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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公司老板自首与跑路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8-11 18:29:56

『壹』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所触犯的法律有哪些

老板跑路不违法,但是理财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很多都是在打擦边球,可能会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甚至是涉嫌诈骗等。
无非就是没有跑路投资人没有意识到里面的违法行为,但是一旦跑路就去公安报案,公安一查就查到问题了。

『贰』 投资理财公司老板跑路了,业务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外汇之星的文章《理财公司(外汇平台、P2P等)倒闭了,被查封,业务员需要承担责任吗》:正常程序下的公司破产,员工是不会有责任的,如果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就可能会有责任。企业破产,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叁』 集资诈骗跑路还是自首比较好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来看,集资诈骗肯定是一个违反刑法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所以跑路是不可取的,国家公安机关会进行全国性的逮捕。若是迁移到国外也一样会逮捕回来中国。反而自首是一个比较好的行为,有悔改之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是可以减轻判刑的。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主犯时,他们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区别,其责任的可能性也有差异,有需要我们综合主客观各种要素之后区别对待。

『肆』 P2P老板为什么宁可自首坐牢,也不愿意还钱

还款和做不做牢没有关系。犯罪坐牢的同时该还钱还得还钱。

『伍』 理财公司的老板自首非法集资,业务员有事么

很容易有事,特别是业绩优秀的业务人员,很多方面可以追究到业务人员责任,比如虚假宣传诱导客户、展业不合规、高业务提成所得等等

『陆』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了,经侦要我们工人退工资,这合法吗

经侦是执法人员,他们提出的东西一般来说是正确的,合法的。否则如果被投诉,他们也是会丢掉饭碗的。理财公司老板跑路,那他下面的员工就是帮凶,不合法的收入当然要退,理财公司老板也会被抓。

『柒』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投资的钱还可以追回来吗

这个估计很难的了,就算追回,也只能追回一小部分,以为之所以老板要跑路,就是因为资不抵债了啊。

『捌』 普及下大部分理财公司跑路的原因,让大家认清如何甄别

跑路大多是卷钱或者负债累累跑路,不会因为破产跑路。因为既然破产,那么走正常破产程序即可,无需跑路。

当下的大部分理财公司都打着金融科技的旗号,事实上毫无科技,只是将地下高利贷搬到网上

与钱挂钩的事,不能听它瞎吹牛,主要看实力和信誉。

1.初创公司办的理财平台,坚决不投,不管是什么背景。很多小公司喜欢往国资、上市公司头上靠,其实人家跟它毫无干系。

2.没有实业或固定金融支撑的公司坚决不投。因为一个公司既然搞理财,那么它聚起来的钱就必须找到利息更高的地方去释放,否则就像钱宝一样,先来的用户撸后来用户的羊毛,撸完就跑,跑不了的就等死。

3.网上有负面信息的公司不投,这个不用多讲,前车之鉴。

4.app等产品下面好评如潮的坚决不投。因为一个理财公司的用户,肯定有亏有赚,不可能好评如潮,明显是刷量。说明这家公司做事不踏实,浮躁和造假,迟早玩完。

『玖』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最底层员工要承担什么责任

理财公司老板跑路,最底层员工要承担的责任,根据情况不同分为两种:

1、公司被定性为诈骗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那么参与过的销售财务等等员工也是有可能构成同案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2、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上的破产,只要是员工没有向客户承诺以个人的名义担保还款付息,那么员工本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9)理财公司老板自首与跑路的区别扩展阅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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