本上也是副总裁级别的兼任,年薪300万以上,甚至500万以上也不奇怪,取决于这家险企的资金规模和投资效益了。总公司的部门级总经理,一般跟分公司总经理的收入接近但略少一些,年薪150万左右,如果是后线非核心部门或者效益一般的分公司,也可能年薪不到100万,前线核心部门或者TOP5的分公司总经理,年薪200万以上也是有的。行业协会的就不了解了。不太了解你问这个问题想干嘛,是想自己往这个方向发展,还是想挖他们?走到这个位置的人,一般就挖不动了,不是多少钱的问题。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⑤ 2021中国十大保险公司,是哪几家
很多人买保险,都钟爱选择大公司的产品,那么都有哪些大保险公司呢?点开这里了解一下吧。《2020保险公司排行榜新鲜出炉,谁才是名副其实的“大公司”?》
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综合情况,我们可以从理赔、偿付能力和保费收入等数据来进行详细分析。
1、原保费收入
先来看一下2020年各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汇总表:
奶爸总结:
小伙伴买保险的,不应该只关注保险公司,更应该关注保险合同本身,这样才能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⑥ 保险公司高管工作思路
1.深化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定位。
定位是:顾全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出谋划策,同时不断提高自己个人的业务能力,避免出现职能死角,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理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干一份工作很容易,但想要干好就绝不是那么简单的。
3.严格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范的制度,严明的纪律是我们一直都在强调的。作为管理人员,必然要在遵章守纪上做出表率。
4.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在管理艺术上寻求新的突破。
作为一个管理者,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很多时候都使不上劲,要想达成一个大的目标,则必须充分整合、调动所有人的力量,用集体的智慧解来决问题,这就需要管理者懂得去协调,懂得去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管理绝对是一门学问。一定要站在员工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才能赢得信任和支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考试大纲:
一、综合题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五)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二十六)关于做好四级机构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关于印发《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3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江苏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2011电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78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50号)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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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
一、综合部分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2011年11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保险高管任职资格在哪查询
这个好像是没有统一的资格认证的,都是看保险公司的招聘要求
⑩ 保监会与高管人员系统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外部网站上公布,并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明显位置公示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等,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程序。
二、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索赔(申请保险金)手续时,对所需材料应一次性向客户书面告知,并按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若因实际情况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做好说明及解释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要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的服务承诺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对外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对保险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分析,并针对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时效、赔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制度,从总公司到地市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为理赔服务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理赔(给付)服务的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别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并向我会及各保监局报备,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赔服务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以及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发生调整,各保险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及相关保监局报备,并及时对外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把理赔(给付)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处
联系人:王柱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保监发〔2008〕80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8〕2号
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的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方式
(一)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规范各公司承保、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并从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及操作实务流程,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要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
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平、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改进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的各项核算要求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交强险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成本的管控力度,压缩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总体费用水平,减少投保人负担。
(二)交强险费用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交强险费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核查,制定严格预算,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强险成本。
四、要改进交强险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二)从2008年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每年应按照会计年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上报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本公司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逐步细化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中《交强险经营费用明细表》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对费用项目内容进行说明。
五、要做好新旧交强险切换工作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方案(2008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对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统衔接、保单印制等工作,确保交强险新的责任限额、费率方案按时执行。
(三)各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当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要加强交强险重要环节监管
(一)各保监局要将辖区内交强险费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查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和已决赔款确认、未决赔案估损、专属费用指认、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结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于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警示,对于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强查处工作,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撤换责任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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