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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 2021-08-11 07:53:37

Ⅰ 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怎么样好不好

在健康险税优政策退出以来,中国人寿在上海正式发布“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这是中国人寿首次推出税优健康商业险种,那么,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怎么样?好不好?

1.产品介绍

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由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2016版)和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2016版)组成。

2.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 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无既往症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如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还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方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3.产品优惠:

投保人购买本保险的支出,按照规定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同时,责任保障丰富: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B款产品不含该项),以及个人账户积累。 此外,产品具有赔付差额返还的特点,若简单赔付率低于80%,将根据该会计年度差额返还总金额确定差额返还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返至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累积

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退休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Ⅱ 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怎么买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有哪些

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简单理解就是买健康商业保险有一定的优惠。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模式是对基本医疗的政策衔接和有效补充,补偿的范围包括了基本医保不报销的自费药部分和进口药部分。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简单理解为:年均2400元,平均到每月是200元,这相当于购买税优型健康险的个人每月个税免征额从3500元提升到了3700元。再简单点理解,买了这类产品,就可以少缴税,相当于以较低的价格为自己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
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也就是说,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原则上是不直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不是保险企业能决定的,而是在保监局的框架下的一个准公共产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Ⅲ 税优保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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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都有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万能型)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B款(万能型)

Ⅳ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bc款有什么区别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B款、C款示范条款。指引框架包含税优健康险保障范围、被保险范围、保险期间、等待期等基本信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经营管理和名词解释五大部分。
保险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ABC条款分别适用于三类人群: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据了解,税优健康险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Ⅳ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怎么购买

所谓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健康保险。去年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税优型健康保险在31个城市开展试点。

根据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

除中国人寿外,截至目前还有人保健康、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多家本土保险机构相继有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和费率获批,部分已开始销售保单。

按照上述《暂行办法》,已问世的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均为万能型。以中国人寿推出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为例,可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以及个人账户积累。

Ⅵ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都有哪些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 户积累两项责任。

Ⅶ 1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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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险,主要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两部分。符合规定的人群在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有17种商业健康险已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得试点,这17种商业健康险都可以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

Ⅷ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什么意思

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Ⅸ 太平洋个人税收优惠性健康保险(万能型)有哪些保险条款

太平洋个人税收优惠性健康保险(万能型)的保险条款:1、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网上投保仅限中国大陆地区(除西藏外)有固定居住地人士投保;2、基本保险金额分为两类,分别是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1款,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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