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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保险欺诈风险培训考试试题

发布时间: 2021-08-10 12:47:34

㈠ “杀妻骗保案”试题让考生印象深刻,该案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随着社会的进步,很多人的人性已经是扭曲的了,杀妻骗保案件也是时有发生,但是这类案件的一些关键点也是值得考虑的,也是因为这些细节上的问题,所以逐渐完善了对于保险受益人的相关规定,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某些人在一夜之间致富,还清巨额资金的方式已经从“努力”变成了“杀妻”。

每次看到类似的消息,我都会感到沮丧

在购买多种高保险保险之前,还有针对巨额债务危机等,承保和赔偿部门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查。要在保险业取得成功并非易事,通常只要被保险人还活着,就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涉及指定受益人和合法受益人的问题,指定受益人写上合同名称,并指定你自己,父母,子女和合伙人的范围,你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人,法定受益人意味着你没有指定谁,然后将按照继承法的顺序支付赔偿金。

㈡ 如何防范保险欺诈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根据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北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 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人们的趋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国作为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同样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其保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也相当严重。根据保险信息协会(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大约有8%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被用来和欺诈行为相周旋,2002年仅来自财产保险欺诈的直接损失就高达320亿美元。来自反保险欺诈联盟的另一项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来每年约有854亿美元的诈赔。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行为,美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该组织通过提供一系列反保险欺诈的立法范式,推动各州的反保险欺诈立法,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反保险欺诈局是州法律执行机构,大多数建立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之中。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执行、管理保险法律法规;而另一个职能则是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 再次,及时地将最新技术应用于反保险欺诈行为中。信息技术在反保险欺诈中运用越来越广泛。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的重创,临时成立的专家小组至受灾各州,对在飓风中受损保险车辆和船舶进行调查,并创建了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在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辆识别号码和船壳识别号码输人数据库中供查询,通过这种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灾事件进行保险欺诈的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作者:刘涛)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㈢ 举例说明如何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行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正步入蓬勃发展时期。然而与此同时,频频见诸报端的“保险欺诈”现象却如蛀虫般悄然与之相生相伴。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
保险欺诈行为对行业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损害保险公司盈利水平方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保险欺诈的存在,不仅仅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更重要的是,将导致诚实的保户必须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额外的保险费。据估计,在某些保险市场,诚实的保户必须为一些保险险种额外支付10%-20%的保险费。如果有一天,保险欺诈成为一种正常现象存在且具备相当大的规模,保险公司和其保户之间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将不复存在。

保险欺诈行为的后果十分严重,其表现错综复杂。从发生的主体来看,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所为;有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组织所为;还有保险从业人员自身的欺诈行为。从操作环节来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划的,这类情况往往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多的则是事前没有主观蓄谋,而在出险后以伪造事故现场、伪造证明等手段获得超额或本不该获得的赔款。从手段来看,有故意隐瞒标的风险,不如实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风险事故损失的;有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有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谎称损失的;有伪造、编造保险事故单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也要索赔的等等。

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根据多个城市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北京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在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骗赔造成的保险损失约有13亿余元。

保险欺诈产生的根源来自于人们的趋利本性和制度漏洞,美国作为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同样无法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其保险市场上的欺诈行为也相当严重。根据保险信息协会 (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 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大约有8% 的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被用来和欺诈行为相周旋,2002年仅来自财产保险欺诈的直接损失就高达320亿美元。来自反保险欺诈联盟的另一项数据表明,自1996年以来每年约有854亿美元的诈赔。面对愈演愈烈的保险欺诈行为,美国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首先,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消费者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该组织通过提供一系列反保险欺诈的立法范式,推动各州的反保险欺诈立法,为反保险欺诈提供法律保证。

其次,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反保险欺诈局是州法律执行机构,大多数建立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之中。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执行、管理保险法律法规;而另一个职能则是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

再次,及时地将最新技术应用于反保险欺诈行为中。信息技术在反保险欺诈中运用越来越广泛。2005年美国遭受“卡特里娜”飓风的重创,临时成立的专家小组至受灾各州,对在飓风中受损保险车辆和船舶进行调查,并创建了一个专门的数据库。在事故中受损的机动车辆识别号码和船壳识别号码输人数据库中供查询,通过这种方式有力地扼制利用巨灾事件进行保险欺诈的倾向。

以上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对我国保险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或许有助于反欺诈行为的实施: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准确界定,有利于依法监管。相对于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硬欺诈”,夸大合法索赔的“软欺诈”更加难于防范。我国《刑法》第198条为打击保险“硬欺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保险活动的复杂性,保险欺诈活动的手段也不断翻新,各种保险“软欺诈”具有难以观测和界定的特点。建议在对保险法修改中,完善对各种“软欺诈”的处罚,在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法。

第二,应设立专门的调查管理机构或岗位,统一开展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监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册商业咨询公司的专业调查人员进行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技术工作,以保险调查工作的技术专业化和职业化来对抗保险欺诈的专业化。同时,在保险公司中也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于可疑投保和赔案进行先期调查等。

第三,加强保险行业内的信息收集与交流。目前,我国反保险欺诈工作仍然处于单兵作战状态,由于业务上的竞争关系,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没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台。从制度的角度上,这种割据状态给保险欺诈者以可乘之机。因此,可以考虑由保监会统筹,建立全国保险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除商业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

㈣ 如何防范欺诈骗保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既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在一切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一个参与者必须符合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或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以此维护市场的稳定、可持续性,及公序良俗的道德秩序。本文以保险行业出发,对违背保险市场秩序的骗保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同时站在司法和管理的角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对此类行为的定性、处罚,及行业内如何降低与防范骗保行为的意见进行分类与汇总,以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的保险秩序。

㈤ 如何防范保险理赔中的恶意欺诈800字论文答辩

1、对销售团队做好品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保单投保工作流程进行投保; 2、严格把控高额保单的核保工作,对大额保单在承保前系统的了解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情况、职业风险类别、经济收入以及投保目的,必要时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核实身体状况; 3、做好保险风险知识宣传工作,收集保险欺诈案例,宣导保险欺诈性质与金融诈骗案件性质的相同性; 4、在实际理赔工作中对理赔案件,尤其是短期内出险的理赔案件进行查勘; 5、与同业公司联合共享理赔客户信息,对短期内在其他同业同时投保多份保险的客户严格把关审核; 6、积极响应国家的打击“三假”专项活动,对其中的假理赔案件予以记录上报。 (纯手工码字,绝非抄袭)

㈥ 寿险理赔的寿险欺诈的防范

(1)加强立法和加大司法处理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防范。国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细化保险欺诈的相关规定,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2)建立严格的承保预防体系,加大风险管控力度。提高核保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水平,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核保体系并责任到人,从程序上堵塞漏洞。
(3)建立行业保险信息交换系统,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畅通的资源共享渠道。保险人在核保时就可通过信息共享、理赔时互通有无来挤压保险欺诈的空间。
(4)加强理赔体系的建设,规范理赔与调查程序,健全审核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从而防止内外勾结、恶意骗保。
(5)加强与其他行业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加强与医院、交通部门等行业和与公安、交警、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联系与合作,多方获取相关信息,借助他方的技术力量来达到防止保险欺诈的目的。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和源头上杜绝保险欺诈产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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