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区别
Ⅰ 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及评价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目录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现状 二、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四、结语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发展现状 各国的存款保护方式分通常为两类: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 (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Kunt. Kane and Laeven(2005)指出,在纾缓大型银行危机时,世界各国都存在事实上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implicit deposit insurance scheme。) UIrich Klueh(2005)指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区别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基于三个特质一是存款人赔付的正式立法:二是额外工具规则的存在,如风险调整保费制度等三是不对称信息的政府救助政策被削弱。 存款保险制度的历程 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美国。1 933年6月.为应对经济危机以及银行破产风潮,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法》明确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次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业.正式开始为参保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服务。 此后,世界各国也开始建立自身的存款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采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明显的快速增长。1995年,全世界有49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存款保险制度.至2003年.已经有8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存款保险制度,总数几乎上涨了80%。根据世界存款保险协会(IADl)的统计截至201 1年3月31日,全世界共有111个国家和地
Ⅱ 美国存款保险最高偿付多少
由于中国的银行都是由政府信用作为隐形担保,所以一直没有设立类似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未来肯定会设立的,但是设立了对老百姓不见得是好事。如果中国设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倒闭之后政府或许就不管了。
Ⅲ 美国哪个银行应用了存款保险制度
很多银行吧。一般私人银行都应用的。
Ⅳ 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区别
二者的概念、意义完全不同。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公众或个人存款安全的一种保险方式,一般有“再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任务,如果你的存款出险,再保险公司就会赔付。
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管理全国商业银行的一种方式,一则是为了防止某个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发生“挤兑”时及时大量给该银行注入现金,解决流动性支付手段不足的问题。二则,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大的作用是央行进行全国的宏观经济调节手段,通过减少全国货币流通量的饿方法来抑制通货膨胀,或增加货币流通量来刺激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
因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Ⅳ 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2)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Ⅵ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有何异同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那就是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标准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发生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民众对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疑虑之一是过去政府一直推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安全全部兜底,如今却要进行改变,当中有何玄机;至于民众的第二大疑虑,那就是为何最高保障的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而不是更高限额,这又将会给民众未来的储蓄和投资带来什么影响?
对于民众的疑虑之一,政府为何要改变推行已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我认为当中至少包括两大原因。
一是大势所趋。在经历2008年环球金融海鲜和欧债危机之后,欧美国家先后启动金融改革,例如美国推出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英国推出了维克斯报告((Vickers Report),欧元区的银行联盟(euro-area banking union),均可看出遭受环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全球金融监理思潮开始趋严,避免再度爆发危机。
促进金融稳定,是全球化下各国应共同承担的责任,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如今推出“中国版”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改革措施,也是顺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接轨的举措。
二是时代改变。随着中国银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加上民营银行的诞生和逐步增多,中国国家财政资金,是不大可能再为所有类型的银行进行全部兜底,因此,在市场化的考虑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既是借鉴欧美国家、香港过去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当前金融体系中,较好的制度选择和安排。
当然,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中国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未雨绸缪,欧美和香港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则是因吃尽苦头。
以美国为例,作为全世界第二个实施存款保险的美国(次于捷克),是因为在1933年数千家银行发生倒闭后,罗斯福总统上任,不得不接受美国国会的主张签署存款保险公司法,以此来挽救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和保障美国民众的存款利益。而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也是因为外资银行的意外倒闭,引发挤提潮之后,在2006年9月推行《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由此可看出,美国和香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因应非常时期需要推出非常措施,中国则不同,是在正常时期推出的正常措施。
Ⅶ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内容是什么
存款保险制度是整个金融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民营银行准入门槛的降低乃至放开,利率市场化,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等多项重点金融改革,都急切需要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如箭在弦、势在必发了。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没有先例。美国作为世界上金融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存款保险制度经过了80多年的发展运行,是否能给中国一些启发和可资借鉴之处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市场繁荣,百业兴盛,政府放宽了制度,批准许多银行开业。可是好景不长,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银行首当其冲,纷纷倒闭,产生了多米诺连锁效应。在1929年以前,美国的银行倒闭案每年平均只有550家左右,而自1929年到1933年,五年功夫,倒闭的银行竟达9108家,涉及存款达70亿美元。
