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险从业人员合规库
1. 江苏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实施自律惩戒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自律的目的对成员单位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从而督促和推进成员依法合规经营,其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从权利来源看,行业自律组织(大多是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对会员的管理权与惩戒权来自会员的自我权利让渡;如果没有会员的权利让渡,就没有自律存在的空间。至于向谁让渡权利、让渡什么样的权利、让渡多大的权利,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是可以的。在法治社会里,排除非法定机构的干涉是任何社会主体都拥有的权利。具体到保险业,保险公司有权排除法定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对自身违法行为实施惩戒。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把这种排除权让渡给自律组织,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与惩戒。这种让渡是私法主体的自由行为,并未排除公法上的管辖;而尊重私法主体意思自治是法治社会处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基本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并不违法。高文认为江苏保险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按照违反自律公约处理,从而使这些违法行为逃脱制裁,这是对行业自律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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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保险从业合规,以下哪些条文是需要遵守的
为严厉打击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外金融风险向保险业交叉传递,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重庆保险市场环境,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业务品质和职业道德,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每月认真回答以下内容,并在选项中如实点选“是”或“否”,并确认提交
1. 是否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开展非法集资?
是 否
2. 是否开设从事投资咨询、担保类等涉及资金业务的公司?
是 否
3. 是否兼职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担保类等涉及资金业务的公司销售人员?
是 否
4. 是否受邀参加关于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培训或聚会?
是 否
5. 是否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唆使、引诱客户修改有效契约、改投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
是 否
6. 是否擅自私印名片?
是 否
7. 是否本人或唆使他人代替客户签名?
是 否
8. 是否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组织开展产品说明会,编制误导性培训课件?
是 否
9. 是否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组织开展增员说明会,误导应聘人员?
是 否
10. 是否存在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身份,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散播有损行业或保险公司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是 否
11. 是否兼做保险中介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等行为?
是 否
12. 是否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受益、分红红利;隐瞒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等事实?
是 否
13. 是否擅自私刻、伪造或违规使用公司印章或证件等?
是 否
14. 是否假冒保险公司名义,签发保险单或变更保险条款?
是 否
15. 是否假冒保险公司名义,擅自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
是 否
16. 是否有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等行为?
是 否
17. 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是否
3. 保险从业人员应依法合规经营做到
第一章编辑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编辑
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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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协会工作职责
工作职责: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一、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江苏省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惩戒。二、维权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协调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当好会员调和人;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当好消费者保护人;做好投诉服务和调查取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内部调解处理机制;做好协调和裁决工作。四、交流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五、宣传
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5.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只有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其他险种的话,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没有下发任何规定要求强制投保的,商业险都是车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自愿购买的。
交强险是针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对于自身车辆是没有保障的。
一般私家车主,都会投保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因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自己驾车不慎撞坏了,想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话,就必须要投保车辆损失险。再者现在在江苏省撞死人的话,光死亡赔偿金一项就高达四十万多了,交强险中的11万元死亡伤残费用根本不够的,因此就要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的是风险,平平安安不出事大家都好,但凡出了重大事故的话,车主将是保险的最大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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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从业人员合规行为
中国人寿保险岗前培训课程设置的具体目标为:
(1)帮助从业人员掌握中国人寿保险基本知识,使其对保险行业和寿险营销有初步认识,建立行业认同感,并产生从业兴趣与意愿;
(2)通过对代理人考试教材及相关知识的辅导,帮助新人树立学习信心,顺利获得从业资格;
(3)培养从业人员保险专业知识、金融基础知识素养,为从业奠定基本理论基础;
(4)培养从业人员正确的从业观念,强化保险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依法合规展业的理念。
中国人寿保险入职培训的内容
保险基础知识与案例分析
岗前培训是中国人寿保险从业人员了解保险基础知识,培养保险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为打造中国人寿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开设培训班,既可作为从业入门学习之用,又能作为从业人员日常培训课程。协助从业人员自由、灵活安排学习时间,不断积累专业知识,打好从业工作基础。
刚入行的从业人员都对保险行业充满期待,迫切想要了解保险的基础知识。因此,在课程内容方面,依据保监会推荐教材,紧扣最新考试大纲,结合中国人寿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广泛吸收业界人士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选编,将中国人寿保险基础知识一览无余。生动形象的动画、思维导图,让繁杂的知识点更容易理解、更方便记忆。有趣的游戏答题过关,使学习充满探险和乐趣,更能帮助您及时巩固所学内容。
法律法规与政策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提高中国人寿保险从业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系统化并分解为专题和案例解读,变枯燥为生动,帮助学员理清脉络,快速掌握知识点,深刻领会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助力学员早日成为一名知法懂法,依法合规展业的从业人员。将《保险法》、《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人寿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中国人寿保险代理相关法规要点提炼汇编,并在每一章节后面配置了相关练习题,帮助保险从业人员快速掌握监管政策。
职业道德与诚信
职业道德是个人道德品质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高素质的体现。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的重要行为指南,更是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安全线。岗位入职培训需要帮助学员在中国人寿保险领域自觉践行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合规执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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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测试题
诚信问题在保险业属于最大诚信原则,所有的商业行为都要讲求诚信原则,保险业更应该这样,首先我们普通老百姓接触的是业务员,业务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告诉我们保险公司的险种内容,不能误导,夸大事实,投保人要告诉保险公司投保时的真是情况,包括财务和身体状况等等,诚信是建立在双方的互相真诚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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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
为规范监管人员行为,确保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四条 钻研监管业务,把握市场动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工作能力。
第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程序,提高效率,接受监督。
第六条 文明、公正执法。统一执法尺度,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对待保险市场主体。
第七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第八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遵守廉洁自律制度规定。
第九条 监管事项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夫妻关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条 不得违反监管工作纪律。不得公开发表与监管政策相悖的言论。
第十一条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把遵守本准则情况纳入保险监管人员业绩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 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 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 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七条 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 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 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 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 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 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 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 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