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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车祸保险有区别吗

发布时间: 2021-08-11 21:17:34

Ⅰ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不要混淆,两者是不同的。你公司已经给你报工伤了,工伤赔偿这块就不用说了。对于司机你可以起诉他她让她赔偿你的损失,你可以去鉴定伤残等级,让她给你赔偿金,还有医疗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具体可以请一个律师帮你。

Ⅱ 请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保险和车子保险能一起报吗

不一定。
1、《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关于工伤方面的总则,但有些具体情况却留给了各省、市依据自身情况在不违背《条例》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施行《细则》。
2、各省制定的《细则》中,对同一问题的施行方案各不相同。就交通事故中的涉及到的“双赔》问题(即交通事故车队赔偿的同时,也享有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在各省工伤《细则》不尽相同的基础上,各省法院对双赔问题的判决也差异极大。因为在法律界对此问题的争议也一直未停息,各执一辞。
3、分下类:
第一部分:当地工伤部门执行双赔原则,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就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不管第三方是否存在;
第二部分:实行补差原则。第三方所赔偿按国家标准相比低的,予以补足差额。多了则不管。第三部分:诉之法庭。法院判决,也分双赔与补差两种方案。
这个问题很啰嗦,自己去当地工伤管理部门和法院多作些咨询。

Ⅲ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一、保险性质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2、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参保,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

2、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三、实施目的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

2、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四、保费缴纳方式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是由投保者个人承担的,当保险公司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不给予任何补贴

2、工伤保险的保费则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无需缴纳,当企业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五、保障范围不同

1、人身意外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是不分时间地点以及受伤原因的,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如果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还可以按比例赔偿残疾津贴

2、工伤保险只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六、保险基金来源不同

1、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

七、法律关系不同

1、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

2、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

Ⅳ 工伤与意外保险的区别

一、区别如下:

1、保险性质不同: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参保,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3、实施目的不同:意外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4、保费缴纳方式不同:意外险的保费是由投保者个人承担的,当保险公司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不给予任何补贴;工伤保险的保费则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无需缴纳。当企业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5、保障范围不同:意外险的保障是不分时间地点以及受伤原因的,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同时,如果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还可以按比例赔偿残疾津贴;工伤保险只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二、向人保局申请仲裁,在工作的时候因工作内容受伤的,必然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因此,完全符合工伤的设定,可以申请仲裁。

(4)工伤保险和车祸保险有区别吗扩展阅读:

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

1、工伤认定程序。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必须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者要提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劳动者提出工伤申请后,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者对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部门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部门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劳动者认为其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职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情况复杂的,最多可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单位或者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

最终认定为工伤了,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必须在收到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Ⅳ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什么区别

综上所述,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施保险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是政府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

实施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保险基金来源不同。

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

保险金额确定和给付不同。

工伤保险金额完全依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给付,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金额则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确定的。

保障程度不同。

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

法律关系不同。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

总之,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5)工伤保险和车祸保险有区别吗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参考资料:网络-工伤认定办法

Ⅵ 交通事故车险赔偿和工伤赔偿有冲突吗

本单位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只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
四、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Ⅶ 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

医药费部分无法获得双份,因为无论是交通事故或者工伤均需要发票的原件,其他的赔偿,可以获得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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