为此,罗斯福总统于1933年3月下令银行界休假7天,以进行整顿,同时国会在听取一系列的听证会以后,通过了《格拉斯-斯特格尔法案》(亦称1933年银行法),开始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了许多限制,并根据该法第12B条款,创办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后来陆续成立了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用协会股份保险基金,分别承保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协会存户的存款。1950年,上述12B条款由《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了联邦存款保险法案。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理事会作为领导机构,理事三人,除了货币监理官为当然成员外,其余二人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六年,三名理事必须分属两个政党,持有受保银行股票或在受保银行任职者不得担任理事职务。
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由该公司以联邦政府机构的身份,对顾客存在受保银行的存款提供保险。所有参加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都必须参加保险,互助储蓄银行和州注册的非会员银行可自愿参加。
如受保银行倒闭,顾客存在该银行的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赔偿的最高额原来只有2500美元,已多次调整,1980年根据新银行法规定,将承保最高赔偿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但超过这个限额的则不能马上获得赔偿,而要等倒闭的银行清算完毕后,再作为一般的债务予以清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将存款保险额度又由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为了防备万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格拉斯-史特高尔法案》法案授权该公司可以在任何时间直接从联邦财政部贷款30亿美元,但事实证明,即使在1974年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两家银行倒闭时(指纽约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圣地亚哥的合众国国民银行),该公司也没有动用这个贷款额度。
保险费由受保银行按其存款平均余额平均每年缴1/12%。由于自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银行的倒闭率很低,所以这个费率显得偏高,自1980年起,已降低到1/27%。自1961年起,该公司从投资于政府证券所得的利息已高于保险费收入。根据该公司1981年的年度报告,从1934年起,该公司处理的银行破产案仅712起,涉及储户约400万人,其中有99.9%根据该公司承保限额获得赔偿,公司为此花费了60多亿美元,但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底,有110亿美元,这个金额等于从1934年迄今该公司支出总额的一倍,等于支付的赔偿金额的35倍。联邦储蓄保险贷款公司的赔偿基金到1981年末有70亿美元。
除联邦一级设立的三家保险存款公司外,美国的个别州也对银行存款提供保险。要么承担参加联邦保险公司银行客户超过存款赔付限额以上存款的保险赔付,要么对未参加保险的非会员银行,承保其全部存款余额。
为了使联邦保险公司能对参加保险的会员银行业务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法案还赋予该公司一系列权力。如:对受保银行账目进行检查之权;当发现某银行经营业务有不够安全稳妥的情况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自劝告、警告以至停止其保险;对有问题的银行,有权勒令其停业,由该公司充当清理人对其进行清理,也可以代为物色一家银行,与之合并或购买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行驶上述权力时,还应该取得联邦储备银行、货币监理官以及州及地方当局的合作。
对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问题银行”,联邦保险公司通常在三种办法中采取抉择:一是命令该银行关闭进行清理,在此情况下,存户的头10万美元的存款将立即获得赔偿;二是物色别的银行吸收这家“问题银行”,存户的存款全部归接受的银行负责支付;三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助其渡过难关,或购买其股票,或暂不关闭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予以接管。接管的办法一般适用于在较小的城镇只有一家银行而又没有别的银行愿意与之合并或购买的情况,接管不得超过两年,在接管期间还要设法求得其他的解决办法。通常采用的是第一、二两种办法。自1934年以来,在发生问题的银行中,清理和合并大约各占一半。一般说,较小的银行多采取清理的办法,而较大的银行则多采取合并的办法,因为,银行规模越大,要赔偿的存款就越多,对社会上的影响也越大。
上个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美国的银行体系因为经济衰退、企业破产和国际债务危机而受到很大影响,主要原因之一是利率的高涨而不能下降,财务问题严重的银行往往愿意支付最高的利率以吸收存款,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报告,美国商业银行的利润在1981年和1982年两年连续下滑,银行倒闭不断增多。1981年倒闭10家,到1984年增加到80家。虽然倒闭的多为中小银行,但名列前茅的一些大银行也不是没有问题的。
1984年5月间,美国的第8大银行大陆伊利诺银行就发生了挤兑风潮,短短几天内存款大户向该行提取的存款即达80亿美元之巨,后来由联邦储备系统、货币监理官和联邦保险公司会同美国28家大银行紧急筹措75亿美元的巨款进行救援,联邦储备理事会宣布给该行以无限的备用信贷作支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打破法例规定的10万美元保险最高赔偿额,宣布对该公司的存款全部负责,危机才暂告平息。这样一家大银行如果倒闭,肯定会引起一场大波动,救援行动之紧急与规模之大为美国历史上所罕见,存款保险制度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方法,人们提出一些意见。保险费是按照银行平均存款余额计收的。平均余额中既包括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也包括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但一旦倒闭,马上获得赔偿的只有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而超过这个限额的存款,在计收保费时,已经包括在内,这就形成了交了保险费而不能获得保险的保护,未免有失公允。
而且,按照一般保险的原则,风险大小与保费的高低是成正比例的。通常大银行倒闭的风险要小于小银行。对于大银行来说,他们拥有一批存款大户,在10万美元以上的余额在全部存款中所占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也就是说,按同样的费率缴费而大银行存款中受不到保险保护的比例要大于小银行,义务相等,享受的权利不同,等于由风险小的大银行来津贴风险大的小银行,是不合理的。取消10美元存款限额,改为100%承保的呼声很高。
2008年一场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更加严苛的完善: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存款保险准备金率(即联邦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量/总保险金额)由原定的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取消了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必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银行的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向着对参保银行更加严苛,对储户保障能力更强的方向大踏步迈去。
美国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使得大部分存款都受到了有效保护,在银行发生问题时,储户不会着急挤兑,避免了盲目恐慌在银行业中的蔓延,维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公众信心。从2008年开始截止到2011年底,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先后关闭了总共414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平均约每三天一家。虽然出现了大规模的银行倒闭,银行挤兑现象却极少发生。绝大多数的零售储户并未因为其银行倒闭而惊恐万分涌向银行挤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保障了存款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对整个金融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
Ⅷ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与影响
稳定民心,让老百姓对放在银行的钱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